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分析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趋势为视角

2019-09-10 07:50秦燕
大东方 2019年1期
关键词:关系分析民法典知识产权

秦燕

摘  要:知识产权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民事权利,特别是现如今我们处于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就更为显著。所以,我国在制定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时,就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首先将分析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理论以及其特殊性,详细阐述民法典接纳知识产权及一般规则的手段,希望可以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用的参考,使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可以更好的进行。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法典;关系分析;审判专业化趋势

在当前社会中我国法学界最主要的一个任务就是编纂民法典,而其中争议最大也是最受人们所关注的议题就是知识产权,这部分议题主要是围绕着是否要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以及如何制定而开展的,这也是在编纂民法典中的一个难题。我国在1986年所制定的《民法通则》就已经明确了知识产权是每个个人和单位的基础民事权利,而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国家在制定和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越发的完善,更加的重视保护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理论以及其特殊性

(一)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的理论探讨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知识财产,知识财产就是人通过自己的智力所创造和经营的成果,这种成果只能有创造人或者创造人授权使用,这就是法律上设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传统的物质财产属于同等地位的财产类型,这也是每个人都会拥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这也是世界各国的一种主流观点。但是,虽然知识产权属于私人权利,但是却与物权和人身权这种典型的民事权利有着很大的区别,知识产权相比这些物质产权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能很好的阻止其他人享受知识产权的益处。并且,使用知识产权的人也不会给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带来物质财产上的损失。这就使得传统的民法典只是注重保护人们的有形财产,而随着近代商业竞争的越发频繁,人们对文化精神生活的需求也是极大的提升,这就将知识产权也纳入到了民法之中。而我国在讨论民法典的过程中,有很多的相关专家学者并不赞同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他们认为知识产权有着其独特的特征,这就难以和民法协调,将知识产权纳入到民法典之中将会破坏民法典的稳定性。

(二)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实践探索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能够被复制却又是无形的财产,这就导致知识产权没有有形财产的特性,造成知识产权诉讼在相关法律体系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就以我国的专利法为例,有一项技术方案申请获得了技术专利,那么其专利权被侵犯之后,专利法却没有相关的处理条文,这就需要法官进行判决之后,才可以确定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就会对专利权的保护造成影响,出现“混淆”、“近似”等问题,比如就像是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就屏幕设计的侵权问题,还有就是我国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红罐”之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如果没有丰富的案例,那么往往需要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或者参考相关法律条目进行审判。而近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趋势是与日俱增,比如已经建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每个人的知识产权,维护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民法典接纳知识产权及一般规则的手段

(一)民法典可体现知识产权及其一般法律规则

通过参考国外的相关经验,对制定我国的民法典有着十分重要的帮助。然而,传统的民法典主要内容还是保护人们的有形财产,而到了无形财产越发受现代人们所重视的时候,民法典的修订基本上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封闭的体系,这就导致其很难将比较灵活多变的知识产权纳入其中。所以,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就要多吸收开发性思维的民法典制定经验,要避免传统理念对思想的桎梏。而且,由于民法典是领导我国社会各种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法,通过适当的方式在民法典表现出对知識产权的保护可以更符合现代发展的实际需求,这也是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系统的有效路径。并且,目前我国缺乏有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就可以利用民法典消除其中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加的完善。有鉴于此,在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需要有意识的为知识产权法体系化预留制度空间。

(二)我国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衔接问题

我国早在2001年就对民法典进行了讨论,当时就有很多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认为民法典不宜纳入知识产权,他们提出现代知识产权法技术性强,还有着十分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变动也很是频繁,那么在规范具体内容方面就会与民法典的特性相悖。有鉴于此,有专家学者就提出要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同时他们认为民法典也有必要在其中指出知识产权也是人们的权利之一,应该予以保护。还有的专家学者坚决反对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法加以规定,认为民法典中不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民法典中就包括了民事权利,而知识产权同样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所以,民法典中应该纳入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就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在我国的民法中就包含了保护每个人知识产权以内的财产权以及人身权。因此,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就有必要重视将知识产权以及有关的规则纳入其中,而知识产权和传统的财产权有着很大的区别,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趋势就是体现知识产权特殊性的重要体现。而如何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进行有效的衔接,就需要将多个有关领域考虑进去,然后由更多的法律学者和专家进行共同探讨研究并做出相应的方案。

参考文献:

[1]管育鹰.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以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趋势为视角[J]. 法律适用, 2016(12):2-11.

[2] 李建勇. 最优化论与社会总值效益论在侵权案审判中的比较研究——以知识产权侵权为视角[J]. 东方法学, 2016(3):30-37.

[3]费安玲. 论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互动——以立法形式为分析视角[J].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2):20-31.

(作者单位: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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