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伯言
吸毒人员是一个特殊的人群,其交友圈较单一,往往与毒品、销赃、盗窃有关。就其个体而言,常言行诡秘、情绪不稳定、易怒、精神状态异常、表情淡漠。毒瘾发作时,易出现幻觉和思维障碍、偏执,有的伴有严重暴力,甚至丧失人性。常患有乙肝、丙肝、艾滋病等。
基层派出所民警接触吸毒人员较多,对其查处过程中,经常需要对这些人进行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以判定其近期是否有吸毒行为。但是,由于某些基层民警的操作流程不太规范,造成案件难以进展。或者,吸毒人员被强制戒毒后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证据出现瑕疵,公安机关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如何有效地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如何保存被检测的样品?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结合实践中的心得体会,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供一线办案民警参考。
毒品一经吸食,会相应地在尿液、血液、唾液等生物检材中留下痕迹,成为认定吸毒违法行为的证据。不同种类的检材具有不同的吸毒追溯期。例如,毒品在尿液中的追溯期一般不超过3天,一旦尿检呈阳性,通常表明被检测人员在3天内使用过毒品;血液检测毒品呈阳性,能表明被检测人员在几小时(一般不超过24小时)内使用过毒品。一旦超过期限,血液、尿液中便检测不到毒品成分。
对吸毒人员是否吸毒的检测方法有四种:尿液检测、血液检测、唾液检测、毛发检测。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唾液、尿液、血液、毛发等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生物检材。
一、尿液检测,俗称“尿检”
目前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对其尿液进行检测,采用的是胶体金法,即使用与其吸食或注射毒品种类相符的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观察检验条是否显阳性。
(一)检测前的准备
1.查获涉嫌吸毒的人员后,应立即将其带至办案区。先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其身上是否藏有凶器、刀片、毒品及吸毒工具等(如果在吸毒现场发现嫌疑人员,应首先控制嫌疑人,就地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检查、现场勘验、固定证据,然后将其带至办案区);接着,核查其身份信息,在禁毒信息系统上查询其因吸毒被处置的情况;翻看其手机,查看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从中获取其交往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共同吸毒的“毒友”,还是买卖毒品的“上下线”,判定被查获的吸毒人员是否有贩毒嫌疑。
2.根据该吸毒人员曾经被处置的经历,确定对其传唤、留置期间看管、押解强度的级别。也就是说对于曾被强制戒毒过的吸毒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因其反侦查能力较强、逃避打击处理的方法较多,应提高对其看押、看管强度的级别,提高看守时关注的敏感度,增加看守、看护人员数量,防止其自伤、自残和其他意外的发生。
3.准备检测试剂盒。根据吸毒人员吸食或注射毒品的种类,确定使用与其相符合的检测试剂盒。如果一时对其吸食的毒品种类弄不清,应多准备一些较常见的毒品检测试剂盒。也可以使用“三合一”“五合一”的试剂盒。确认该检测试剂盒外包装完好,并在有效期内。
4.准备一次性取尿杯和留存尿液样品的AB瓶。要确保取尿杯干净、无污染,可以多准备一些,可由被检测人或检测民警随机选取,彰显客观公正。确保留存尿样的AB瓶外包装密封完好。
5.准备好执法记录仪,用以现场检测时全程录像。也可以使用智能手机录像、拍照。应确保整个检测过程全程录像、无间断,避免断断续续,杜绝裁剪、编辑。其中的重要情节要拍照固定,用以附卷。
6.人员合理分工。确定好指挥人员;确定好提取尿液时看守看护人员;确定好录像、拍照人员;确定好负责提供取尿杯、留存尿样AB瓶、检测试剂盒的人员;确定好出具检测结果、打印文书让被检测人签字的检测人员。当然,一人可以兼顾两种以上任务。需要注意的是,要明白自己的工作任务,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必须将具体的情节向被检测人清楚地展示与告知。这样,在整个检测过程中,录像清晰完整,程序合法,一气呵成,避免出现瑕疵。
7.檢测地点的准备。一般在办案区内进行,要求有如厕功能。避免闲杂人员的干扰。特殊状况下,不在办案区检测的,要确保安全。
(二)检测过程
1.(民警或辅警)录像开始,针对吸毒人员拍摄,尽量显示全身、正面人像,办案民警询问吸毒人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身份信息;向其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警察身份,明确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测,被检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其拒绝配合检测,依法可以强制检测。然后,检测民警向被检测人出示吸毒人员检测资质证书或证明。
2.由民警或被检测人随机选取事先准备好的取尿容器(一般为塑料杯、一次性使用,确保内外壁干净、无异物、无污染),在看押民警的监督下,到卫生间采集尿液样本。拍摄人员和检测民警、办案民警等应在卫生间门口等候(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当被检测人拿着自己的尿液样本从卫生间出来后,让其将尿液样本平放在桌子或台面上。检测民警拿出准备好的一些检测试剂盒(最好准备数个,随机抽取,彰显客观公正),随机抽取一个,向被检测人展示外包装完好无损,并让其确认试剂盒在有效期内。当面将检测试剂盒外包装拆封,取出吸管,吸取尿液样本,滴入检测盒加样孔中三四滴(约100微升)(或直接将测试条箭头所指的一端插入尿液样本内,尿液上界不能超过MAX线,15秒后将测试条取出,平放于洁净干燥的表面上。不同厂商生产的检测试剂盒,检验方法不一,根据说明书进行即可)。
4.观察检测结果。检测民警负责对检测试剂盒进行观察。强阳性结果可在40秒内显色;要确定弱阳性或阴性,需要5分钟后观察显示结果。注意:8分钟后显示结果无任何临床意义。
5.由检测民警对被检测人当场宣布其尿样的检测结果,让其亲自观察,并与检测盒上标注的检验结果解释对比。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办案民警可要求被检测人手拿自己的尿样检测板,站立,办案民警予以拍照,特写镜头,重点突出检测板的检测区标识,打印图片附卷。
6.检测民警责令被检测人在检测结论书上签字、捺指印。由出具检测结论书的两名检测民警在该文书上签字。被检测人拒绝签字的,由检测民警在检测结论书上注明。
7.此时,办案民警可以直接询问:“为啥你的尿检结果呈阳性?”一般的吸毒人员会交代:“我吸毒了(我溜‘冰了)。”民警可以让其继续考虑自己的问题。如果被检测人不承认吸毒,办案民警在录像时不必与其纠缠,明确告知民警会依法调查出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公正处理的,让其继续考虑自己的问题就行。
8.然后,由检测民警告知被检测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采集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应当将该样本分别保存在AB瓶内(样本保存专用器材),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随即,由检测民警提供准备好的AB瓶(宜多准备几套),检测民警或被检测人随机抽取,当场验视外包装完好无损,当面予以拆封,将被检测人的尿液样本分别倒入AB瓶内(平均为宜),然后由检测民警、被检测人在封条上签字,注明时间,当场将 AB瓶予以封存。现场拍照予以固定。
9.检测民警可以明确告知被检测人,如果对现场检测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但是,提出实验室检测的申请,不影响案件的办理。
(三)现场检测结束
此时,现场检测的进程完毕。需要进行以下程序:
1.将被检测人带至候问室或询问室,由办案民警对其询问,调查其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为案件办理奠定基础。
2.负责录像的民警或辅警将检测过程的视频资料导入电脑,拷贝光盘,附卷。将被检测人手持检测卡的图片导出,打印,附卷。
3.将检测试剂盒的合格证、说明书予以附卷。
4.将粘好封条的AB瓶尿样,予以拍照,导出,附卷,留存。
5.出具检测结论书的两位检测民警的吸毒人员检测资质证书,应复印,加盖单位公章,附卷。
(四)样本的保存
被检测人尿液样本采集后,若不立即使用,需要2℃-8℃冷藏。存放3天以上者,需冷冻储藏。检测时需恢复至室温方可检测。忌反复冻融。样本留存时间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存放两月时间。
(五)尿检时间的把握
由于吸食毒品的种类不同、吸毒人员体质各异、吸食或注射的方式有别、吸毒史长短不一,造成吸食毒品后尿检呈阳性的时长也不相同。
1.吸食的毒品类别不同,尿液样本呈阳性的时长不同。例如:吸食冰毒后在1小时至3天内尿检呈阳性;吸食吗啡、海洛因后在2小时后至4天内尿检呈阳性;吸食K粉后在2小时至4小时内尿检呈阳性;吸食摇头丸后在1小时至5小时内尿检呈阳性;吸食大麻后在2小时至56小时内尿检呈阳性。
2.尿检呈阳性的时间段因人而异。人体内新陈代谢快慢、体质强弱等因素各不相同,一般5~10天毒品就能代谢完毕,即尿检结果就能转阴。
3.吸毒史的长短也有影响。对于一些长期、大量吸毒的人群,尿检呈阳性的时间更长。吸毒史长的人员在吸食冰毒或海洛因后,一星期内尿检结果也可能会呈阳性。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注意甄别、把握以上不同的情形,分析其交代吸食毒品行为的真伪。
(六)制作视频和尿样留存意义
1.一旦被检测人被裁决行政拘留或强制戒毒后,受同监室人员的教唆或试图尽快脱离监管,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很可能会提出尿样检测时不规范,检材有污染的可能,检测试剂盒不合格、超期,检验结论不准等。有的吸毒人员会聘请律师;有的吸毒人员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訴讼。一旦我们办案部门拿不出现场检测时完整的视频录像,会非常被动,裁决可能被撤销,还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2.如果被检测人事后反悔或在他人的教唆下提出对其尿样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申请,而检测民警、办案民警由于工作疏忽、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等诸多原因,没有留存被检测人的尿样,没有由被检测人签字确认予以封存,或者没有在适宜的环境下保存样本,等等。这些情况,都会给吸毒案件的办理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导致案件中途夭折。
3.实验室检测。当被检测人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时,办案民警应该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指定的取得鉴定机构资质的实验室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测人。(待续)
(作者系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