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越
摘要:在我国,经济法属于干预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容以回应现实问题为主,本文从新能源问题出发,从经济法角度回应该问题,阐述经济法对新能源规制的相关理论基础与具体制度。结合新能源市场发展面临的障碍,提出经济法对新能源的问题调整理论,分别从产业法、财税法、科技法、公共投资法几方面提出了经济法对新能源问题的调整路径。
关键词:经济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恶化、煤炭与石油资源储藏量下降等问题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获得人们的重视。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应从法律政策角度阐述能源问题,将新能源问题法律化处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出法治化新能源政策,从而使新能源的利用可以在政府干预下进行。
一、新能源问题分析
新能源指的是除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以外,对环境不会污染、可循环利用的能源。常见的新能源有太阳能、风能、核能、潮汐能等,近年来新能源问题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其原因如下:(1)传统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受到威胁,能源储备量下降,为了满足经济发展需求,急需寻找新能源代替。世界范围内能源分布不平衡,石油资源主要分布在中东与非洲等地区,各国需要从这些地区进口石油能源。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能源进口渠道也在发生变化,政治争端容易使能源供应中断,最终导致国家面临能源危机。(2)传统能源价格上涨,为了保障自身竞争力,人们急需开发新能源。近年来油气资源价格不断上涨,有人预测到了2030年石油价格会长到每桶100美元,基于傳导效应,产品价格的上涨也会引发产业相关产品价格的上涨,进而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能源问题引发环境问题,促进新能源政策的出现。结合经济性相关理论,环境负外部性具体指污染物带来的环境恶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损害。随着石油和煤炭资源的使用,我国生态系统遭受破坏,严峻的形势迫切需要解决新能源问题。(4)面对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我国出口产品能耗比较高,但是产品增加值比较低,国内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大,基于碳排放付出的成本趋势,传统能源的生产优势面临挑战[1]。
二、新能源市场发展遇到的障碍
分析新能源市场发展中面临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点:(1)技术障碍。在我国,新能源生产技术水平较低,很多新能源都处于开发与初步利用阶段,相关产品的生产商规模不大,产品质量无法保障。新能源研发技术水平不高,很多设备需要进口,我国在这方面无法实现自主研发设计,专门从事新能源研发的机构较少,在资源评价方面缺乏一定体系,人才培养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无法匹配。(2)成本障碍。由于新能源研发技术较为薄弱,导致研发成本高,这对新能源的推广和利用带来制约。由于新能源生产成本提升,其在市场中的价格也会增加,导致新能源在能源市场中没有足够的核心竞争力,产业发展受到成本的限制。由此可见,成本过高对于新能源来说容易产生阻碍,使新能源的未来发展面临困境。(3)政策障碍。虽然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新能源的扶持政策,但是最终效果不怎么理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缺乏市场导向机制的引导;另一方面政策力度不够,缺乏目标机制与发展规划,导致投资方投资热情不高。此外,竞争机制的缺失使新能源价格上无法得到优势,很多新能源产品生产成本高,本身就缺乏竞争实力,却得不到政策支持[2]。
三、经济法对新能源问题调整的理论分析
(一)经济法对新能源问题调整的中国背景
从经济法角度看待新能源问题,其逻辑起点应是市场与政府失灵的困境。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基于政府引导,我国以富有灵活性的经济政策推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基于这一经济发展背景,政府作为经济体制内生变量,会产生很多短期范围内或者临时性的经济政策,这些政策的特殊性质导致了市场失灵。这种失灵也是建构状态下的失灵,与西方国家自发形成的市场失灵不同。对此,从我国市场经济法角度出发,其市场失灵与国外不同,如果政府部门对其中的地域性特点不了解,这将导致经济法对新能源出现认识偏差,不利于进一步解决新能源问题,并直接影响新能源问题解决方案的制定[3]。
(二)经济法解决新能源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干预行为
从社会各阶层认识到新能源问题后,人们开始逐渐重视新能源的时空性特点,以目前现有的新能源政策为基础,立足于政府对新能源的干预角度展开分析。目前市场经济中,能源产业面临着市场失灵的现状,新能源市场主体不够完善,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相关市场机制不够成熟,且部分政策不够恰当,导致政府权力对新能源问题产生了羁绊。如果政府对新能源问题的干预行为没有作用,这将导致政策缺乏约束力,新能源产业的市场性作用就会丧失,产业只能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不断波动。解决新能源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干预行为,怎样可以让政府在新能源问题中发挥公共利益优势,使政府的干预举措刚好合适,对新能源问题既不是过度干预,也不是错位干预,这就是本文即将要解决的问题之一。针对清洁能源的产业调整,政府需要从宏观角度出发,间接对清洁能源产业展开干预,通过积极引导,采用政策扶植的方式,引导产业实现健康发展。
(三)经济法必须对新能源问题作出回应
一直以来,新能源问题都是在传统能源发展不足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新能源产业发展时间尚短,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组织形式还是市场规模都不够成熟。此外,新能源产业在融资方面也面临着困境,产业技术开发力度不足,缺乏自主研发能力,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占有率较低,这些问题都是新能源继续解决的问题。
除此以外,新能源产业基础设施与配套制度的确立也是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例如风电能源在发展中就遇到了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问题,上网电价无法确定,部分风力发电厂因为上网限制问题而受到经济损失。某地风电厂建立半年之后才有了电网接入系统,虽然该地区风险资源丰富,但是电网系统比较薄弱,无论是电网规划还是电力营销都跟不上企业发展速度。面对这一情况,经济法需要作出相应的反映,对新能源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从而实现新能源高效开发与资源的合理利用,使新能源产业可以沿着正规轨道发展。
这几年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受到阻碍,特别是循环经济方面,通过资源减量化与废弃物资源化,企业确立生产者责任制,以此抑制能源的过度开发与污染物过度排放,这将成为节能环保行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但是以往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无法满足新能源发展需求,《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调解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既有鲜明的经济学特征,又带有行政法的特点,同时还与很多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处理好《循环经济促进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像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要使《循环经济促进法》保持与其他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只有实现了循环经济,才能够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新能源产业的立足之地。
四、经济法对新能源问题作出调整的路径分析
根据上文关于新能源的阐述和经济法的回应分析,虽然市场失灵是经济法逻辑起点,但这并不与西方国家市场失灵情况相同,更多的是政府失灵。新能源产业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让政府在干预市场的同时协调各种关系,让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符合法定程度,并在经济法允许范围内开展,从而达到干预权的科学化。这就是对政府干预权的约束,并以经济法为保障,防止政府权力被滥用,以此发挥政府的公共利益优势,突出新能源薄弱环节,从而对症下药,尽快解决新能源发展问题。
(一)对新能源问题提出产业法支持
作为经法的一种,产业调节法能够推动产业结构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使市场经济发展中各个产业部门拥有一定地位,对市场经济产生一定作用。产业调节法能够规范各产业之间的关系,确定产业调节措施与法律手段,该法律有着综合性、灵活性与指导性特点,可以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产业基本结构和新能源未来主要发展方向。产业调节法的颁布可以对战略性产业进行保护,对规模不大的新能源企业进行政策扶植。不光是我国,其他国家针对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做法就是颁布优惠政策,以此提高产业扶持力度。现如今新能源已经属于基础性产业,新能源产业的兴起与发展将会给各行业生产模式与生产方法带来变革。蒸汽机的发明使人类进入蒸汽时代,从而引发工业革命。电力与石油为各产业提供了能源供应,使产业生产获得动力,这也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动力。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低碳经济理念落实于各行业,这也将成为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特别是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不仅为各领域提供动力支持,也为能源产业结构提供了调整功能,使整个产业更具有生机和活力。不仅如此,新能源产业经济范围较大,整个产业链中包含了众多新行业,一个产业的兴起可以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比如新能源发电、动力汽车、建筑节能、循环经济以及清洁能源技术等,例如风电产业,我国近年来风电产业发展速度迅猛,从2016年到2018年,短短两年时间内风电装机增速为百分之百。2018年我国风电新增装机量达到了2059万千瓦,累计装机量为1.84亿千瓦,到了2019年预计风电新增装机量将达到2800万千瓦,这对解决我国能源紧张问题提供新的发展方向。因此,当有关于新能源产业政策出台时,应将该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展开扶植,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可以凭借产业调节法的优势,让政策转化为法律,提高市场机制的效果,弥补以往机制的不足[4]。
(二)新能源发展的财税法调整
从政府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角度出发,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支持,为产业制定倾斜性财政政策,以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的方式引导新能源产业发展。与此同时,还应通过法律的形式推动税收优惠朝着制度化的方向进步,这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来说可以起到借鉴作用。例如甘肃“风都”酒泉风力发电,当地政府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从经济法角度出发,在税收方面推出了优惠政策。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免两年.减半征收三年,这样的财税法调整推动了风力发电行业的发展,也吸引了更多外来资本进入项目投资,为当地风力发电营造了和谐的政策环境。
新能源产业中,新能源汽车受到人们广泛关注,其销量持续增长。想要让新能源汽车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还需要企业与政府共同努力。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陈虹表示,2018年,新能源车销量达125万辆,是2014年的17倍;其中新能源乘用车销量己占全球市场份额的40%。他所在的上汽集团,去年新能源车销量超过14万辆,是2014年的35倍。但高增长背后,已经暴露出多项隐忧。从人们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动因来看,政策是主要推动力,如果政策发生调整,汽车的效率将会有可能下滑。面对这一形式,新能源汽车产业需要从企业自身与政府政策支持两方面入手,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创新产品服务形式,政府为企业营造优异的生产环境。从财税法角度分析,与新能源汽车有关的税收政策中,关于车辆购置与保有的税收比例应控制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这一政策可以延续到2025年。与此同时,应对新能源汽车提出不限行政策,加大充电桩与电网改造等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发展需求[5]。
(三)新能源发展的科技法支持
从新能源产业结构角度入手,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资金能力与技术能力。新能源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发展应是技术的高级化,国家需要为新能源提供科技法支持,为产业发展奠定基石。新能源领域中,技术的发展起到主导性作用,科技立法能够加大前沿技术的研发能力,为新能源领域制定技术法律制度,有利于实现新能源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科技法实施中,应以新能源企业为中心,推动产学研结构调整,创新技术体系。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其提供财税法支持,利用多样化鼓励手段,引导企业提高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加大研发力度。此外,还应推广法律制度,将国家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现新能源科技研发成果与实际生产力的高效转换。
(四)新能源应用的公共投资法支持
以新能源汽车产业为例,汽车行业两大发展趋势为电动化和智能化。未来新能源汽车是万亿级别的市场,且将以40%左右的速度持续快速增长。2020年,仅中国市场需求即达200万辆,以每辆10万元计算,市场规模为2,000亿元。此外,竞争格局还未形成,这其中孕育着大量的投资机会。公共基础设施指的是为企业生产与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工程设施,专门用来维护国家与社会经济正常活动的公共服务系统。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新能源的发展并不是资源之间的替代与互换。从公共投资法进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实现对新能源产业的大力支持,现如今新能源产业继续基础设施建设,只有将这些问题解决好,新能源产业才会可持续化经营,企业发展规模才会扩大。国家应为新能源产业的基础设施进行公共投资立法,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现如今,部分新能源产品虽然被研发出来,但是无法正常投入使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不是产品技术不达标或者质量不合格,而是与该产品相关的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将影响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购买,也影响新能源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升。例如氢能源,我国对氢能源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研发,以氢作为燃料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已经被开发成功,但是各地加油站中却没有加氢的站点。对于氢能源研发最早的是冰岛国家,早在2009年,该国家就建成了氢能高速公路,中途一共有7个加氢服务站,方便沿途汽车加氢。但是其他国家却没有为氢能源提供基础设施支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氢能源的生产与存储都将是新能源产业发展面临的障碍,管线与加氢站的建设需要较高投资。如果可以解决投资问题,并从公共投资法方面得到法律支持,这将对氢能源的发展十分有利。
五、总结
总而言之,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新能源产业属于正在兴起的朝阳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无穷的发展潜力。但是新能源产业基础薄弱,缺乏国家的政策法律支持,在发展中会遇到阻碍,特别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靈的存在。面对这一情况,我国需要从经济法角度出发,对新能源问题作出客观回应,加强财政税收与公共投资方面的立法,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刘鹤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经济法思考[J].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17(24):38.
[2]冯栋梁论经济法对新能源问题的回应[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8(08):17-19.
[3]史际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经济法考量[J]甘肃社会科学,2017(02):1-6.
[4]于维君.经济法历史合理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5]孙颖,吕蓬,孙薇,李祝华.德国新能源经济法及其对该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影响[J]现代电力,2015(21):13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