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东
摘要:文章对当前铁路旅客运输延迟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铁路旅客运输延迟的民事赔偿难点主要体现在铁路责任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旅客自身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最后提出铁路旅客运输延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想,主要有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提高专业人员对《条例》的理解力以及制定铁路客运延误的赔偿标准及限额。
关键词:铁路;旅客;运输;延迟;赔偿责任;
一、铁路旅客运输延迟的民事賠偿责任设想
(一)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2条,铁路运输企业应确保乘客按照机票上标明的列车日期和数量到达目的地站。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旅客不能按照机票规定的日期或火车号码旅行。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需要退还所有票价或安排不同列车到达同一目的地站。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如果旅客未能在运输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救济。“铁路客运条例”第118条规定,与铁路部门发生人身伤害纠纷的旅客,可以向发生事故的车站或装卸站索赔。中国铁路法第10条增加了承运人的延误民事责任,可以视为“铁路运输企业应确保客货运输安全,确保火车及时到达”。如果未能按时到达并造成乘客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中国铁路法第11条规定增加承运人,增补如下:”铁路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澄清[7]。旅客机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运单是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铁路客运合同中应标明铁路客运企业的名称。铁路客运企业应当规定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不低于2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2条规定了承运人逾期履行的民事责任形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旅客在机票上注明的日期和列车号码到达目的地站。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如果旅客无法在机票或火车到达时注明日期,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所有票价或安排其他列车或火车模式。运输以确保乘客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的车站。
(二)完善铁路规章相关规定
有必要严格依法界定运输延误的概念。延迟出发和延迟到达的两种情况是客运延误实际情况的理论分类。我们应该引入法律制度,对“运输延误”作出全面而完善的法律定义。此外,在理论界对判断运输延误的标准仍存在争议,应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只有这样,铁路承运人对旅客延误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明确,完善,可操作,才能有效保护旅客利益。
(三)制定铁路客运延误的赔偿标准及限额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损害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即赔偿债权人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这不再是有争议的。目前,对于违约赔偿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损害赔偿责任应该是惩罚性的。原因是违约方对受害人的损害负有责任,这是违约方的财产制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性质。如果赔偿损失既是补偿性的又是惩罚性的,那么对受害者的赔偿和对犯罪者的制裁将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种观点认为,损害赔偿责任仅适用于受害者遭受的实际损失。其目的是弥补损害,而不是惩罚疏忽,因此其性质主要是补偿[8]。作者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性质在于其补偿性质。为了在一方违反合同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他们通过赔偿损失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达到合同地位。因此,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了赔偿的全部责任,即应当赔偿与违约有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害赔偿,这是保护非违约方利益的自然要求。
因延误造成的旅客,行李或货物损失赔偿限制。就国际航空运输延误造成的旅客经济损失赔偿而言,行李和货物损失赔偿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f约20美元)。华沙系统没有相关标准来弥补延误。1999年新的“蒙特利尔公约”造成了延误。承运人对每位乘客的责任为4,150特别提款权(约5,000美元)。行李是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约1200美元),而不是按重量计算。商品价格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约20美元)。
事实上,损失赔偿的范围可由旅客和运输公司事先商定,或由法律直接规定。与航班延误补偿相似,由于铁路旅客延误,转机,退款等原因,承运人承担了额外的旅客住宿费用。如果有其他损失,旅客应在证实真实后承担赔偿责任。应制定详细的标准,例如在工作时间延迟的情况下应支付多少赔偿金。“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旅客运输责任的支出应当另行规定。“条例”第7项可修改如下:违反行李,包裹,货物和客运合同。
二、结语
铁路客运船舶损害赔偿责任是铁路客运的一种法律责任,经常发生在铁路客运过程中。铁路客运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铁路客运关系不仅与一般合同关系不同,而且与一般侵权关系不同。当然,本文不仅讨论了与承运人责任密切相关的标准条款,第三方行为,共同侵权的构成等涉及的法律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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