高校校办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人员安置问题的探讨

2019-09-10 07:22:44郭亚楠田凡
管理学家 2019年14期
关键词:激励机制

郭亚楠 田凡

[摘 要] 随着2018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推行,全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校办企业改革的浪潮。2019年4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但是对于改制中所涉及的人员安置以及改制后的激励机制问题,应是学校予以重点考虑的问题。下面以辽宁省某高校校办企业相关数据为例予以叙述。

[关键词] 校企改制 人员安置 事业编制 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志码:A

一、高校校办企业人员的基本特征

高校校辦企业人员相较于社会企业人员,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高校校办企业的企业法人一般是带有学校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

由于大学往往将高校企业视为其下属的一个机构,或者是大学某一学院创办的企业,企业的法人不是由公司的董事会投票推举出的,而是经过学校党委直接任命的,因此校办企业的行政色彩非常浓重,自主权较差。

(二)高校校办企业的核心骨干是有高校事业编制的派驻人员

这部分人员最开始成立校办企业时有可能是兼职的,等到校办企业发展壮大之后就逐步改为校办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高校校办企业的合同制人员

这部分人员有高校合同制派驻人员,也有高校校办企业自己在社会上招聘的合同制人员。主要区别是高校合同制派驻人员往往是因为校办企业还相当于学校的一个职能部门,招聘人员需要通过学校公开招聘获得,与学校的人事代理签订合同,然后派遣到校办企业;而高校校办企业自己在社会上招聘的合同制人员是校办企业有自主选择权由自己或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合约招聘相应岗位的人员。

二、辽宁省某高校校办企业事业编制员工现状分析

目前,辽宁省某高校有15家校办企业,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有8家,民办非企业有2家,集体企业有2家,参股企业有1家。2019年资产清查报告显示,净资产 1955.80万元。校办企业大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规模小,发展速度缓慢,相应管理制度不健全。截至2019年末,校办企业在册职工总计55人,其中事业编制13人,占校企人数的23%,而且事业编制人员大多是由于当时相应国家改革开放增加学校经费开支等历史原因由学校某个处室或者学院老师最初负责成立并经营而形成的,2012年以后企业就不再招聘新的事业编制人员。在辽宁省某高校校办企业,他们工资标准医疗、养老、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与高校其他人员是相同的,他们同样可以竞聘学校其他部门的管理岗位,公司地位相当于学校的一个处室。

因此,在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存在企业人员安置问题,可能存在不能回到原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工作或者自己的专业技能岗位在原事业单位已呈现冗余等问题;如果关闭校办企业,还存在人员失业与再就业等问题。所以高校校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同时,要立足于企业今后长远的发展,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办发[2018]42号的基本原则“保障权益、平稳过渡”,维稳是校办企业改制的重中之重,因此应妥善处理改制企业的人事关系,采用比较温和的事业编制员工改制方案。

三、高校校办企业体制改革人员安置的解决方式

(一)事业编制人员的解决方式

1.对于高校校办企业中选择回到高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学校应尽可能安排到学校相关岗位,也鼓励“回流”人员参加校内其他单位的竞聘并转岗。

2.对于高校校办企业中选择继续留在企业的事业编制人员建议对不同阶段的事业编制人员有不同的方案。第一种是近五年内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让时间来自然消化。第二种是非近五年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学校可以保留编制,退休时人事关系回到学校。

3.安置富余人员。对于注销关闭的校办企业如果存在事业编制人员,并且实在无法安排到学校相应岗位产生的富余人员的解决方法:(1)与学校协商,可以安排到其他需要人员的校办企业,尽可能不把富余人员推到社会。(2)允许部分人员休长假,开一部分生活费或部分工资。(3)支持富余人员出校自谋职业,企业办理停薪留职。

(二)高校合同制派驻人员的解决方式

由于高校合同制派驻人员是当初聘任的员工和学校的人才派遣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依然属于学校的人员,可以选择是回到学校竞聘其他部门的岗位,也可以选择留在企业,对于留在企业的人员,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好人事劳动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三)企业合同制人员的解决方式

企业自主在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原则上在改制过程中不能选择回到学校,只能留在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撤销关闭的校办企业合同制人员职工安置,应按照劳动法和国办发[2018]42号“保障权益、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保障职工的利益,推动改制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学校在校企改制中发生的职工安置经费可以纳入预算,必要时申请财政支持。在改制方案执行中,对职工补偿经费发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对于特殊困难、残疾的职工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特殊补偿,并做到建档立册,有据可查。

四、高校校办企业体制改革后事业编制人员的激励问题

改制后,事业编制人员能否双向流动及改制后的管理激励问题,直接影响改制成现代化的企业经营能否长久的持续。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其事业编制人员改制后的管理问题。对于改制后的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提出以下设想:

1.企业虽然不再招聘编制人员,但是对于与研发相关的岗位,可以鼓励和积极在学校的教学及科研人员中优先选聘到企业来工作,降低企业在社会上寻找专业人员的成本。高校企业的优势和特色是人才,高校校办企业体制改革的目标又是保留与教育和科研有关的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高校所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创新孵化平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校办企业提供这一事业编制人员流动平台,能够让到企业工作的科研人才无后顾之忧,保证和提高科技型企业在人才流动中的竞争力。

2.加强改制后对企业原事业编制人员的激励机制。改制后继续在企业工作的原事业编制人员,要按现代化企业管理激励制度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激励制度。但对于原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在企业的职称评审不随意乱评,按照学校的既定审核流程,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先公平合理的推荐出合适人选,再将这些合适的人选,推荐到学校人事处,再由人事部按照一定的程序与学校其他同一类别的教师一起评选,最后的聘任结果要记入个人档案中。这样一来,既能避免学校资产管理公司随意评聘专业技术人员,又能激励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不忘初心”的继续提升技能,最后,这些激励政策还会体现到退出企业后的档案工资的差别和职称等方面的差异上,使这些人的归属感更强,提高企业的活力,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改制以后,原则上高校只有下属一个资产管理全资子公司,所有的校办企业都要变到资产管理公司名下,但对于经济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原校办企业,今后资产管理公司也往往会采取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形式,而这些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骨干人员一般都是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因此,解决校办企业体制改革中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问题以及以后的管理问题,决定着校办企业体制改革后的企业能走多远。只有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高校校办企业才能更好更快实行转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最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1]陈其中.高校校办小微型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探析[J].经济师, 2019(9).

[2]王荣.高校校办企业改制中事业编制人员转制管理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8(9)

[3]王健.高校校办企业清理规范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安置成本研究——以S大学教学模具厂为例[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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