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晶晶
摘要:在“人人都是公民记者”的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与以往的传统媒体相比呈现出不一样的特点。它变得日益趋向于追求经济效益。在媒介审判时,“沉默的螺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自媒体站在道德最高点去影响司法审判的概率越来越低。
关键词:自媒体;媒介审判;“沉默的螺旋”;把关人
一、引言
随着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自媒体异军突起。它变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流方式,它为大众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话语平台。其中微信公众号在构建社会话语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某种程度上来说,在自媒体时代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是“公民记者”。比如在公共领域我们对公共事件的表态,就有可能形成以个人为中心的“舆论场”。由于近几年自媒体发展迅速,微信公众号进入门槛比较低,以及它申请条件比较宽松的条件下,在社交媒体中发生重大事件时,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发布观点及评论,这些带有主观色彩的观点在一定意义上会让有同样观点的人迫于压力来赞同我们的观点,从而形成舆论。这会在某种程度提高媒介审判的概率。
一) 媒介审判的定义
“媒介审判”一词来源于美国。目前在我国引用较多的是魏永征提出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1]具有倾向性的舆论引导是“媒介审判”形成的最重要的原因,它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立场及其观点。笔者认为陈力丹给出的“媒介审判”的定义更为清晰易懂,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2]
二) 案例梳理
2018年8月27日晚21时30分许,于某下班后骑自行车行到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驾宝马车的刘某在路口右转,驶向非机动车车道,并与于海明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击打途中砍刀掉落,后被于海明捡起反刺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9月1日下午5点,昆山警方宣告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通过对昆山砍人案的事件和视频网友们引起热议。在此次事件中,一些网友认为,宝马男刘某手持长刀砍人,当事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则属于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纹身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现在网络上写有很多分析此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衛过当的文章,而大多数均支持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有的甚至翻出刘某某过往的罪行,结合现在的外表和职业便断定刘某某就是黑恶势力分子,似乎如此便可坐实刘某某该死的罪证了。借助昆山砍人案,我认为自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有几点值得关注。
二、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表现
一) 自媒体逐渐变成媒介审判的领军者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影响力日益变大,它在公共事件或者重大新闻事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媒介审判。其中,媒介审判领军者的主体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它从以前的传统媒体转变为新型的自媒体。目前,业界给自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定义为:自媒体是网民通过自媒体平台对最近发生的具有重大社会热点新闻事件进行评论,引导舆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最终对司法审判或多或少地产生压力以及影响的现象。
在昆山砍人案中,自媒体的一系列跟踪报道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比如在自媒体《菜鸟实时资讯》中,作者的标题是“昆山砍人案,我最欣赏的是那把刀”,作者就通过反杀细节,案件性质,那一把刀来分析昆山砍人案事件。还有在自媒体《我的大治》标题为“昆山砍人案”龙哥终结者无罪的文章中,作者表达的主要观点是“正义永远站在心有所善之人一侧”。一方面在很多重大新闻案件中,自媒体的发声对社会以及公众都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一些自媒体的意见领袖用主观极端的观点去评论热点事件,那它就会影响受众的判断,进而不利于舆论的正常进行,甚至会扰乱司法审判,从而导致司法审判失去公平公正。
二) 媒介审判下的注意力经济
在自媒体时代下,流量占据了很大的地位。现如今很多自媒体平台并不关心事件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比如在自媒体《人人公益》关于昆山砍人案的标题“昆山砍人案只是舆论的胜利吗?”文章中,新闻媒体利用网络挖掘当事人以前的生活经历,并且爆料他的身份背景等黑历史。这就使得宝马车主刘某曾多次违法以及他10年牢狱生涯被大众熟知,于是“昆山龙哥”的故事变成了很多其他段子的由来。而于某则展示了一副为患癌症儿子四处打工赚钱的老实人形象,他是遵纪守法的普通人却意外被牵进砍人案,由于被逼而捡刀误杀刘某。自媒体在一些细节方面还不是特别清晰,但看过视频后,绝大多数的网友都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是正当防卫,少数人觉得后续的追砍是防卫过当。无论是大众还是自媒体都极少去关注案件发生的经过,照片最初的拍摄过程,而是以偏概全地作为佐证观点的“有力证据”。
对于一个拥有庞大用户数量的自媒体而言,在一篇点击率较高的文章推出以后,它的广告费用是相当乐观的。这不由让我怀疑,它对昆山砍人案发表的观点是为了吸引更多受众的注意力,从而吸引广告商赚取费用。而当新闻事件的热点减弱以后,自媒体不会在了解过多当事人的生活动态,这在某种程度上自媒体的经济行为会把大众的舆论指向司法,从而忽略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
三) 自媒体时代“沉默的螺旋”在媒介审判中发挥的作用
1973年,德国女传播学家伊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在《传播学刊》上发表论文《重归大众传媒的强力观》,提出一种舆论形成的理论假设——沉默的螺旋,并于1980年《公共舆论:我们的社会肌肤》的一书中,完善了这个概念:即人们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时,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就会愈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甚至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认同它,也会保持沉默[3]。
在自媒体傲小哥的文章中,作者在【昆山砍人案】中,写了一篇标题为《“龙哥”悲剧人生,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悲剧》的文章。作者选取了生活中的“龙哥”,太多太多,人们的狂欢,更像是对无奈现实的宣泄等和作者类似的观点。还有在自媒体苏心中,作者写了一篇关于昆山砍人案:《把事做绝的人,最吃亏的文章》,在文章的精选留言里面选择很多类似这纹身男真是丢人丢到家了,死了还永垂青史,我觉得他死的值,死得其所;刘某本想“教育”下别人,却被别人反败为胜,赔了性命,还成了江湖笑话;为民除害!大快人心!死有因得等和作者观点基本相似的留言。
四) 自媒体的媒介审判影响力变化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尤其在“人人都是公民记者”的自媒体时代,受自媒体舆论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的情况下,信息源的把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大众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加强学会对信息的辨别。同时主流媒体也要注意对重大新闻案件的把关,防止自媒体盲区的“媒介审判”对个人信息的选择。与此同时应积极预防舆论“错位”,导致信息误传给受众。
对于“昆山砍人案”事件,媒体首先要做的是引导舆论,传递正确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还要学会辨别是非。有些自媒体则借助平台去蹭社会热点或“集体声讨”而不是让受众学会冷静思考,其结果就会误导信息从而误导受众。特别在“草根一族”的自媒体中,有些自媒体人缺乏媒介素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舆情,致使该事件朝不同方向发展。在自媒体刀笔律公众号上发表的一篇标题为《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一案,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文章中,作者写出了网友一边倒地支持电车男无罪或者定性为正当防卫的态度。作者表达出虽然民意一边倒,但咨询了大量资深刑事法律人士之后,多數观点认为电车男后续的追砍行为已经不属于防卫范畴,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本文并非给纹身男洗地,也不是刻意针对哪一方,仅是站在法律人的立场,依据刑法理论对案件进行肤浅分析,也希望各方法律人士给予批评指正的态度。这和其他自媒体相比,就表现出了专业性,作者没有盲目从众,而是客观冷静分析了事件。这和其他草根媒体就有天壤之别。
三、自媒体时代重视网络“把关人”的作用
自媒体的“网络媒介审判”无法得到控制的主要原因与“把关人”的缺失紧密相关。在报社,广播,电视台,杂志社等传统媒体中,“把关人”的作用无处不在,受编辑,主编以及总编会对信息进行一系列的筛选,他们会完善修改认为不符合传播的新闻。然而,在“人人都是记者”的自媒体网络环境中,人人都能参与传播重大新闻,特别是自媒体中的“草根媒体”一族。一方面,很多自媒体公众号职业道德修养较低,专业素养较差;另一方面他们大多数人都很少有新闻专业的训练,因此他们所传播的新闻很难去辨认真伪,也无法判断消息来源的出处。“互联网中把关人权力的削弱使那些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得到传播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4]。自媒体的“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相对于传统的“媒介审判”更易形成,从而得到进一步发展,所以它产生的社会影响则会变得更为严重。因此,我们相关媒体专业应该加强网络媒介的正面宣传形象。从而让自媒体以及参与网络舆论的公民自觉担当他们所发表内容的“把关人”的角色,形成让他们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在规范管理的本原上,我们要全面了解社会热点,并积极与大众进行良性互动等等。
四、结语
自媒体的发展为广大受众在一定程度提供了发声的平台,它一方面会让受众去关注,了解社会重大新闻事件。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它不应该让广大受众的情绪变成注意力经济的一面,也不能让它变成谋取利益的手段,更不能把个人观点变成媒介审判的筹码。在此基础上,媒介审判出现的变化也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思考。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网络把关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魏永征· 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34-135.
[2]陈力丹:《不能再搞“媒介审利”》,《新闻界》2013年22期
[3]伊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 . 公共舆论:我们的社会肌肤[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1-62.
[4]蔡骐:《当网络暴力步入现实生活之后》,《信息网络安全》200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