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建构的内涵、困境与出路

2019-09-10 07:22李远崔月琴
江汉论坛 2019年11期
关键词:农村

李远 崔月琴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公共性渐趋衰落。公益组织凭借自身优势,分别从文化建构、组织建构和治理建构三个层面参与到重建农村公共性的事业之中,并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自身局限性与农村社会结构之间的张力,公益组织在参与公共性建构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到三重困境:公共性文化建构的表层化,公共性组织建构的外形化,以及公共性治理建构的形式化。要破解这三重困境,公益组织需要发挥其专业性特质,在辩证认知农村公共性结构的基础上,设置恰当的公共性建构目标,并采取策略性的建构手段,对农村既有的公共性资源因势利导,促成农村公共性的重建。此外,公益组织也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克服自身的局限性。而政府也应当通过引导与支持等方式,加强与公益组织的合作,以更好地推进农村公共性的重建。

关键词:公益组织;农村;公共性建构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东亚乡村振兴的社会政策比较研究”(18ZDA11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支持型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路径选择与联动机制研究”(19BSH14)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11-0116-07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在乡土情景中的“退场”,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农村呈现出村落共同体解体、传统权威衰落、社会原子化与公共治理碎片化等现象。这些现象可以在理论层面上被综合概括为农村公共性的衰落。对于公共性,不同的学者在有差异的研究视角下有其各自的界定。但是就其普遍性的共识而言,公共性是指相对于“私”领域的一系列具有公开性、共有性和包容性的维系公共生活的基本结构和法则。① 因而,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就是维系农村公共生活的基本结构与法则,如公共精神、公共法则、公共空间等。近年来的一些农村公共性研究,以时间为线索梳理了建国以来农村公共性的变迁历程。② 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指出,在变迁和转型的进程中,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处于衰减和变异之中,并具体表现出公共空间萎缩、公共利益流失、公共精神消解等特征。③ 也有学者从基层治理的角度指出,尽管农村社会治理从国家主导转向了国家力量为主与乡村自治力量为辅的状态,但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公共性仍然处于集权化与行政化下的异化之中。④ 而农村公共性的衰落与异化,进一步带来了农村公共生活的危机,比如环境治理的恶化、公共服务的短缺、经济合作的失败等。⑤

为了缓解此种危机,国家采取了各种方式,力图重建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在中央政府层面,国家在农村大力推进以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并出台各种有利于农村公共性重建的政策,比如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等。地方政府在响应中央政策的同时,也在农村再组织化、公共精神重建等方面探索不同的创新模式。而在政府部门之外,近些年来公益组织 ⑥ 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力量也正逐步参与到重建农村公共性的事业之中。一些公益组织通过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间接地参与到农村公共性的建构之中,也有一些公益组织通过在农村培育社会组织和进行社区营造等方式,直接地介入到农村的公共性建构之中。一些成功的案例已经表明,公益组织因其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社会性、公益性和专业性的特质而在农村公共性建构中具有独特优势,并业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一些案例的观察,我们发现公益组织也可能因其相对于其他社会部门的局限性而在建构农村公共性的过程中遭遇不同程度的困境。因而,本文将在阐明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建构的内涵的基础上,以公益组织自身特性与农村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为视角,在理论层面归纳和分析公益组织在建构农村公共性时可能遭遇的困境,并探索其破解之道。

一、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建构的三重蕴涵

作为维系公共生活的基本结构和法则,公共性概念包含多个层次,如公共规则、公共制度、公共文化等。中国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同样包含多个面向,有学者将其操作化为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公共交往、公共规则、公共精神等多个维度。⑦ 公益组织受自身性质所限,对农村公共性的建构并不能面面俱到。比如,农村公共制度和规则的建构需要国家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干预。我们认为,公益组织更应当也更适宜从至少三个层面,即文化层面、组织层面和治理层面对农村公共性加以建构。

(一)农村公共性文化的建构

公共性文化是一个社区的公共性结构的内在灵魂,所以对农村公共性文化的建构是公益组织开展公共性建构的起点,并且贯穿始终。农村的公共性文化是指一个农村社区内的居民所共有的有利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一整套文化观念。它在个体层面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促成公共事务的参与精神与合作精神,以及有助于达成参与和合作的相关理念和品质:信任、团结、宽容等;在农村社区层面表现为确认和推崇上述个体公共性观念的集体观念与规范。

将当代中国农村的发展现状与这一概念相对照,可以发现农村社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社区公共性文化的流失和衰变。首先,传统的农村公共性文化尚存但呈现萎缩状态。传统的农村公共性文化以传统的农村共同体为根基,呈现出三个层次:蕴含在家族共同体中的以血缘为纽带的维护家族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文化;形成于邻里共同体中的以人情互惠与互助为核心的公共性文化;弥散在村落共同体中的以地缘为纽带的维系村落团结与村落利益的公共性文化。传统公共性文化尽管具有差序格局下的特殊主义取向,但能基本覆盖村落的公共性需求。然而,随着近年来农村人口流动与流失的加剧,农村共同体赖以维系的长期稳定的互动纽带发生断裂,农民的互动关系逐步从村落向邻里、家族乃至家庭塌缩⑧,进而传统的公共性文化也出现了明显的向内萎缩的趋势。其次,个体功利主义替代乡土伦理逐渐成为农村公共性文化的不稳定根基。一方面,以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為主要驱动,农村社会的集体主义逐渐消沉而日益呈现个体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在市场化浪潮的冲击下,功利主义的思潮也日渐渗透到农民的思维方式之中。⑨ 在此基础上,农民对于农村公共事业的观念不再单纯以传统的乡土伦理为基础,而更多地从个体利益考量出发。而这种缺乏公共性的个体功利主义显然无法构成农村公共性文化的稳固根基。最后,农村公共性文化存在着重他治而轻自治的倾向。传统共同体的萎缩以及新生的村民委员会在实践中的行政化特征,使得农民很难找到有效的自治途径,容易在农村社区中形成一种对行政性力量的依赖心理,进而导致农村的公共性文化出现重他治而轻自治的倾向。

将农村公共性文化的规范性概念与当前农村公共性文化的实然状况相比照可以看到,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文化建构不应只是单纯的建造过程,还应当包括以专业化的方式对农村既有公共性文化的改造。公益组织只有将现代的公民意识与公共精神融入到农村公共性文化的根基之中,从而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既有的小圈子格局和个体功利主义的逻辑,才能在农村社区构建起更契合规范性概念的公共性文化。公益组织达成此种目的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公民教育、资源诱导以及组织建构等。

(二)农村公共性组织的建构

公共性组织是社区公共性的承载者,同时也是公共治理的重要主体。所以,对农村公共性组织的建构,是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建构的关键部分。从公共性的内涵来看,农村的公共性组织在理想化的情境下应当是指社区成员为达成公共事业与公共利益,以平等、合作、参与等公共精神和公共规则为原则而自发形成的团体或组织。与此对照不难发现,近年来国家提倡发展、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与与农村公共性组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所以,培育和扶持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是当下公益组织建构农村公共性组织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公益组织的建构行动并非从零开始,农村社区在外部力量介入之前自有其一定的组织化结构。

一般意义上农村社区的组织化结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以地缘关系为纽带,以人情互惠伦理为法则的松散的非正式组织网络,如邻里之间日常的互助网络;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传统礼俗为法则的家族、宗族组织;以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推动形成的制度化的村民基层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在公共性的视野下,这三个层次的农村社区组织化结构都承担了一定的公共治理职能,具备一定的公共性,但是也存在公共性缺失与异化的问题。首先,就非正式的组织网络而言,其本身就存在着相当的不稳定性,无法为社区成员的公共参与提供稳定的载体。而在个体功利主义文化兴起以及社区成员流动性增大的冲击下,这些非正式组织网络也面临解组的危机。其次,传统的宗族组织在一些农村地区的复兴,为村民的公共参与提供了组织载体,并提供了一定限度的公共服务。但是因其家族性和血缘性的特征,宗族组织在公共服务上往往只着眼于本族范围而排斥社区其他成员,并且也可能为了狭隘的本族利益而与社区的公共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此外,宗族组织所遵循的礼俗法则,使得宗族内部的成员参与存在男女有别、亲疏有别、长幼有别的等级化倾向。⑩ 最后,村民委员会虽然在法律意义上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成为村民进行公共参与的核心载体,但是在实践中却常常被行政体系所吸纳,扮演着国家行政体系末梢的角色。

结合上述对一般意义上农村社区组织化结构的审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社区既有的组织化结构一方面承载了部分公共性,另一方面也存在公共性缺失和异化的问题。所以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组织的建构不应当仅仅是在农村培育和扶持新型社区社会组织,还应当包括引导和推动农村社区原生组织的公共性生长和转型。第一,公益组织可以通过专业化的社区工作方法,培育和激活社区邻里和人际间的互助关系网络。第二,公益组织可以通过专业的组织建设方式,引导宗族组织进行组织理念、组织制度方面的公共性建设,从而使其在组织形式和原则上更具平等性,在公共服务和公共参与上更注重社区利益。第三,公益组织可以探索性地引导村民参与到村民委员会的治理工作之中,从而使村民委员会更具有社会化的公共性。公益组织在建构新型社区社会组织的同时,引导和推动内生组织的公共性转型,才能更好地为农村公共性治理打下组织化基础。

(三)农村公共性治理的建构

公共性治理是社区公共性的实践展开,它是公共事业得以完成、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必要过程。因此,对公共性治理的建构是公益组织建构农村公共性的最终环节。质言之,农村社区治理是指对农村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业的治理。而合于现代公共性内涵的农村社区治理,也就是公共性治理,至少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村民以个体或组织为形式开展有效参与;第二,参与治理的主体之间形成良性而有机的互动关系与机制;第三,治理过程以信任、平等、合作等为主要原则。

借助前文对农村社区组织结构的描述,我们可以从社区治理主体的角度对一般意义上的农村现存治理格局进行勾勒: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两委主导村落社区的公共治理,宗族组织在有限范围内为宗族成员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非正式的组织网络作为补充性力量在局部发挥公共治理的职能,新生的社区社会组织正在吸纳村民参与到公共治理之中。这样的治理格局与公共性治理的规范性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在社区治理中,村民的参与度较低。经常扮演行政末梢的村自治组织,因承担大量行政性事务而对社区内的公共服务着力较少,也因其行政性而缺乏对村民在社区治理上的动员和吸纳。宗族组织由于其内部的等级观念和制度,使得其治理职能通常由少数宗族精英所主导。非正式的组织网络天然地在吸纳村民参与公共治理上具有局限性。而一些新生的社区社会组织尚在成长之中,还很难作为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载体。其次,社区治理的主体之间经常是彼此孤立的,并未在社区治理上形成较好的互动关系与协同机制。一方面,很多村落的各个治理主体自身尚不成熟,缺乏社区治理以及协同互动的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本应作为主导性力量的村自治组织,通常并未充分发挥其职能以调动社区内其他治理主体就社区公共事业展开良性互动与协同合作。最后,在社区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信任、平等、合作等公共性原则并未被完全贯彻。比如在一些农村的公共事务治理中,由于缺乏公共性精神,虽然各个治理主体参与到了治理之中,却因只是从各自利益出发而将公共治理的过程变成了利益的角逐空间和博弈场域。

由上可见,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治理建構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增强农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与能力,并通过培育新组织和变革旧组织的方式拓宽农民参与治理的渠道。其二,调动社区内不同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并促使它们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与协同机制。其三,通过引导和监督等方式将信任、平等、合作等公共性原则贯彻到农村的社区治理之中。公益组织可以通过教育、咨询、设计等外在方式在这三个方面实现农村公共性治理的建构。此外,公共性治理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实践过程,公益组织以项目的形式亲自参与到农村社区具体问题的治理中并带动其他社区主体参与治理,也是一个较好的建构方式。

综上可见,尽管农村社会的公共性总体上处于衰落之中,但是不论在文化、组织还是治理层面,农村社会中仍然保有一定的公共性结构。公益组织对农村公共性的构建并不是一个在白板上展开的单纯的建造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对农村既有的公共性结构的改造过程。也正因如此,如何处理公益组织与农村既有公共性结构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公益组织能否有效参与农村公共性建构的关鍵所在。

二、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建构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随着公益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农村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培育的实践探索之中,其对农村公共性的建构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益组织在参与农村公共性的建构中也遭遇到了困境。在此,笔者将以公益组织自身特性与农村自有的公共性结构之间的关系为视角,对公益组织在建构农村公共性中所遭遇的困境进行归纳和分析。

(一)公共性文化建构的表层化:公益组织的价值性与农村既存公共性文化间的张力

公益组织对农村公共性文化建构的目的在于,使现代社会的公共性文化真正内化于村民个体与农村社区,从而培养出具有公共精神的社区成员,并在社区形成良好的公共道德风尚。然而已有研究发现,尽管一些公益组织在农村进行公益服务的过程中注重公共精神的传递,甚至直接以塑造公共性文化为主要目的进行公益项目的设计与实践,但是接受公益服务和参与公益项目的村民却只是对公益组织试图构建的公共性文化予以仪式性和策略性的接纳。 在此情况下,公益组织对农村社区的公共性文化建构的结果就只是农民习得了一些公共性话语,社区留下了一纸道德公约,最终流于表面。这种公共性文化内化失败的困境,可以称之为公共性文化建构的表层化。

公益组织的价值性与农村社区既存的公共性文化间的张力,是造成公共性文化建构表层化困境的重要原因。公益组织的价值性是指相对于其他社会部门,“其组织或机构的动力和运行主要是建立在价值承诺(value-based commitment)之上”。因此公益组织往往对价值性目标具有更高的诉求。而对农村公共性文化的建构恰恰是极具价值性诉求的公益组织行动,因此公益组织难免将这一建构过程根据公共性文化的规范性定义作出较为理想化的预设。但是,农村的公共性文化并非是一块白板。上文已经指出,当代农村社会的公共性文化,通常兼具传统性、功利性和行政性的特征。公益组织如果因其价值性特征而在农村公共性文化建构的过程中不能有效地调和与农村社区既有的公共性文化之间的矛盾甚至发生直接的碰撞,则公益组织的公共性文化建构可能会被农村社区根深蒂固的旧公共性文化所消解。

首先,在目标设置层面,如果公益组织试图直接以现代性的公民精神和公共道德为蓝本对农民个体与农村社区的公共性文化进行改造,那么可能遭遇农民与社区的抵触。一方面,传统的公共性文化所蕴含的人情互惠伦理,以及在市场化之下日益形成的功利性的经济理性对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功能。另一方面,对行政力量承担公共事业的心理期待在当下仍然是农村公共性文化的重要支柱。因而,过于激进的目标设置可能非但无法对现有的公共性文化格局进行改造,反而会因为缺乏现实性与合理性而只能在公益资源的诱导和公共理念的灌输下获得农民对新公共性文化的策略性与仪式性的遵从。

其次,在手段选择方面,如果公益组织不能策略性地将农村既有的公共性文化资源因势利导、为我所用,那么新公共性文化的建构将会事倍功半。农村社区既存的公共性文化既是公益组织试图打造的新公共性文化的某种阻碍,同时也可能是可以善加利用的重要资源。比如,虽然传统的公共性文化具有小圈子性和人情往来的特殊主义取向,但是也能够促使村民参与到一定范围的公共事务之内。如果公益组织可以顺着这样的逻辑将村民带入到公共事务的参与中,并逐步向其渗透更有普遍主义性质的志愿精神、公共精神,那么新公共性文化的建构将获得传统文化资源的支持。但是,如果公益组织将自身的价值诉求和公共性理念与农村社区的既有文化截然对立起来,由于缺乏内生性的文化资源支持,新的公共性文化可能就只能浮于表面而无法内化,最终为既存的公共性文化所消解。

(二)公共性组织建构的外形化:公益组织的外在性与农村原生组织结构间的张力

公益组织对农村公共性组织建构的目的在于,培育出具有公共性特征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实现社区原生组织的公共性生长与转型。然而,公益组织在农村的公共性组织建构有时可能只是徒具外形。一些公益组织在农村社区通过专业化的项目为农村社区搭建起了一些社区社会组织的架构,并试图通过理念、制度、规则输入的方式赋予社区社会组织公共性的内涵、推动社区原生组织的转型。但是其结果却是一些原生的农村组织只是在形式上采纳了公益组织的方案,仍较大程度地保留了旧有的组织文化与运行逻辑;一些新生的社区社会组织有时不仅不能坚持公共性的组织内涵,反而在实践中被原生组织所侵蚀甚至同化。这种农村组织只是在外形上对公共性组织进行模仿而在其实质上仍固守旧习的困境,可以称之为公共性组织建构的外形化。

公益组织的外在性与农村原生组织结构间的张力,是造成公共性组织建构外形化困境的重要原因。公益组织的外在性,是指公益组织尽管坚持在一线开展公益实践,但作为介入农村公共性建构的主体,始终是外在于农村社区的。这种外在性会带来至少两个方面的后果:其一是公益组织对农村原生组织结构可能会缺乏足够充分的认知和把握;其二是公益组织的项目周期时间是相对有限的,而农村社区的原生组织结构常常是复杂多重、根深蒂固且具有力量的。外在性的公益组织在对原生组织结构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试图在短时间内通过理念、制度、规则的快速输入进行公共性组织的建构,则可能无法进行实质性的变革。

首先,公益组织对农村社区原生的组织结构缺乏足够充分的认知和把握,就可能无法找到有效进行公共性组织建构的手段。农村既存的公共性文化兼具阻碍性和资源性的特征,农村的原生组织结构对于公共性组织的建构同样具有这样的双重作用。公益组织如果不能发掘原生组织结构的资源性特征,并将其与公共性连通起来进行组织建构,则公共性组织建构将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比如,公益组织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时,如果可以将已有的邻里之间的互助圈子联结起来,再进行志愿精神的教育和组织制度的建设,就可能会事半功倍。反之,如果只是形式化地搭建起志愿组织的结构,再进行理念、制度的输入,则可能在项目结束之后只留下志愿组织的空壳。

其次,公益组织由于项目周期时间的有限性,可能无法抵抗原生组织结构的顽固性和影响力。一方面,农村原生组织结构的内在性质由于具有坚实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基础而具有一定的顽固性。即使公益组织在短时间内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原生组织的公共性转型,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原生组织可能还是会逐渐延续旧有的组织性质。比如,公益组织可以通过教育引導的方式,改变宗族组织内部对男女参与的不平等对待取向,但是由于农村社区男尊女卑的文化陋习的存在,被改造的宗族组织很可能在实践过程中重拾原有的男女差别对待的组织理念和原则。另一方面,农村原生组织结构因其在农村社区所具有的政治、社会和文化上的影响力,可以对新生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渗透、吸纳和同化。公益组织在农村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时,可以运用其专业手段和组织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设置一个保护性的隔离带,但是当公益组织结束项目离开农村社区后,新生的社区社会组织可能无力抵御原生组织的同化力量。比如,在公益组织撤出社区后,公益组织在农村培育的社区志愿组织可能会在与行政化的村委会的互动中逐渐沦为其开展行政性工作的工具和附庸,丧失其独立性和社会性。

(三)公共性治理建构的形式化:公益组织的弱权力性与农村现实治理格局间的张力

公益组织对农村公共性治理建构的目的在于,使农村社区的内部治理具有村民参与的真实基础,使参与治理的社区主体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与协同机制,并使公共性原则贯彻于治理过程之中。然而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公益组织的公共性治理建构尝试,有时只是在农村社区搭建起一个形式化的治理框架,而并未从实质上改变农村社区的治理状况。比如,有些公益组织尝试通过建立制度化平台的方式将村民调动到对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中,但是村民的商讨结果往往并不被村委会在进行社区治理时所参考。如此,村民对社区治理的参与就只有形式上的价值而并不具备实质性的意义。这种农村社区治理只是在形式上效仿公共性治理的框架而在实质上仍然遵循原有治理逻辑的困境,可以称之为公共性治理建构的形式化。

公益组织的弱权力性与农村现实治理格局间的张力,是造成公共性治理建构形式化困境的重要原因。公益组织的弱权力性,是指相对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其既缺乏以行政力量为基础的正式权力,又缺乏以资本为依托的非正式权力。而对农村治理格局的变革,关键在于对农村现有治理主体间权力关系的调整。因为公共性治理对村民参与的强调,在本质上触动了行政性的治理权力与传统性的精英治理权力,而公共性治理对治理主体间良性互动关系与协同机制的强调,必然要求改变原有治理主体间的不平等关系。前文已经分析指出,农村现存的治理格局已经在社区治理上发挥了一定的功能,而作为这种治理格局存续基础的农村治理主体的权力关系,自身也具有深刻的政治社会基础。公益组织自身的弱权力性,使其很难对农村现存治理格局中的权力关系进行调整。如果公益组织无法找到有效手段弥补自身相对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弱权力性,那么公共性治理的建构就难免陷入形式化的困境。

首先,如果公益组织不能凭借其专业性获得基于认同的非正式权力,那么它将难以在农村的治理权力格局中为村民的有效参与赢得空间。公益组织通常并不具备行政性的正式权力和资本性的非正式权力,但是其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性获得基于认同的非正式权力。而在社区治理中,这种认同直接来源于对公益组织的治理绩效的认可。通常好的治理绩效能够带给村民实际利益,维系宗族和村落的团结,也能给村委会带来政绩。所以,如果公益组织能够在项目实施之前通过专业性的手段使村民了解并信服新治理模式在治理绩效上的优越性,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逐步兑现治理绩效的承诺,那么公益组织就能获得社区对项目乃至组织的认同,进而获得一定的非正式权力。这种非正式的权力可以使公益组织在与村委会和宗族组织的互动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进而为村民的有效参与赢得空间。反之,如果公益组织无法以其专业性获得基于认同的非正式权力,那么在行政性的治理权力与传统性的精英治理权力排斥村民参与时,公益组织很难将村民的参与转化为有效的治理过程。

其次,如果公益组织不能在尊重农村现有治理格局合理性的基础上对治理主体间的权力关系进行适度调整,那么它将很难在治理主体间建构起真实有效的互动关系与协同机制。在一般的农村治理格局中,村委组织往往处于强势的主导地位,传统的宗族组织或网络较之于新生的社区社会组织也常常更具地位和权能。此种治理主体的权力关系固然有其缺乏平等性的一面,但在结构和功能上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村委组织在法律和功能意义上都是村民进行自我治理的最主要主体,而新生的社区社会组织可能还需要一定时间的成长才能获得与传统组织网络相当的地位和权能。所以,如果公益组织能够根据农村治理格局的合理性面向,尝试构建可以发挥不同治理主体各自优势的相对平等的协同共治框架,那么治理格局的变革将更易实现。反之,公益组织在缺乏强制性的行政权力的前提下,如果在构建新治理格局的过程中较为激进地贯彻平等性等原则,则可能导致社区治理主体只在形式上遵从协同共治的框架,而在实质上对新的治理权力关系加以抵制。

三、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建构困境的破解路径

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建构困境的重要根源在于公益组织的自身特性与农村社区自有的公共性结构之间的张力,但是这种张力并不是不可消解的。一方面,公益组织的专业性特质决定了公益组织有可能对自身特性与农村公共性结构间的张力进行反思与再认识,进而以其专业的理念和工作方式化解此种张力。另一方面,公益组织所代表的社会部门与市场部门和政府部门在农村公共性建构上各有优势与劣势,公益组织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的方式克服自身的局限性,从而化解自身与农村公共性结构之间的张力。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公益组织自身以及多元主体联动两个角度出发,探求破解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建构困境的可能路径。

(一)公益组织需要发挥其专业性特质,在辩证认知农村公共性结构的基础上,设置恰当的公共性建构目标,并采取策略性的建构手段,对农村既有的公共性资源因势利导,促成农村公共性的重建

首先,深刻把握农村公共性结构的内在逻辑,辩证审视农村公共性结构的双重面向。公益组织应当通过对农村社会相关知识的积累和所在农村社区的深入调研,形成对农村社区公共性结构的深刻认知。在此基础上,公益组织要对所在农村的公共性结构加以辩证审视。在现代公共性的视角下,农村自有的公共性结构同时具有合理性与不合理性的雙重面向,因而其对于农村的公共性建构也就兼有阻碍性与资源性的双重性。公益组织应当辩证审视,判断出其中所蕴含的双重性,从而明确构建公共性过程中可能的阻力与助力。

其次,在洞悉农村公共性结构的基础上,设置恰当的公共性建构目标。公益组织对农村公共性建构的目标设定,不能仅从公共性的规范性概念和理想图景出发,也要结合农村公共性结构的实际状况。农村公共性的建构既是一个创造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对农村自有公共性结构的改造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渐进而长期的。公益组织不能设置过于激进和理想化的目标,而应当根据所在农村的实际状况和特点,设置既有革新意义又可以被农村社区接纳的建构目标。

最后,在洞悉农村公共性结构的基础上,采取策略性的公共性建构手段。这里所说的“策略性”,主要是指公益组织在公共性建构的过程中,不应总是把农村自有的公共性结构作为阻碍性的对立面,而应当善于发掘其资源性的一面,从而因势利导,使其为我所用。而每个农村社区的社会状况都有各自的特性,所以公益组织需要将专业化的工作方法与在农村工作中积累的实践智慧相结合,才能逐步摸索出适合自身所在农村社区的策略性的公共性建构手段。

(二)公益组织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联动合作的方式克服自身局限性,以促成农村公共性的重建

首先,公益组织可以通过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联动合作破解农村公共性构建中的困境。比如,近年来一些企业参与到了农村的产业开发与扶贫事业中,但是由于缺乏组织农民的专业知识与经验而使事业的开展无法获得预期的效果。而一些公益组织也在尝试通过培育农民合作社的方式帮助农村社区脱贫,但是由于缺乏经济资源和市场销路而在农村遭遇信任危机和动员困境。在此种情境下,如果公益组织能够与相关企业联动合作,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为公益组织提供资源与销路的方式化解公益组织与农村社区之间的互动张力,而公益组织也可以通过发挥其组织农民的优势,破解企业在农村社区遭遇的组织化困境。

其次,公益组织可以通过与政府部门的联动合作破解农村公共性建构中的困境。例如,近年来地方政府也在探索通过鼓励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式重建农村公共性,但是由于在基层缺少政策执行的抓手而难以实现真实有效的农村社会组织培育。而公益组织在农村社区的社会组织培育中,则时常由于自身的弱权力性而难以抵御农村原生组织对新生的社区组织的侵蚀与同化。在此种情境下,如果公益组织能够与政府部门联动合作,那么政府部门就可以通过委托公益组织在农村社区开展社会组织培育的方式弥补自身在政策执行上的欠缺,而公益组织也会因为获得行政权力的支持而使自身在农村社区的培育行为具有更强的合法性与效力。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推进农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注重发挥公益组织的作用,并通过引导和支持等方式与公益组织建立良性的协同关系。集体化时期的经验表明,虽然国家权力对农村公共性的建构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过度的直接干预反而可能造成农村公共性的变异。 而借助公益组织的力量,可能是使国家在农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中既最大化发挥自身作用又避免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过度干预的一条有效途径。国家作为乡村振兴的主导力量,应当通过制度与政策上的引导和支持,使公益组织在农村公共性重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与政府和市场形成优势互补的治理格局。

注释:

① 吕方:《再造乡土团结: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与“新公共性”》,《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②⑦ 张良:《村庄公共性生长与国家权力介入》,《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③ 吴业苗:《农村社会公共性流失与变异——兼论农村社区服务在建构公共性上的作用》,《中国农村观察》2014年第3期。

④ 周庆智:《基层政权的公共性建构:一个历史制度主义视角》,《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⑤ 武中哲、韩清怀:《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变迁与治理模式建构》,《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⑥ 相对而言,农村内生的社会组织具有更强的内部互益性,因此本文使用“公益组织”概念来特指外生于农村社区并介入到农村公共性建构之中的社会组织,包括国际NGO以及本土的各类服务型、支持型社会组织。

⑧ 田毅鹏:《村落过疏化与乡土公共性的重建》,《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6期。

⑨ 吴理财、刘磊:《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与建构》,《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⑩ 郑永君:《农村传统组织的公共性生长与村庄治理》,《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程士强:《制度移植何以失败?——以陆村小额信贷组织移植“格莱珉”模式为例》,《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4期。

崔月琴、袁泉:《转型期社会组织的价值诉求与迷思》,《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李远,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吉林长春,130012;崔月琴,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012。

(责任编辑  刘龙伏)

猜你喜欢
农村
农村小学音乐教学要有农村的“味道”
记忆里的“农村”
四会地豆镇加快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
从“量”入手 提升农村小学生阅读质量
十八大以来每年超千万人脱贫
《新农村》乡村文艺家联盟
《新农村》乡村文艺家联盟
《新农村》乡村文艺家联盟
新农村 新一辈
农村老人健康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