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华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与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对于法律的重视也在不断加强。法律制度中一些专有名词也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爱好者的探究。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制度,受到了大众、企业、社会的广泛研究。连带责任制度有什么类型,如何产生等也成为重要的研究内容。但不可忽视的是,连带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依据,其本身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才能真正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为民商法的立法与执法提供有效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法律法规
从广义上讲,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在同一民事案件中存在多个责任主体,且这多个责任主体在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债权行为时都需要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概念中,连带责任制度是不可拒绝的民事责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民事责任的大小、先后如何分配却较难限定,且不被所有人认同。因此,针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
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类型与存在的问题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在类型上分为许多种,在此主要讨论较常出现的几类。首先,由共同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共同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又分为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共同侵权指两人及以上有共同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所造成的他人利益损害所应承担的债务连带责任。共同危险指在两人及以上行为主体在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人时,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次,由委托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一般而言,代理行为与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相同的,但代理行为在违约情况下产生的责任是属于代理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并且当代理人是故意行为时,连带责任是必须承担的,对于知法犯法的行为用连带责任进行管理约束最为合适,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司法公正。最后,由违约、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不同分类是由于行为的不同产生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两则的归属原则不同,又可能属于无过错原则,因此在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中,需要对违约、侵权的合同制度进行有效与无效的类型划分,并形成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进行责任细分,保证司法公平。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类型广泛,但在具体应用与实施中总会出现一些问题,使得人们对于连带责任不理解、不满意。这就需要针对连带责任的完善程度进行不足之处的探讨,以便更好地进行问题的解决。首先,存在不能将原告的选择权调后的情况,由于共同侵权类的案件诉讼时间长,为了能够缩短诉讼时间,一般要求原告对所有的共同连带责任行为主体同时起诉,但该情况对原告造成了一定影响,由于实体权利与诉讼请求权的执行顺序会对诉讼问题的解决产生影响,因此对于权利人原告而言,是一种较不严谨,也不够负责任的表现;其次,存在法院未受理便不追究全部连带责任人的情况。在司法角度上,全体的侵权行为责任人可以不完全起诉,但法律可以对全体侵权行为责任人的责任与赔偿进行界定。但在具体的法院判决情况中,对于原告没有控诉的其他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与赔偿并没有加以判定,需要原告进行再次追偿才能够得到审查与判定;最后,民商法规变化造成的本末倒置现象。民商法作为保护行为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在制定与施行中都需要实体法为相互作用,才不会流于形式。但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民商法的规则发生变化,与实体法规则产生矛盾时,需要先遵循哪项法律成为问题,一般要求首先遵循实体法,这对于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了充分考虑。但其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重新定义,为了能够符合民商法的程序形成了共同诉讼,这实际上是一种轻重倒置的行为。
二、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1)公共诉讼的完善。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完善应在公共訴讼方面加以补充,在不同的当事人进行共同诉讼时,法院需要对诉讼进行统一审理,但前提条件是这些当事人有相同的诉讼目的与诉讼标。在公共诉讼的完善内容中,法院可以对全部当事人的起诉或相同情况的起诉纳入共同审理情况,达到能好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目的。
(2)必要诉讼中增加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类型。针对民商法中实现实体权利的内容而言,在原告的诉讼权与被告权利中,应给予连带责任人的权力保护,将共同侵权担负的连带责任诉讼纳入必要诉讼中,不必纳入必要共同诉讼中。这种方式中原告能够选择连带债务人中的任意主体偿还赔款,也能够向所有的连带债务人请求赔偿,给予了原告更多权力的同时也能够对债务人拥有的合法请求进行认同。
(3)连带责任承担人的追偿条款完善。债务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为了加强债务人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而不是自己应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更好的保障债务人利益,需要通过追偿条款的完善给予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加其他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但当前这种条款对于赔偿数额的规定还不规范,相关程序也还不完善。因此还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以完善解决。首先,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债务人自己约定赔偿比例得到施行,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于约定以外的债务金额不再承担责任,更好的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其次,赔偿金额可根据债务人的过失责任进行划分,但这种方式界定较难,一般用于每个债务人对结果承担的过失能够达成一致时使用;最后,由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当连带责任人自身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约定赔偿条款的限制需要进行赔偿时,可在事后根据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方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得到实际追偿效果。
结语:
民商法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的法律政策之一,在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形成多个连带责任主体时,需要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审查与判定。当前在连带责任制度中还存在部分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连带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希望为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基础资料,保障民商法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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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