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雅露
摘 要: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没有履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以夫妻的名义对外公开同居生活,多数群众也将这种婚姻称为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有一段时间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的,但后来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事实婚姻视作非法同居。但是这样在法律上便存在一定的空缺,对于有些民众的权利维护权利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先对事实婚姻进行概述,再对具备法定结婚的实施效力以及事实婚姻的效力方面没有实质认定的条件进行讲述。
关键词:事实婚姻;民法保护;弱度保护
事实婚姻在如今的现实生活中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由于过去的婚姻习俗没有特别强烈的婚姻观念,事實婚姻的范围十分宽广。随着近些年婚姻法的普及和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结婚需要登记的观念才渐渐深入人心,大势还是存在着多数人不想要负责任,追求自由的心理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的后果,在禁止后还是有这种情况存在。如今的人们仍旧在寻找一种方法来研究事实婚姻该如何从法律上得到有效的保护或者说将事实婚姻变为合法的婚姻。
1 对事实婚姻的概述
事实婚姻并没有严格区分是否具备结婚实质性要件,就是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登记,但是在现实中已经以夫妻的名义进行同居生活,在群众看来也是夫妻关系,即可构成事实婚姻。但是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婚姻的一种形式,相对登记婚姻来说,登记结婚则要求具备法定的实质条件。根据《婚姻法》,婚姻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并且没有配偶等等。而没有法定实质要件而结婚的,则有可能会犯早婚、重婚或者禁止婚等违法行为,但是并不一定构成事实婚姻。在具备结婚的法定实质性要件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婚姻只有在符合婚姻所要求的实质性要件,登记成功之后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都得到社会的承认,具备法律效力[1]。
2 具备法定结婚的事实婚姻效力
2.1 关于弱度保护的合理性
婚姻效力认为实质大于形式。从表面上来说,法律承认事实婚姻的在法律上的效力,则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但是我们需要谨记得是法律是在人类行为之后才建立起来约束人类行为的体系。法律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所以,法律的制定要与时俱进,在实际情况不断变化之下不断做出调整直至符合社会文明有序地发展。在婚姻关系中符合法律的要求是为了能够在民法的前提下维护个人的价值的权利,保护身份关系,在特定情况下能够使当事人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而且,事实婚姻同样是具备公示效力的。婚姻登记的流程是经过登记婚姻得到公示,拥有了社会公信力,因此,婚姻登记的目的其实也是通过公示具备社会公信度,进而能够防止婚姻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事实婚姻则是没有进行登记结婚这一步骤流程,在现实生活中依旧是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得到的是周围不特定人群的证明,只是欠缺一个结婚的法律流程,但是没有影响日常的生活,而且并不是只有少数人知道的,因此具备公示效力。
2.2 如何掌握弱度保护的平衡点
在保护事实婚姻中,对于弱度保护的平衡点还需要熟悉掌握。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率,才能够使公众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不相冲突是较为难把握的点。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当不是主要维护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应该是保护婚姻中不可或缺的婚姻义务及婚姻权利,比如同居的义务、损害求偿权、监护等义务和权力,在这些方面应当与登记婚姻相同。但在事实婚姻中,无法影响夫妻间的财产继承权和婚姻解除,这些方面仍然需要加以讨论。
2.3 关于弱度保护的补充
弱度保护说是为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子女的未来,还有婚姻公示力的不足予以有限度的保护。但是事实婚姻是拥有强的社会公示力的,因此在法律效力方面应当加强其保护力度,使其与登记婚姻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民法上可以规定事实婚姻达到一定要求是会给予保护,一方面是事实婚姻已经存在一定的年限,另一方面则是对子女的出生以及收养的规定[4]。当事实婚姻的发展形态较为稳定时,也即达到一定的年限,民法上承认其存在也是对当事人已有的现实的尊重,同时能够保护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形成的相互信赖感,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子女的存在能够使家庭的关系更加和睦,同时也能够衡量当事人同居是否具有永久性,因此,民法在推行过程中也要考虑双方是否拥有共同的子女,对于存在这种前提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
3 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缺乏实质性条件
对于早婚事实婚和疾病事实婚姻法律是不予承认的,假设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或者是所患疾病已经痊愈或是消除的话,在法律上应当以符合事实婚姻来处理的对待;对于重婚事实婚姻以及近亲事实婚姻而言,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违法行为,应当不承认其婚姻关系;对于被迫形成的事实婚姻,由于违背了 “婚姻自由自愿”这一前提时,要给与被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若当事人行使撤销的权力时,该段婚姻关系则无效,若当事人已经在此基础上形成感情,不行使撤销权,则应当按照具备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来处理。
4 结束语
事实婚姻在实际中较为复杂,在法律效力方面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是法律法规来约束这种情况的发生。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人类的关系也变得错综复杂,我国的婚姻法也应当以时代发展的现状为前提,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调整策略,注意保护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在承认事实婚姻的基础上,合理掌握弱度保护的平衡点,确定事实婚姻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法律,加快推进解决婚姻中存在的缺口,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昀.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制之完善——以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编制为背景[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v.19;No.111(03):104-108.
[2]智浩然.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J].山西能源学院学报,2018(1):124-125.
[3]易天祥.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5):253-254.
[4]姚越.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民法保护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8):16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