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单独设立学生教育惩戒专章,其中规定学生违纪,可由家长陪写检讨书,针对一些违规行为,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这是广东在全国率先尝试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草案》明确,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尚未达到违纪处分的行为,任课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措施。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應当给予批评,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可以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
(摘自“广东教育传媒”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