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讨论

2019-09-10 07:22:44郭炜
信息技术时代·上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

郭炜

摘要:隨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集体土地将越来越多地作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充流转入市,并随之产生了庞大的群体——失地农民。目前我国对于失地农民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范围相对较窄,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其不合理性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而引发的社会效应方面;继而在于征地补偿标准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其次是从土地本身性质而言;再次是基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最后是失地农民对补偿宽的合理规划。因此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失地农民甚至整个社会而言将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针对上述补偿标准中的不合理性依次展开论述,最后结合文章论述对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总结。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土地是农民生产劳作是极为重要的物质基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被征用为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将会面临多重风险。为此我国特出台相应的征地补偿政策对其予以相应补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讨论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目的是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由农民直接参与利益分配,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在执行征地补偿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了执行偏差及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以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够的补偿等问题较为突出。

除了上述征地补偿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外,一个更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根据上述文章对于目前征地补偿标准的介绍,不难看出目前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其标准还是偏低,还是不合理的。得出这一结论的主要落脚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二)社会效应

1、家庭养老模式改变

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的重要养老保障方式。但随着农用地非农化的范围不断扩大,农民失去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农村家庭中大部分适龄劳动力为维持生计而选择进城务工,年纪大的老年人及年纪小的儿童都只能留在农村,随之产生了大量的“空心村”。据统计,在农村地区有有 22.02%的家庭有65岁以上的老人需要赡养,比城镇地区高出4.69%。因此,农村家庭面临重大的养老风险。另外,由于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在城市资源数量一定的条件下,易造成城市拥挤,资源分配不均且短缺,还易造成房价的虚增,引发“炒房热”。

2、再就业困难

失地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劳动技能匮乏,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只能参加工资水平较低,付出体力劳动较大的工作。由此导致参加养老保险的能力受限制。另外收入的低水平,使得失地农民主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能性小,尤其是年龄较大的农民面临再就业困难,从而引发生存危机。

3、养老保障机制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由于征地,农民的身份因此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全国统一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尚未形成。目前现存的养老保障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就城市养老保障体系而言,若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中,那么失地农民将与城镇居民承担相同的责任,享有一致的养老保障机制。但这样会增加政府财政的负担,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此方法难以实施;反之,若失地农民参加农村人口养老保障体系,则保障金的出资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及农民个人三部分。但在此机制下,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农民个人的利益,农民不愿加入到此保障机制中。因此这种模式不利于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

(三)征地补偿制度本身

1、农业生产本身的条件限制

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机制本身就存在问题。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耕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倍数给予补偿,虽然我国的现代农业已经在生产技术上客观保障了产值,但农业生产归根到底还是一种靠天吃饭的工作。降水量、日照、气温、蒸发量等自然条件对于农业生产具有很大的限制性。因此,仅就按照前三年的平均产值倍数作为补偿在一定层面上是不够严谨的。农民失地就意味着触动其基本的生存保障。

2、区片综合地价格

区片综合地价格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有助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提高,但是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此方法依然遵循政府定价而非市场定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的是“市场价格补偿+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分配机制。而土地征收邻域建立的却是“区片综合地价”分配机制。根据土地本身的性质,相邻地块,往往会因为用途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因而使得相邻土地的价格不同。由此造成了被征收人因得不到平等补偿所产生的情绪上的不满。

(一)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

失地农民在被征地之前,其所拥有的土地给予其的福利应该包括三部分,即农作物产值收益、农地增值收益和征地前原有的功能性福利。因此,以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失地农民应得的征地补偿除了固有的经济福利以外,还应包含征地的功能性补偿。但目前就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来看,仅存在经济福利方面的补偿。为何要强调征地的功能性补偿呢?原因是因为若缺少了相应的功能性补偿,则在基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社会经济将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的实现一定是:失地农民进城后有稳定的当期收入,能保证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的开支,生活质量并没有因征地而有所下降;其次,失地农民有长期且稳定的工作,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最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待遇。现存的补偿标准显然无法保证征地农民后续的正常生活,社会经济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

(二)对于补偿款的合理规划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大多数是一次性交付于农民手中的。但是失地农民整体对于资金的规划和管理意识较差,很少对补偿款进行长期有效的管理,使补偿款缺乏流动性。其次是失地农民对金钱风险意识较差,物价水平的上涨,使他们难以适应。另外货币具有时间价值,一般要考虑货币的贬值和在未来可能会发生的通货膨胀。然而失地农民并不具有这方面的意识,所以一次性交付的补偿款可能难以维持失地后的生活。

总结

通过以上的论述,不难得出结论,即目前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范围窄且补偿标准偏低。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不能满足失地农民对于后续生活诸多方面的基本需求。社会效应上目前还不能很好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养老、再就业和社保机制上的难题。社保机制上的不完善,社保覆盖面还不够宽广;在征地补偿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上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政府的公信力方面仍然有待提高;对于社会经济福利而言,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还比较单一,只限于经济方面,在功能性福利方面体现不够充分;而对于失地农民,征地给其带来的问题是征地补偿款不能简单度量的。征地补偿标准表面上看似是能够具象的物质实体,但在补偿标准背后却是各种抽象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是不可度量的。征地为农民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征地后农民的生存问题是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覆盖不了的。所以如何扩大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如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失地后的正常生活是目前应着眼解决的问题,也是未来研究发展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1]李浩然:《征地过程中塔西佗陷阱及其消解》[J].广东土地科学.2018.8

[2]程廷,张金亭:《基于福利经济学视角的集体土地征补标准研究》[J].2018.11

[3]马芳虹,王晨霞:《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风险与对策》[J].城乡建设.2019.4

[4]程雪阳:《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有待提高》搜狐焦点采访.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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