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次道德”现象的本质及合理性论析

2019-09-10 07:22李越
学理论·下 2019年2期

李越

摘要:“次道德”问题自产生以来,就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道德现象的复杂化也带来了人们道德认识和道德价值的偏离,道德行为的选择因此也对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日益丰富发展的生活实践中,“次道德”问题的产生无疑冲击了传统道德评价标准,给当前社会带来许多难题,从而引起人们深刻的反思,究竟何为“次道德”,它的本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乃是需要我们深入探讨的。

关键词:“次道德”;善恶;道德选择;良心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2-0096-03

当前社会道德层次的多样性以及人们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使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较多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道德现象的复杂化也带来了人们道德认识和道德价值观的偏离,道德行为的选择更是影响了人们对善恶标准的评判,使得绝大多数人对当前的社会道德标准产生了质疑。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商不添加危害人们健康的东西,生产商是否还要接受惩处;小偷在盗窃财物之后又归还对失主来说非常重要的证件、银行卡,小偷的行为该如何评价;交通肇事者在逃逸后拨打急救电话,让伤患得以及时救治,肇事者的这种行为能否得到大众原谅;出租车司机对女乘客图谋不轨,在女乘客的恳求下良心发现停止犯罪,出租车司机能否避免处罚等。社会中类似的现象不胜枚举,这种在总体恶行中实施局部善行的行为,被人们称为“次道德”。

一、对“次道德”概念的理解

对“次道德”问题的认识,暴露出一直以来被社会忽视的道德评价标准和道德底线问题,反映出当今社会道德的极端化走向。当今社会对大众的道德标准要求较高,对违法乱纪者来说更是如此。人们希望通过降低道德标准来寻求自己可以承受的道德底线。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和不公正问题的凸显,使得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要求不断攀升,更多的人特别是不被重视的群体,如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等,他们为获得心理平衡,建立了各自的道德评价标准来得到社会的认同,形成了多元化的道德标准。在社会大环境下,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使人们在善恶间不断徘徊,难以做出正确有效的选择。显然,“次道德”问题的产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和道德发展的规律。道德水平的差异性也集中体现在人的道德认识上,有的人心纯粹些,自私、自利之心少些,有的人私心杂念多些,乐于追求自身利益,但绝大部分人的主观愿望都是向善的,也有部分人既不愿追求良善也不愿变得太恶,于是就采取“恶中有小善”的行为,即所谓的“次道德”标准。

对“次道德”的理解,国内相关学者纷纷给出了定义。所谓“次道德”,也称“亚道德”,通俗来说即“盗亦有道”,指违法者在实施不正当行为时尽量减少对社会、他人的损失,甚至还做出有正面价值的道德行为来。钱广荣学者则对其概念中的“次”进行了分析,认为“次”有三种含义,一为“其次”,在行为发生先后顺序上,道德行为往往发生在不道德行为之后,是“其次”而来的道德;二为“次要”,相对于社会提倡的主流道德而言,它在地位上并不是主要的,不为社会所提倡;三为“次等”,是相对于不法行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来说,自我纠偏行为的作用是“次等”的,不能因违法犯罪者履行了“次道德”的义务和责任,便忽视它不道德的一面。

有学者也将“次道德”与“亚道德”区分开来,认为“亚道德”是与社会主流道德相对存在的一种道德,处于从属地位。在未来社会发展中,“亚道德”也有可能上升为主流道德;“次道德”则是对整个行为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说,更多的是以一种补救方式作用于社会。

“次道德”是一种复杂的道德问题,复杂性就在于它表现出一种大恶中有小善,整体恶中有局部善的情况。过去对行为的判断往往采用二元化标准,要么“非善即恶”,要么“非好即坏”。当今社会正值转型期,道德现象和行为复杂多样,“善恶并存”“善中有恶”“恶中有善”的行为都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次道德”是一种恶中有善的行为,小偷在偷窃财物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归还了对失主来说很重要的证件、银行卡等,这种类似行为的实施者更多的是游走于社会边缘,被主流社会所忽视的一些弱势群体。也就是说,“次道德”是违法犯罪者在实施不合法、不道德行为之后,由于内在心理因素或外在受害者的行为,从而激起违法者良心发现,随后进行自我纠偏而采取降低伤害程度的行为。

二、“次道德”的本质是什么

有关“次道德”本质问题的探析,不能仅从单一且绝对化的层面来分析,对其本质的探究,目前国内学者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次道德”本质上不属于道德范畴,一个人的行为要么是道德的要么是不道德的,不存在中间状态。“次道德”中最初的违法行为是不道德的,后来发生的自我纠偏行为又是道德的,因此这种行为本身不属于道德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次道德”相对于道德来讲,是次要的、不充分的道德,但相对于不道德和违法行为来说,这类行为是为了道德而道德,是在道德的底线——法律之上的道德,算是一种道德的行为。究其本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看。

(一)从道德选择和良心的角度来看

“次道德”是道德选择的结果,是违法者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又在善恶间做出了正确选择。“次道德”虽然由违法行为引起,但也是道德选择的结果。从这方面看,“次道德”仍具有道德意义,违法者在违反道德后再次进行道德选择,进而又回归道德。交通肇事者逃逸后拨打急救电话,使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他的道德选择也体现了道德观念对人的深层调控,道德观念深藏于人的内心,靠内心信念起作用,肇事者也有可能逃逸后一走了之,但他又选择及时拨打电话,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这就是所谓的“良心发现”“良心未泯”,“次道德”恰恰体现了道德的这一特性。所以,从道德选择及“良心发现”的角度考虑,“次道德”在本质上应归属于道德的范畴。人们的道德实践生活日益丰富,同时面对众多社会现象时,道德行为的选择也时刻考驗着人们,道德选择是人们依据各自不同的道德认识进行的自觉自愿的选择,它依据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并不是唯一的,而是众多理念、规范和标准相互作用、制约的结果。既然“次道德”行为发生过程中,违法者随后又做出了正确的道德选择,就说明行为主体还有良心,加以引导和纠正可以改邪归正。因而“次道德”从道德选择和良心的角度来看,本质上是道德的。

(二)从善与恶的关系来看

善恶是判断人们行为价值是否道德的一般标准,善是指人们的行为、品质所体现的对社会、他人有利的性质,恶是指人们的行为、品质所体现的对社会、他人有害的性质。“次道德”乃是一种恶中有善的行为,其善恶性质由社会来评价,判断行为是否道德、人的品质善恶,主要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利益,“次道德”中的道德行为发生在不道德行为之后,绝大部分人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并不会因为违法者良心发现后自我纠偏就否定他的恶行。对于人性的理解,不论人的本质是“性善”还是“性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人的本性都会随环境变化及后天教育发生改变。人的本性本就不是纯善或纯恶的,在后天环境中受各种因素影响,存在“善中有恶”“恶中有善”以及“善恶并存”的现象。“次道德”是先恶后善的行为,行为发生时伴随的不道德行为所带来的恶是绝对的,后善行为所减少的恶的程度是相对的;并且不道德行为带来的价值损失也是绝对的,之后的行为所挽回的损失是相对的。并不会因为他的后善行为而否定他的先恶行为,所以认定它本质是不道德的。

(三)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来看

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一般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防线。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杜绝和谴责的行为,而且法律规定的是人们最基本的行为要求。既然称之为“次道德”,那么行为本身就应该放在道德角度去思考,“次道德”行为主体是违法犯罪者,行为本身跌破道德底线触碰到了法律,显然已不属于道德范畴。当我们对社会生活中的“次道德”现象进行评价时,要依据“遵纪守法”这一规范标准,不管是否有“道”,只要违法犯罪,本身便是不道德行为。“次道德”行为主体虽然在行为发生后又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减轻伤害,但最先开始的行为便是违法的,触碰到了法律。因此,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来看,“次道德”在本质上是不道德的,不属于道德范畴。

基于以上角度的考虑,对“次道德”本质的探析,既不能因为后善行为就否定先恶行为对社会、他人带来的危害,又不能因为先恶行为否定后善行为的价值。既然如此,是不是先善而后恶的行为,我们也不能因为他的后恶行为来否定他的先善行为呢?是否也能以此来认为它的行为仍然是道德的?医生在救治病人后,出于提高收益的角度,给病人减轻了药量拖延痊愈的时间,那他本身的行为还算是道德的吗?显然不是。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道德不能只看行为动机的善恶,也不能只看行为效果是否对他人、社会有利,应将效果和动机结合起来。当前社会道德的多元化和人性的复杂化使我们无法用统一标准、是非善恶来明确区分人的行为是否道德。若非要以统一的标准来加以区分,往往容易使问题混淆不清,界限模糊不明。“次道德”恶中有善的行为,并不是简单地将其行为过程拆分成前后两部分来分析界定,对其本质的理解,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它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要看“次道德”全部的行为过程是否符合社会的发展,是否对社会、他人有利,每个人都处在社会集体之中,需要在集体中获得个人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往往有利于社会、他人的行为,也被普遍认为是道德的行为和善的行为。

不论是恶中有善还是善中有恶的行为,都不是完全以善为目的,也不是完全以恶为目的。因为不能认定它是善是恶,是道德还是不道德,所以统称为“次道德”。这是一种带有瑕疵的道德,需要我们理性分析,对广大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边缘群体,按照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思想,不偏不倚地看待社会问题。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本身就是复杂的,没有统一标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认识,我们应明确这种不同,用发散性思维而不是固定性思维去认识“次道德”。

三、“次道德”存在之合理性

明知“次道德”问题居高不下,也不会因社会发展而退出历史舞台,那么社会对“次道德”问题的应对方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更深入理解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及其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承认“次道德”的合理性,有助于社会道德公平正义的实现

“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道德正义也就是实现道德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和平等,即德者真正有所得,无德者有相应的惩罚。社会正义缺失,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次道德”问题的出现,恰恰引起了社会对边缘群体、弱势群体的关注,他们为追求自我利益的满足,往往在道德正义面前视而不见,一再降低自我标准。承认“次道德”的合理性,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重视,使他们热切地感受到社会关怀,从而提高道德认识和行德的积极性,在加强道德自律的同时实现社会正义,使德者有所得,矫正人们扭曲的道德认知和评价标准。罗尔斯认为,只有实现了社会正义,照顾到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和经济水平上最低阶层的利益,才能达到人们诚信合作的期望,而不是采用违法手段来破坏社会的秩序和安宁。

(二)肯定“次道德”的合理性展现了人的可塑性,有助于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

“次道德”虽说是不道德行为在先,损害了他人、社会的利益,但其中不乏利他行为,有善意和善举,局部的善意之举降低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从侧面也体现出人的可塑性和受教育性,人在所处的社会中受周围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对是非善恶的评判也会受他人影响。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充分展现人性水平的提升和社会宽容度的提高,并且通过对人们的道德教育引导,促使人们积极向善,准确合理地做出自我道德评价,以此对违法行为进行自我纠偏。从传统的道德观念来看,一个人的行为要么是绝对的善,要么是绝对的恶。这种两级判断标准,容易引起人们道德认知的偏差,引起道德失范。“次道德”的出現,恰恰体现了社会整体对道德价值的认识和把握正趋于成熟。因此,肯定“次道德”的合理性,不仅展现了人们受教育以及可塑造的能力,而且可以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认识和道德价值观,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有效减少个人、群体乃至各行各业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增强人们对社会的认同感和自信心,是推动社会良序运行的有效动力。

(三)对“次道德”行为中善行的肯定,有助于唤醒人们的道德良知

每个人内心都有自己的道德法庭,违法者也不例外,善与恶仅仅只是程度的多少而已。道德常常依赖于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起作用。其中,内心信念经过历史积淀以及文化教育的作用,对人的观念、行为和价值认识等产生根深蒂固的影响,最基础、最充分的体现便是人的良心、良知。良心作为人的道德底线,对其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在行为发生之前充当“指挥官”的角色,使自己的行为不能有悖于内心的道德准则;在行为过程中,起着“监察官”的作用,途中发现自己的行为有过错时,会唤醒人们停止该行为,弃恶从善;在行为发生后,充当“评判者”的角色,当行为损害他人、社会利益时,会受到良心谴责而自我纠偏。“次道德”恰恰体现了违法行为主体的“良心未泯”“良心发现”,大多数的行为主体属于边缘、弱势群体,因此肯定他们的“良心发现”行为,有助于增强他们的荣辱感和知耻心,激发他们的良知。孟子认为人有“四心”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孟子说:“无羞恶之心,非人也”。这说明羞耻之心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人有自知之明的一种表现,是对自己不正当行为的认识和反省。人们如果能因为行恶而感到耻辱,相应地就会自觉地有所不为,这样便能把道德的他律变成内在的自律。陆九渊说“耻存则心存,耻忘则心忘。”倘若有廉耻感,说明这个人还有良心有理性;倘若丧失了廉耻感,则说明这个人已没有了良心。没有羞耻心的人难以有道德底线,羞耻心是一个人有良心的表现。承认“次道德”的存在,有助于唤醒人们的良知,对其行为进行反省,以此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既然违法者能够在良心的作用下进行自我纠偏,就说明本身有一定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意识,内心积淀下来的信念未完全丧失,有可能是被掩埋。在一定情境下激发他们的良知,从而弃恶扬善,减少社会违法事件发生,降低对社会、他人的危害。不能不給予任何机会,扼杀违法者尚存的良知,那样终会导致极端事件发生,使社会动荡不安。

总之,承认“次道德”存在的合理性,对个人和社会而言都有一定的伦理价值。“次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行为,要用主流道德加以引导,奖励与惩处相结合。尽管是“恶中有善”的行为,但局部的善意之举仍符合主流道德的要求。小偷在偷窃后将证件寄还给失主,这与有人主动帮助他人追寻失窃的财物一样,都属于积极保护他人财产安全的道德行为。抢劫者在抢劫犯罪过程中积极拯救被害者生命,这与有人在他人不幸溺水时积极施救一样,都属于尊重和保护生命的道德行为。肯定“次道德”存在的合理性,并不是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发扬,而是以主流道德为主,对“次道德”行为加以引导,使违法者在道德的教化下,减少其恶性行为的发生,成为主流道德中的一员,脱离边缘、弱势群体,以积极姿态服务于大众。对行为过程中的不道德、违法行为进行惩戒,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既要鼓励和引导“次道德”里善的内容,又要正视并纠正“次道德”里恶的内容。不因为恶中有一点善行就过于肯定和褒奖,以免对“次道德”行为主体形成误导。承认“次道德”存在的合理性并不是盲目地在社会中大力提倡,而是行为者在已经触犯法律、发生违法乱纪的情况下,社会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能够遏制违法者的进一步犯罪,从而进行自我纠偏,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责任编辑: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