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司的人事制度

2019-09-10 07:22周晨蕾
海外文摘·学术 2019年19期
关键词:明王朝人事制度

摘要:本文以明王朝设置巡检司为研究对象进行人事制度的研讨。明王朝在全国各地的交通要冲之地皆设置了巡检司,以对往来行人进行诘问和盘查。在明王朝设置的巡检司中,因为设置的地域环境以及设置的原因等等都不尽相同,故而其设置的巡检司又可以分为普通巡检司和其他专设巡检司。

关键词:明王朝;人事制度;巡检司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19-0000-00

明代设置的巡检司中,由正巡检、副巡检和其属下的弓兵行使职责。在中国广大的西南民族地区,因为也任用土著少数民族中的有势力的首领担任正巡检和副巡检,因此,往往也就由他们率领的当地土兵取代了弓兵。与由流官担任正巡检(常常设置土官副巡检辅佐)和弓兵承担相应任务的巡检司相对而言,由土官担任巡检和弓兵或者是土兵承担相应任务的巡检司就被称为“土巡检司”。明代的土巡检司作为明王朝控御西南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的重要机构,有着一套完整的运作体系。探讨西南地区土巡检司的人事制度这一情况,对于了解土巡检司这一制度大有助益。

1 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司的人员构成

明代的土巡检司作为地方基层组织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人员构成。土巡检司的主官土巡检为从九品官员,除土巡检一员之外,土巡检司的司署还设置有负责公文、行政、钱粮、通讯等的文职办事人员若干以及负责监狱、兵防和守卫的武装人员若干,这些文武职人员构成了土巡检司的司属,是土巡检司这一基层组织机构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力量。

1.1 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司的文职人员构成

土巡检司司署中主要的文职人员构成有以下数名。土巡检之下设置有教管一名,主要执掌为听承司属土巡检的命令,管理辖境内各个城头的事物;在教管之下设置有刑幕一名,是辅助性的司法人员,刑幕的主要执掌为办理辖境内民众的刑事诉讼等案件以及处理日常的公牍事务。刑幕者,延聘精于刑名者置之幕中,以师友奉之者也,可见刑幕在土巡检司中备受尊敬的地位;此外还设置有书办一名,负责承管其土巡检司内的公文和公告,以及司内的文字工作。土巡检司中的书办任职门槛较一般书办较低,如明代梧州府中安定土巡检司中的书办的聘请。该土巡檢司谭姓巡检自身目不识丁,来往公文皆请人代笔,当时有从武缘县卖油的潘良来此经商,见其略有文采,遂被聘请为书办。

1.2 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司的武职人员构成

土巡检司司署中主要的武职人员构成有以下数名。土巡检司中设置有监狱总管一名,其主要执掌是负责管理监狱在押的犯人,以及收取进出监狱人员的监狱费用,这笔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为土巡检司司署增加了收入;此外设置有养房总管一名,养房总管的执掌是专门管理土巡检司司署内的差役;土巡检司内还设置有兵房总管一名,执掌为管理和部署司署内的士兵,以及统领土巡检司辖地内的防卫工作;此外还有若干名兵丁(兵丁即为土巡检统辖下的弓兵)和土巡检族属的土兵。

明朝时为了维护基层地方的治安,更为便利的管控西南民族地区,运用了很多地方民兵性质的武装来代替驻军,以使明王朝的统治更为深入。明弘治二年(1489年),政府要求各县在本地百姓当中征收民壮用以警戒地方。这些民壮中隶属于县衙的部分称作“机兵”,而隶属于土巡检司的部分称为“弓兵”,所以弓兵是明代基层民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在某紧要地区设置土巡检司,就施行以下相应举措,如《明会典》中的记载:“行移工部盖造衙门,吏部铨选,礼部铸印,行移有司照例于丁粮相应人户内,合点弓兵应役。”可见弓兵的配置是明代土巡检司中的重要人员构成,是明代土巡检司人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土巡检司司署职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所辖的弓兵。

因为在史料中对于明代土巡检司所属的弓兵问题记载较少,且只做了数目上的罗列,所以下面通过对相关史料的分析来研究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司中弓兵的设置。

根据《殿粤要纂》和《苍总督军门志》中的一些记载,将明代广西布政司下辖的一些弓兵数目情况如表1所示。

根据天启《滇志》中的记载,将明代云南布政司下辖的一些弓兵数目情况如表2所示。

上述两个表格中可以见得,明代各个土巡检司中所掌握的弓兵数量并不均衡。从整体上看,在广西和云南两个不同的布政司内,土巡检司中弓兵数目的配置有所差异,其在数目上的差距比较悬殊;在广西布政司内,设置的弓兵数量就有着很大的区别,多则有62名,少则只有12名;在云南布政司内,多则有44名,少则只有4名。这说明在西南地区的土巡检司中,弓兵的数目多少有着很大的灵活性,因为土巡检司中的弓兵多来源于地方上的征役,因此其数目多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土巡检司内的人口、经济和治安等情况。

当然明代土巡检司中弓兵的配置不是一律都有的,在弓兵之外,明代土巡检司有着另外的武装力量,即土兵。土兵是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的私人武装,西南地区的土著少数民族首领被任命为土巡检之后,其辖境内领有的族人即为土兵,土兵的数目与弓兵一样,也没有固定的配额。

2 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的职俸待遇及地位

《明史》中记载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位于明代有品级的职官体系中的最底端,巡检之下则是一些没有品级的佐贰官和其他杂职官,制度规定的品级决定了明代巡检这一职官地位的高低。

作为明代巡检队伍中的特殊一类的土巡检,因其处于西南民族地区,土巡检的选任一般又通过世袭的方式来进行,且所辖区域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环境等又都比较复杂,导致土巡检所辖的事务等较于其他种类的巡检来说更为繁杂。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司的人事制度除了其人员的构成之外,土巡检一职的职俸待遇和地位如何也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般来说,明代巡检这一正印官的正规收入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应有的俸银和养廉银两部分。明代设置的普通巡检,其俸禄是每月俸米五石,其年俸米仅仅为六十石。明代专设巡检司的俸禄情况,在《嘉靖两淮盐法志》中记载:“巡检司之设,以缉捕盗贼为要。然江淮之盗,莫巨如盐徒”,此条史料即说明,在食盐大量出产的地区盐巡检司这一专设巡检的主要职责为打击缉捕盐枭。盐巡检司专设于盐运要冲之地,因其缉私盐务的工作量大,其相对拥有的兵士数目较多,以隶属于明代淮安府的安东坝上盐巡检司为例,其盐巡检的俸禄为月俸一石二斗。可见明代巡检的俸禄之微薄。

西南地区的土巡检虽无俸银,但是却有养廉田作为经济上的补给。明王朝规定明代土官“不资俸禄养廉”,即土官无俸禄,皆赐田以“食其土”。因此,西南民族地区无俸的土巡检,其日常开支的主要来源就也都依靠辖境内的养廉田。在土巡检辖境区域内,土巡检即为土地、物产的最高所有者,土巡检既是辖境内政治上的统治者,也是辖境民众的领主,对辖境内的民众有着杀伐予夺之权。

土巡检司辖境内的土地分为养廉田、份田、公田和私田等。养廉田是专供土巡检及土巡检司内各个组织人员的俸禄田,可以不缴纳官税和杂派等,其所有权归土巡检,养廉田的面积一般只占总土地面积的2.45%;而份田是由土巡检负责分派给辖境内的农民耕种的田地,但是他们只有使用权而无对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农民耕种的份田也在土巡检的严格约束之下,常受到土巡检司的盘剥,份田的面积一般占总土地面积的60%以上;公田是土巡检分给辖境内各个村寨的一定数量的公用耕地,其收入用以各村寨的活动费用开支,其占比为15.94%,私田是土巡检给其亲属和土巡检司内其他族属成员的世袭田地,一般占比较小。有的土巡检司为中饱私囊,则会通过扩大养廉田的比例来盘剥境内农民,且剥削的名目繁多,令辖境内百姓苦不堪言。

土巡检司作为明王朝设置的诸多巡检司中的一种,其主属官也为九品。作为明王朝官员队伍中最为低级的从九品官员的巡检,在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还曾被改设为杂职官,随后又因明王朝的实际需要而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复升为从九品官员,可见巡检的品级只比未入流的杂职官高一等,在明代职官体系中地位较低。

3 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的承袭及升迁途径

3.1 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的承袭

明王朝规定了凡是土司职官,不论其官职大小,均要由中央王朝直接来任命;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也要听令王朝规定或者认可;官职的升降与裁革,亦要听命于中央,受中央主宰。因此,土巡检的承袭也必须要经过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严格的程序。

明王朝的土司承袭程序十分严格。(1)要经由上司遣官查核、结状作保,以防有误。(2)要有“宗支图本”作为承袭的依据,以防止冒袭,如果没有土司的“宗支图本”作为依据则不准承袭。

3.2 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的升迁途径

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司的升迁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

3.2.1 军功

明代土巡检中有很多都是因军功授职。如明代云南布政司下江嘴土巡检“明洪武十六年,大兵征佛光寨,海自备刍粮,率土民从军。十七年,以功授巡检。”因为军功升迁担任土巡检是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升迁的主要途径之一。

3.2.2 忠勤

一些土巡检,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了一定时间明王朝就给其升官。根据《土官底簿》卷上记载:“宣德八年,南安州土官巡检李保,因‘署事公勤,钱粮不欠,逃民复业,著做南安州判官”。

3.2.3 纳米

明王朝为维系在西南民族地区的政治统治,驻守大量的武装力量,大量武装人员的驻扎便需要充沛的粮食补给,因而对基层的土巡检采取“纳米升授”的升迁办法。以云南布政司黑盐井土巡检司杨霖为例,原以拟定裁减其调任大理府邓川州浪穹县十二关巡检司巡检,杨霖不愿意调往,根据《土官底簿》的记载:“纳米二百石,不愿升职,呈部仍复旧任。”此后,明王朝通过纳米升迁的土巡检颇多。

4 结语

明代西南民族地区所设立的土巡检司品级和地位较低,但是仍有有着一套完整的运作体系,其组织人员的构成较为固定,但弓兵和土兵因受多种因素的限制而没有固定限额,土巡检司的承袭和土巡检的升迁都有着严格的程序,并与中央王朝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明代西南地区,土巡检司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注释

[1] (明)申時行.《明会典》卷一三九《关津二》[M].商务印书馆,1936.

[2] (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九《关津二》[M].商务印书馆,1936.

[3] (清)张廷玉.《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志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 (明)杨选,陈暹修,(明)史起蛰,张矩撰,荀德麟,等.点校:《嘉靖两淮盐法志》卷一《图说》[M].北京:方志出版社,2010.

[5] 《淮安盐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淮安盐业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2013.

[6] (清)胡虔.《广西通志》卷七《郡县沿革表》[M].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7.

[7] 都安瑶族自治县编纂委员会编纂.都安瑶族自治县志[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

[8] (明)申时行.《明会典》卷六《吏部五》“土官承袭”条[M].商务印书馆,1936.

[9] (清)王崧.道光云南志钞[M].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文献研究所,1995.

[10] 《钦定四库全书·土官底簿》卷上《蒙化府知府》“南安州判官”条,第50页.

[11] 《钦定四库全书·土官底簿》卷上“云南黑盐井巡检司巡检”条,第48页下,49页上.

作者简介:周晨蕾(1994—),女,河南洛阳人,硕士,研究方向:明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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