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及中国的对策

2019-09-10 07:22李硕华
辽宁经济 2019年12期
关键词:对华市场经济出口

李硕华

〔内容提要〕反倾销一直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贸易保护方面的重要手段。中国作为对外贸易出口大国,尤其是在近些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势态下,欧美等国以反倾销手段打击中国的出口产品成了出口贸易中的一大难题。因此,有必要综合各国对华反倾销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为中国应对反倾销提供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贸易顺差应诉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贸易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我国产品物美价廉,为我国赢得了较大的国际市场份额。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外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的案件也逐年增加。中国已连续21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根据统计,仅在2016年上半年,就有17个国家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65起,涉及的金额高达85.44亿美元。其中,涉及反倾销的案件占46起。我们不禁要思考,我国为什么屡遭外国的反倾销呢?全面分析其中原因有助于我国加强对反倾销问题的重视,从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在国际交往上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国际贸易正常往来。

一、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

(一)对华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其中重灾区是钢铁产业

20世纪80年代,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出口产品基本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到90年代,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出口产品开始包括一些高科技产品,如电脑、彩电、照相机等。1993年4月,墨西哥对我国十大类4500多种出口商品同时提起反倾销调查,成为世界贸易史上最大反倾销案。目前,反倾销指控产品已经由一般性的有形产品扩大至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可知,我国在2015年遭受的反傾销调查中,钢铁、化工和机电产品所占比重最大,约为70.4%。进入2016年以来,中国出口的钢铁产品遭受了41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比之前增加了24%。

(二)对华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拓展至发展中国家

据WTO统计,1995—2013年中国一共遭受989起反倾销诉讼。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32个国家中,24个发展中和转型国家共发起664起,占全部发起反倾销国家的67.1%(梁俊伟、代中强,2015)。前些年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80%是以美国和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但近些年,发展中国家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队伍,如泰国、尼日利亚,尤其是印度。截至2015年底,印度共对中国发起179起反倾销调查,占其对外反倾销比重的23.58%,俨然成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三)中国商品被认定为倾销所涉及的金额和税率越来越高

20世纪80年代,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大部分维持在40%以下,其中超过40%的案件有7起,超过120%以上的案件有2起。但到90年代以后,反倾销税率急剧攀升,40%以上的案件有54起,100%~300%的案件有21起,尤其是墨西哥对我国鞋类进行的反倾销案,征收了高达1004%的反倾销税,创世界纪录。这种现象造成了恶性连锁反应,如各国对我国出口自行车进行反倾销,1991年欧共体征收反倾销税30.6%,1992年加拿大征收46%,1993年墨西哥征收144%,1995年美国征收61.67%。

(四)外国在对华反倾销在态度上带有歧视

2017年6月初,中欧举行第19次首脑会晤,欧盟在此次会议依旧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02年,欧盟基于“反恐”的需要却承认了市场化程度远不及中国且尚不是WTO成员国的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不禁让人对“市场经济”的标准有所怀疑(邓德雄,2004)。早在2015年澳大利亚就已经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其在2010年以后四次通过“特殊市场情况”的认定标准,对中国继续采用“替代国”方法进行反倾销。诚然,中国有国有企业,实行“五年计划”,对一些出口产品配有补贴等政策,但英国、美国这些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这种现象(赵海乐,2014)。由此可知,这些国家在对待中国与其他国家时,并未做到公平公正和一视同仁。

二、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出口产品价格低,对外形成贸易顺差

我国具有自然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等特点,使我国在国际价格战竞争中占有一定优势,这就极易引起他国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对贸易伙伴国的出口贸易出现明显的顺差时,便会造成贸易伙伴国对该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印尼为例,钢铁产品是印尼对华反倾销第一大目标产品。尽管印尼国内铁矿资源丰富,但其钢铁产业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印尼国内消费市场的需要,因此每年印尼都需要进口大量钢材。由1995—2014年间的数据得出,钢铁产品是印尼主要进口产品之一。而我国向印尼出口的钢铁产品多以初级产品为主,价格相对较低,便对印尼市场产生一定冲击,且长时间呈贸易顺差状态,结果便导致印尼频繁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宋利芳,2016)。

美国是全球流动人口最多的国家,很多到美国旅游、学习或定居的人都很喜爱中国的纺织、轻工和日用品等产品,中国由此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这样便对美国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16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高达3470亿美元。此外,中国对美国的贸易具有互补性,通过正当的贸易保障措施阻止中国出口产品难度较大,但如果选择高于中国成本价格的第三国,美国便可以收取高额的倾销税,这就是美国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的动因(叶俊、张华容,2014)。

(二)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不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屡遭征收反倾销税的根本原因。中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时中国为尽快加入世贸,在美国等国家的压力下签署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按此协议,中国在2016年12月11日后应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方法将不再适用中国。但目前,美国、欧盟和日本都表示拒绝承认。

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其他国家在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时,便可以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对中国征收较高的倾销税额。假设中国一台洗衣机的成本是100美元,由于低于美国本土价格,导致消费者倾向于购买中国洗衣机,这时美国就能以中国处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采纳印度成本价为200美元的洗衣机作为参考值,对中国的企业征收高额倾销税。“替代国”做法对中国经济及中国企业伤害很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会被国际市场永远的淘汰,然而卷土重来又实在太消耗资本。

(三)我国不应诉或应诉不力

当前,中国提起的WTO申诉与其经济大国地位不成比例。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00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件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应诉不积极直接导致我国败诉。从实际来说,不应诉容易引起“蝴蝶效应”。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增多,也是因为中国只顾着与发达国家盘旋,对发展中国家有所忽视,使其有机可乘。而且当某个产品遭遇一个国家的反倾销时,很容易遭受到了另一个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这极大影响了中国的正常出口贸易。

中国企业应诉不力的原因大致有三方面:一是反倾销应诉成本高,时间长。反倾销应诉需要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而我国又缺乏此领域的律师,我国企业就必须要聘请价格高昂的外国律师,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选择了放弃。二是我国出口贸易机制不健全。由于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企业极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从而降低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三是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企业缺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依靠等待同行业应诉成功,这只会让我国企业陷入被动。

三、目前我国应对外國反倾销的对策

(一)国家方面

1.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反倾销预警机制是指通过对现有数据、资料的分析,得出事情可能发展的走向,从而预知某种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最大程度规避风险。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加强监控我国的出口市场,监测、分析和整理集中被反倾销产品,实现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保护。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利用驻他国的官方机构追踪当地市场行情,定期向国内提供信息报告。二是成立反倾销诉讼基金会。三是建立反倾销监测系统。如为了防止国外产品对国内产品形成不良竞争,美国设有“扣动扳机机制”,欧盟设有“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巴西有“外贸进出口预警机制”(陈万灵、蔡春林,2011)。

2.转变对外贸易方式。我国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和材料密集型产品,创新能力不强,品牌效应不佳。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我国应优化产品结构,实现产品出口的多元化,坚持“以质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战略。二是我国应加大政府财政的扶持力度,积极引进人才,加强对科技领域的研发工作,鼓励企业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三是我国可选择在外国建立生产销售基地,以此降低国际反倾销的可能,很多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采取了这种方式,如美国、德国、日本、法国,为了规避我国对轿车的反倾销调查,将汽车制造业转移到中国市场转化为中国制造。

3.在双边协定中限制反倾销政策。由于国际上没有可以做到真正强制执行的机构,因此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协议便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积极推进关于限制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尽可能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利益。WTO框架对如何适用《WTO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做过多规定,从全球贸易协定来看,国家之间可以秉着诚信原则自愿签订限制反倾销行为的协定。如1988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订了《澳新加速货物自由贸易议定书》,1997年加拿大和智利签订实施的《加智自由贸易协定》,这两个自贸协定分别明确规定了对协定缔约方互不适用反倾销的具体条款(王丽红,2017)。

4.积极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我国已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名成员,我国“入世”以来一直积极遵循其宗旨,主动承担其规定的各项义务,自然也有资格享受其各项权利。我国应主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扭转屡遭反倾销的不公局面。在WTO诉讼中,中国应该多采取磋商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以实现谈判利益为申诉目标(陈儒丹,2017)。根据WTO案件可以发现,原告胜诉率远远高于被告胜诉率,因此我国要化被动为主动,尽可能为我国权益争取更多的机会。

(二)企业方面

1.增强反倾销的法律意识,积极应诉。2001年12月1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这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反倾销中的基本法规和依据。企业应充分了解反倾销的运作机制和程序,在出口产品被外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只有熟悉WTO规则,才能够更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诉讼最终的成功,不仅需要相关政府的支持,也需要企业、商会、律师等行业的相互配合,国内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每一次据理力争,都会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推动力。

2.组建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联系。企业之间可以自发组织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对国外反倾销进行应诉,降低诉讼风险,加强应诉实力。此外,企业之间还可以通过协会信息共享,了解国际市场动向、进出口商品价格等情况及时进行自我调整。

3.转变经营理念,制定正确价格战略。我国劳动力低廉,具有价格优势,但当今国际市场的竞争已不仅是价格战,企业还应转变“薄利多销”的传统经营理念,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不进行低价竞销,不组织价格大战,注意规范交易价格以降低被诉可能。

总而言之,“反倾销”政策的实质是各国政府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结果,每个国家都以维护本国利益为目的,贸易摩擦在所难免。中国应不畏挑战,在碰撞中主动沟通,在实战中积累经验。中国想在国际市场占据一席地位,从“非市场经济地位”向市场经济地位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需要一个量变到质变的积累。因此,我国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上寻找突破口,从国际到国内多种层面寻求对策,全方位迎接挑战。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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