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现状研究

2019-09-10 07:22李周
新教育论坛 2019年1期
关键词:党内监督基层党组织高校

摘要: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管党治党等方面的深刻战略思维,为各级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高校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职能。

关键词:高校;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才培养专门机构,高校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障,更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本前提。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

一、基层组织与高校基层组织

根据党章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从党的组织构成体系来讲,党的组织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次。基层党组织主要是指企业、学校等基层党组织。具体到高校而言,高校基层党组织有三个层面:作为高校整体是一个基层委员会,具体到各学院也会根据党员人数成立基层委员会或者党总支,再往下细分为各个支部,这几个层级都属于高校基层党组织。

二、高校基层党组织与党内监督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基层组织的党内监督主要分为党组织监督和党员监督两个层面,党组织监督有三个方面:一是监督组织生活和党员权利义务的保障,二是监督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意见是否得到传达,三是监督党的纪律执行情况。而党员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二是在会议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三是在领导干部评议过程中敢于较真,四是同腐败现象坚决斗争。

《监督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内容和范围,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党内监督内容包含一般党组织的党内监督范围,主要是党章党规、党的纪律、党员权利、人事任用和廉洁自律等。具体到高校而言,党内监督还應包括学术腐败、师风师德等事项。

三、高校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党内监督制度有待进一步明晰

虽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了党内监督的重要性,也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内容,但是就党内监督的具体操作细则和在实践层面上的权责问题没有作详细规定。在实践中缺少工作原则和议事规则,往往会造成党内监督形成一种想监督不知道如何监督的局面,以至于党员不知道如何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这种不明晰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党内监督程序不明晰,即党员在监督过程中如何反映问题,将问题反映给谁缺乏明确规定。二是监督内容不明晰,虽然中央的《监督条例》讲到党内监督的部分内容,但就具体的监督事项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比如反对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该如何界定等。三是监督后续程序不明晰。条例虽然要求和号召党员同志勇于监督和反馈问题,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事后追责的程序,也缺乏对监督人相应的保护程序,这直接影响到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积极性。四是党内监督机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在高校,一般校级党委会设纪律检查委员会,而院级党委很多时候是没有设立的,同时纪委和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存在一定困难。在实际工作中,同级纪委负责人因为其党内职务排序不及同级党委负责人,因此发挥监督作用时会有所顾忌。

(二)党内监督与党政权力的关系须厘清

在党内,全体党员只应有岗位分工的区别,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过去,尤其是在革命时期,党员之间都互相称呼同志。同志这种称呼是共同志向的表达,也体现了身份平等性。而事实上,在如今党政体系下,党内职务通过与行政职务挂钩也出现了层级之分。通过《党章》可以看出,党的组织体系应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但每个层级的党组织因为所对应行政单位因为有层级区分,而造成相应的党组织事实上也有级别之分。以高校为例,国内高校有部分享受副部级的行政待遇,其相应的党委事实上也拥有副部级的权力。高校和各级行政机关的党委都有相应行政单位的级别,而其党委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也与行政领导干部一致,在实际权力上有时候甚至更大。

党员之间的平等性与党员行政权力高低之分事实上是存在矛盾的。党内监督所强调的更多地是对党内领导干部的监督,包括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是否腐败等问题要敢于较真和斗争,但党内领导干部所掌握的实际权力是会让普通党员有所忌惮的。在高校,除党支部之外,校级党委和院级党委负有整个学校和学院的领导责任,还有可能会分管人事、科研等直接业务。相应的权力就会带来相应的资源,再加上党内监督的具体细则本身就不是很明晰,党内监督很难有监督的空间。

(三)监督主体意识不足

虽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员的监督主体地位,但在现实中仍存在着监督主体意识不足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主体不敢监督。从现实情况来说,很多党员同志害怕领导干部对自己的监督反馈行为进行报复。而从文化传统来看,在历史和传统文化中,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官本位心理,对监督领导干部本身就存在着畏惧的心理。再加上本身因为党政机关里存在的“一把手负责制”对普通党员形成一种高压态势,党员在行使自己监督权的过程中更会畏首畏尾。二是监督主体的监督意愿不强。除了上面提到的畏惧心理会导致监督意愿不强,还会因为情感因素,不想得罪人的思想导致个人不愿意去监督。一些党员同志自身的修养还不够,导致思想上落后,意识上淡薄,难以意识到党内监督的作用和功能。甚至为了明哲保身,认为监不监督对自己也没有什么影响,因此不愿去监督。三是监主体督能力不足。党内很多党员对党章党规党纪并不熟悉,缺乏主动学习的意识,对党内监督的有关条例也没有进行过研究,更加不了解作为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所在,因此对党内监督的监督内容、监督形式都不甚了解,因此也谈不上去开展党内监督。这就造成了监督主体能力不足。

四、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的对策

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重在校正党内权力授予与监督关系,发挥党自身监督机制所具有的结构性优势,强化党内监督成效,根本上在于改变权力授受关系弱化不清的现象,明确监督权责关系,强化监督责任观念,理顺由此形成的监督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完善监督程序与监督体系建设,展开监督文化建设,以党内监督为抓手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内涵。

参考文献:

[1]曹雪松. 党内监督优势与实现路径[J].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6(4).

作者简介:李周(1989.11-),男,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法学硕士,电子科技大学辅导员,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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