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评判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可被授权专利权的三大要素。其中创造性的判断对于专利申请者以及其他从事专利审查和代理工作的人群来说是一个难点所在,也是容易引发争议和争议较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给予简单的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通常经过检索,可以确定步骤(1)中所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三个步骤之中,步骤(3)是三步法判断中的焦点,步骤(2)是评判步骤(3)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准确定位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判断来说至关重要。
案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一种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加速度传感模块、计时模块、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以及另一备用终端。所述加速度传感模块在检测到智能终端加速度达到一阈值时,计时模块开始计时,达到一定时间后,存储模块中的数据发送至备用终端。
三步法判断:
步骤(1),经检索,确定对比文件1(CN103428901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数据保护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加速度传感器采集移动终端的加速度;处理器判断采集到的加速度是否达到预设阈值;若是,则控制云端连接模块与云端服务器建立连接,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本发明的移动终端及其数据保护方法,能在移动终端掉落时,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保护终端数据。
步骤(2),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特征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明确地公开了数据保护系统(即权利要求1的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加速度传感器(即权利要求1的加速度传感模块)、处理器(即权利要求1的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即权利要求1 的存储模块)。且加速度传感器在检测到智能终端加速度达到一阈值时,存储模块中的数据发送至云端服务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是加速度传感器在检测到智能终端加速度达到一阈值时,计时模块开始计时,达到一定时间后,才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发送到备用终端。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i,在智能终端加速度达到阈值时,还启动计时模块计时,并在达到一定时间后,才开启数据发送;和ii,数据发送的目标对象是备用终端。准确定位区别后,可以发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准确地确定终端处于从高处跌落的状态,以及提供另外一种接收备份数据的装置。
步骤(3),针对区别i,物体在从高处坠落时,不仅加速度会达到预设的阈值,而且该状态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将持续时间也作为考量参数以进一步确认终端处于从高处跌落的状态,以及使用计时模块实现计时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针对区别ii,由谁来进行备份数据的接收是可以根据需要来设置的,例如可以设置为其他相关联的终端,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结论: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建议,针對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在确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时,要全面准确地获取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将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的方案做特征对比,找到两个方案实质区别所在,从而准确定位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为显而易见性地判断提供正确的基础和依据。
作者简介:孟文婷(1982-),女,山东省淄博市人,学历:本科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