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漠视的权利:智媒时代我国隐私侵权归因分析

2019-09-10 07:22强月新刘亚
江汉论坛 2019年11期
关键词:智媒时代

强月新 刘亚

 摘要: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重大的隐私信息泄露事件。与西方国家对隐私权的重视相比,隐私权在我国仿佛是一项被漠视的权利。文化基因中隐私意识的匮乏、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限不明的社会因素、市场经济推动下隐私让位于利益和服务、法律法规层面对隐私权保护力度不够和技术驱动下隐私侵权行为的便捷化等共同助推了智媒时代隐私侵权行为的频发。

关键词:智媒时代;公民隐私权;隐私侵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增强主流媒体的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项目编号:14AXW0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互联网传播形态与中国传播能力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7JJD860003)

中图分类号:C912.68;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11-0134-05

2019年2月22日,《華尔街日报》刊发的调查文章指出,即便用户没有使用Facebook,他们的个人隐私数据也会通过其他APP共享给这个社交巨头。文章发表后,纽约州州长Andrew Cuomo立即发布声明要求相关部门彻查,并严厉指出Facebook的行为是对隐私的极度滥用。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指出要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至此关于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已经连续两年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说,隐私侵权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智媒时代,智能技术的应用使个人隐私的获取更加容易,智能设备的使用使个人隐私的传播更加快速,万物皆媒的媒介生态使隐私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加普遍。近年来,我国智媒界已发生多起重大的隐私信息泄露事件。与西方国家对隐私权的重视相比,隐私权在我国仿佛是一项被漠视的权利。2018年8月企鹅智酷发布的《中国网民个人隐私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中国网民中,几个密码通用于大多数账号的人数占比达到50.8%,对自己拥有的所有账号都采取同一套密码的人占14.9%,在信息泄露时接近六成的人选择仅修改泄露平台的密码。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涉及人格之保护,更与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要真正实现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促进我国媒介生态良性发展,需要对隐私侵权行为缘何频发及隐私权缘何被漠视有清晰的认识。但是,目前我国学界对隐私权问题的研究,主要着眼于隐私权基础概念的分析和技术背景下的反思,以及隐私侵权归责原则的认定和矫治策略的探讨,关于我国隐私侵权行为频发的原因探究还比较匮乏。本文试图从文化基因、社会因素、经济影响、法律法规和技术驱动五个层面探讨中国隐私侵权行为频发及隐私权被漠视的深层次原因,以期为完善我国隐私保护立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文化基因:隐私意识的缺乏

中国的传统文化始终遵从责任重于自由、义务先于权利、和谐高于冲突的基本价值观念。由此延伸出的关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则更多地强调个人在群体中的使命感,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舶来品,隐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是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存在。在许多中国公民心中,隐私甚至是衡量个体之间亲密程度和关系远近的标准。

儒家价值观在我国历史上曾长期作为公共价值准则被推崇。《申鉴·杂言上》有言,“为世忧乐者,君子之志也;不为世忧乐者,小人之志也”,将不为天下人而忧乐,只考虑个人得失的人视为“小人”。儒家学说强调个人价值应当服务于集体价值,这种价值取向容易忽视个体的价值,导致个人的普泛化趋势。① 在中国文化史上曾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墨家、道家和法家,在对个体价值的认识上,观点与儒家基本一致。墨家“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和“上同而不下比”的观点,同样是强调集体意志的统一性,而忽略了个人独立人格的存在。道家与其他学派相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主张“不为物累逍遥天下”的个人理想,但老子“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的观点,依然传达出通过个体的自我完善达到社会整体和谐的最终愿景。法家对于集体的强调最甚,《韩非子·饰邪》提出,“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认为为了维护“人主之公利”,必须去私利、私欲。概言之,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国家和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可以忽视甚至牺牲,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境界被广为推崇,个人的“自我”意识则相对缺乏。

在我国的文化基因中,个体的意义无形中被消解,个体的价值也往往被湮没在统一的意志当中。② 更有甚者,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隐私”曾一度是被排斥和贬低的,且经常等同于“阴私”,被视为丑恶、不道德、不正当、不光彩的事物。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平生所为,未尝有不可对人言者”的价值观念一直被公民所接受认可,根深蒂固的“君子坦荡荡”情怀也一直固化着国人对隐私的忽视。《韩非子·难三》中有“明君使人无私”的论述,这强调了君权的绝对统治地位,也与我国长期以来以父权为核心的家长制暗合。在以君权和父权为核心的社会结构和家庭架构中,个人没有自我价值,只是君权、父权的依附品,个人隐私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文化基因的影响力是巨大的,长期以来我国文化基因中隐私意识的缺乏一直延伸在国家发展的各个阶段。在改革开放之前,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任何与“私”沾边的思想和行为都被认为是反动的,是与“公”对立的,这也直接导致了“文革”时期检举告密文化的盛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国人的隐私意识,但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事关个人利益之隐私观念则会让位于集体利益。我国文化基因中隐私意识的长期缺乏,是公众漠视隐私权且隐私侵权行为频发的重要根源。

二、社会因素:公私领域界限不明

汉娜·阿伦特最早提出“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它是指与私人领域相对的,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在这个空间内,假定公民可以自由参与公共事务而不受干涉。③ 以此为理论源头,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置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讨论。在哈贝马斯看来,18世纪资产阶级社会中出现的俱乐部、咖啡馆、沙龙、报纸即是一种公众讨论公共问题、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而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家庭社会和劳动、工作等则属于私人领域范畴。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强调,公民在政治过程的互动中有“公”与“私”的分化。将此理论置于中国语境下讨论,它依然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情况又不尽相同。比如,盛行于中国古代及近代的茶馆,虽然也承载着公众自由交往、信息交流、舆论形成等重要的公共职能,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它还是与私人领域紧密相关的流言、八卦、小道消息的中心集散地。

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中,公共领域出现的前提是国家和社会的彻底分离。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领域成为介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当私人领域的问题不能通过自律解决时,公共权力就介入到私人领域。公共权力不断向私人组织渗透,国家权力对社会领域的干涉逐步加深,直接导致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不明、渐趋融合。尤其是在当下,智能媒体迅速发展,网络作为新的重要传播载体极大地改变了公众的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信息的交互更加便捷、廣泛,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互渗透也更加深入、迅速,公私领域之间的界限逐渐消失。

在我国的国家和社会一体化过程中,私人生活公共化、公共领域私人化现象愈演愈烈。比如,以智能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监控系统,从大城市到小村庄几乎全面普及,在公共领域内个人无处遁形。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基于社会管理需要设置的治安、交通等摄像头之外,大量的社会机构、商业部门甚至个体自己设置的摄像头已经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完全打破。又如,近年来发生了多起“人肉搜索”事件,一些网民打着维护公共性的幌子插手个人私人事务,以道德审判、披露隐私等形式惩罚行为当事人。

公民要参与社会交往,就不可能处于绝对的“私人领域”,让所有事关隐私的信息处于真空状态。毕竟,个人信息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交往工具,但个人信息有不受他人侵犯干涉的权益。传统隐私权的定义主要基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由于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愈来愈模糊,导致对隐私的界定日趋困难。④ 这也是我国隐私侵权行为频发和公众对于隐私侵权行为不够重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市场推动:隐私让位于利益和服务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个人隐私信息除了满足人们的窥私欲,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并无其他意义。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多种所有制并存打破了过去一元化的经济格局。在高度自由开放的经济环境下,各行各业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趋势,与信息传播与流动相关的信息产业在改革的浪潮中被推向了前端,个人信息除了人格属性,还被赋予社会和商业属性。腾讯研究院发布的《2017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十大事件(国内版)》中把“个人信息买卖已形成产业链”列为重要一项,这从一个侧面表明经济利益的驱动已成为隐私侵权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娱乐化倾向、消费主义和利益至上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对个人隐私领域信息的挖掘和滥用。

从平台公司层面看,使用、出卖、泄露隐私信息可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一些平台公司向数据公司购买所谓的“数据产品”,由后者通过智能爬虫技术,爬取用户在通讯运营商、电商网站、社交网络上的行动轨迹。更有甚者,个人的水电气消费记录、银行征信报告等都囊括其中。这些数据被借贷平台、推销平台利用,以收集和窃取个人信息为手段实现其营销目的,将公民隐私置于极大的风险之中。2019年1月17日,南都个人信息保护中心在北京发布《2018年度隐私热点事件与企业舆情危机应对分析报告》。该报告梳理的2018年十大隐私侵权事件中,支付宝账单首页的《芝麻服务协议》被默认勾选、华住旗下酒店开房数据被公开出售两件隐私侵权事件,皆涉及因商业利益侵犯公民隐私权。

从公民自身看,让渡隐私权可获取便利服务。隐私权可以理解为自己对个人信息拥有绝对控制权,存储及使用都应当由自己支配。⑤ 而在智媒时代,用户对个人信息长期处于失控状态。在万物互联的智能媒体时代,所有的精准服务和个性推送都离不开用户信息的可视化。为了获取商家平台提供的便利服务,大多数公民将以让渡个人信息控制权为代价。美国著名隐私法专家丹尼尔·沙勒夫直言,这是一个“隐私不保的年代”。⑥ 以手机APP为例,有人戏称“我已阅读并同意隐私政策”是移动媒体时代最大的谎言。多数企业在制定隐私政策时,动辄用上万字的文本协议做挡箭牌,用户往往并没有耐心读取冗长且晦涩的内容。即使读完,若勾选不同意,也不能正常使用该APP。因此,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享受衣食住行的巨大便利上,多数公民选择了后者。事实上,作为个人的公民为了不被排斥在社会生活之外,没有拒绝或阻止个人信息被收集甚至泄露的能力。2018年3月,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中国高层发展论坛上便提出:“我想中国人可以更加开放,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如果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的,那我们就可以用数据做一些事情。”

公民隐私权是一个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断演化的权利。经过数十年的积累和演变,个人信息既不再是隐私权的客体,也不是人格权衍生出的财产权的组成部分,而成为国家、数据企业和个人共享的宝贵数据资源。⑦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公民的隐私意识也正在逐步觉醒,以牺牲隐私获取利益不是企业良性发展之道,以让渡隐私权获取服务也不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唯一选择。如何在信息合理开发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才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法律法规:隐私权保护力度不够

美国作为隐私权的诞生地,将“隐私”视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权利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公认的最早上诉至法院的与隐私权有关的判例,可以追溯到1881年密歇根高等法院受理的“迪梅诉罗伯特”侵权诉讼案。⑧ 但在我国,即使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提及隐私权,仅仅提及对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进行保护。一直到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才算是从法律层面正式弥补了关于“隐私”的立法缺憾。从立法层面看,与西方国家早就萌芽发展的隐私立法及司法判例相比,我国法律特别是民事立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相对滞后。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宪法和民法对隐私权有关联性保护,却缺乏清晰规定。随着电信诈骗剧增、人肉搜索事件频发,关于“隐私”、“隐私权”一类的法律用语逐渐走进公众的中心视野,原本含混不清的法律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公众急剧增长的法制需求,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概念亟需明确规定。在我国的现行法中,《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虽然都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但多是将其归位于人格权的范畴。尽管从表面上看隐私权能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从具体规范适用上看,要实现隐私权益之维护,须借其他权益之外衣,这种间接保护的力度和强度在日趋复杂多样的侵权形式面前捉襟见肘。直到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的颁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才不再附庸于“名誉权”、“人格权”,而是被明确列举规定。

为了及时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颁布行政法规和加强行业自律亦是多数西方国家保护隐私采取的方式。我国在颁行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行业自律文件方面付出了一定的努力,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完善了涉及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隐私权”的适用范围。2018年5月1日,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式实施,从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方面填补了国内个人信息保护在具体实践标准上的空白。

虽然我国在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和政策制订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努力,但遗憾的是,就法律法规层面看,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仍旧是不够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滞后且未形成完整体系。相较于西方国家已经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相互重叠的完备法律体系,我国隐私立法较为分散,并没有一部综合性的隱私保护法。二是隐私权在法律中的位阶不高,间接保护多于直接保护。我国现行法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如何保护”,而缺乏“如何限制”的相关规定。三是具体的法规细则较为笼统,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有一定的缺失。比如对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和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都较为模糊,以致在具体案例中无法可依。

五、技术驱动:隐私侵权行为便捷化

奈格雷曾提出,隐私“是一个明显时代性的概念”⑨。在传统社会,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隐私侵权行为相对单一,大多只涉及熟人圈子中的风流韵事,亦或道听途说的奇闻异事。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智能连接、万物互联的智媒时代已经到来,信息的多载体快速流转加剧了隐私传播的风险,智能算法运用的大行其道、信息存储成本的降低为隐私侵权行为提供了巨大便利,技术驱动使得隐私侵权更为便捷。

首先是信息收集与窃取门槛降低。敞式监狱(Panopticon)来源于英国学者边沁改造囚犯的一种设计构想:环形的监狱被分割为许多小囚室,只有两扇窗户的囚室不能看到监视者,但监视者可以利用中间的瞭望塔实现对所有囚室的全方位监控,时刻处在监控下的罪犯因此不敢造次。后来,法国社会学家米歇尔·福柯将敞式监狱的目的描述为“为保障权力的运行,将囚犯们孤立起来并确保他们永久可见的状态”⑩。福柯的敞式监狱是以权力为基础的,监狱就是保障权力实施的工具,掌控权力的人行使监控职能,被管理者每时每刻都处于监视之下。智媒时代的敞式监狱是以技术为基础的,其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信息。处于智媒时代的我们,类似于处在敞式监狱的环境之中,各种拥有人工智能手段的商业公司及媒体利用其技术优势,时时刻刻监视着我们的行为,对我们进行精准的用户画像,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窃取达到其商业目的。过去要获取个人信息,只能通过跟踪查询等手段,而智媒时代,机器和算法会记住一切,个人信息具有易得性、完整性和长久性。淘宝记录着我们的消费习惯、微博掌握着我们的社交关系网、微信似乎可以精准推送我们的需求,这种监控和收集行为在我们进行任意一项社会活动时就在进行,而大多数情况下,作为信息主体的我们身处监狱却全然不知。在万物皆媒的时代,个人信息的独特商业价值使侵权行为具备了一定的拓展性,智媒时代隐私侵权的拓展特征即表现在信息的低门槛收集上。智能连接、万物互联的确给公民提供了衣食住行的极大便利,但个人信息即时的海量存储加剧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其次是信息泄露与滥用风险增加。怀特将把关人(gatekeeper)理论第一次应用于新闻传播领域,他把新闻生产中的编辑理解为把关人,所有选定信息的抽象实体都是“新闻”。 在经历半个世纪的发展之后,把关人理论已经形成非常完整坚实的理论框架,并且把关人的外延和内涵一直在不断丰富和完善。进入智媒时代,把关人理论试图描述算法和用户作为信息筛选者在数字空间的崛起,把关人“决定哪些消息可以流通,从而促进或限制了信息的传播”。 在智媒时代,我们的基本信息、兴趣爱好、行动轨迹,甚至家庭状况、消费水平、教育背景等一系列隐私信息都可以通过技术化手段获取。当算法和用户同时拥有把关决策者的身份时,海量的个人信息便处于可视化和可跟踪化的状态之下,任何智能化的视听设备或传播媒介都可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随之增加,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无处不在。比如,2018年曝光的航旅纵横APP可以看到其他乘客的个人信息和特征标签,不仅用户住在哪里、经常到哪里一目了然,而且可以随意向对方打招呼或发私信。作为一个并非社交工具的软件,其社交化尝试将用户信息公开且滥用,已经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的生活便利和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同时使个人信息收集与窃取的门槛降低、泄露与滥用的风险增加,这也意味着对公民隐私权利和个人利益带来威胁。所有基于隐私信息整合的个性定制、精准化推送背后都蕴藏着名誉和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等重大隐患。“解铃还须系铃人”,技术驱动让隐私侵权行为更加便捷,同样,技术的升级完善也可以为隐私保护提供操作层面的具体对策。如何利用好技术这把双刃剑,是我们下一步应该具体探讨的问题。

六、结语

万物皆媒时代的真正来临,意味着个人信息将被全方位地立体化、数据化,人的行为需求、思维模式、行动轨迹这些本来隐秘的内在信息,将借助智能手段,成为具备大容量存储、无线传输甚至自动处理功能的外在信息。随着内在信息变成外在信息,私人领域被公共领域侵占,隐私权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日益凸显。无论我国隐私权从哪里缘起,最终发展至何处,不可否认的是,公民隐私权的不断强化是一个社会迈向更高层次文明的象征。在新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隐私权的保护也应该更加科学、系统、具体,除了政府拉好缰绳、行业加强自律、用户提升素养等宏观层面的方向指导,还应聚焦于技术完善等微观层面的具体措施。 如何进一步优化隐私保护路径,将是笔者下一步重点关注的话题。

注释:

① 张岱年、方克立:《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4页。

② 慕明春、魏修治:《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文化基因歸因研究》,《当代传播》2018年第2期。

③ 张一:《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致思理路》,《求索》2012年第10期。

④ 王晓琳:《信息时代公共空间中的隐私问题》,《自然辩证法通讯》2018年第7期。

⑤ 李鸿禧:《宪法与人权》,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35页

⑥ 丹尼尔·沙勒夫:《隐私不保的年代》,林铮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⑦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工作项目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需改变》,《经济参考报》2018年4月18日。

⑧ 孟茹:《美国网络用户隐私保护的自律规制研究》,《当代传播》2018年第3期。

⑨ Glenn Negley, Philosophical Views on the Value of Privacy,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1996, 31(2), pp.319-325.

⑩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by Alan Sheridan,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79, p.201.

David M. White, The Gate Keeper: A Case Study in the Selection of News, Journalism Quarterly, 1950, 27, pp.83-90.

[美]休梅克:《大众传媒把关(中文注释版)》,张咏华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刁生富、赵亚萍:《论透明化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作者简介:强月新,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媒体发展中心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2;刘亚,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刘龙伏)

猜你喜欢
智媒时代
智媒时代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人才培养的冷思考
智媒时代知识服务平台建设探索
智媒时代灾难新闻的生产变革
关于“智媒时代”的几点思考
试论智媒时代传媒从业者的职能转变
智媒时代主流媒体如何构建自己的生态圈
智媒时代下六堡茶文化在“双创”培养模式中的探索
后移动互联时代走向智能媒体的广播
自然灾害危机的舆论引导问题研究
智媒时代机器人新闻对新闻伦理的冲击与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