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冠宇
关键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旅游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517(2019)03-0203-02
1 旅游消费者的特殊性分析
首先是其目的性。旅游消费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与普通购买的实用需求不同,旅游购买多是以具有纪念意义和保存价值的产品为主,这是旅游发展中的一大特点。其次旅游产品具有特殊性,与一些行业不同。旅游除了能够提供有形的产品外,还能够提供无形的服务。但除了购物以外的产品均不具有所有权。旅游产品的临时性特征明显,受到特殊的限制,因此具有特殊性。第三,旅游主要以休闲和放松心灵为主,因此这一行为自身就具有休闲型。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都成为旅游的基本需求。但是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与经营者相比,游客是被动的。在旅游活动中,合同的格式化,旅游的消费异地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都会造成游客依赖于旅行社,而长期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者深谙这一道理,更使游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从合同法角度讲,游客是更需要被法律保护对象。
2 以合同法为视角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剖析
2.1 消费者权益法的完善程度不足
消费者权益法的完善程度不足是造成诸多问题的前提,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使行业面临的问题增多,当然法律的更新速度无法与行业的复杂度相吻合,这是一种必然。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旅游消费行为细节的描述不完善,出现的问题包括消费者的自主权、安全权受到侵害等、分析合同法的不足,对其进行改进对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2 消费者自主权利和知情权的缺失
旅游看上去是自主的活动,但通过旅行社的旅游可以明显地看出存在的问题。首要问题就是消费的自主权被侵害。国家旅游合同法不能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进行保护,使很多条款不得不被动选择。实际旅途中,旅行社也并未旅行相关规定,消费者被动消费行为明显存在。消费者在很多方面都不知情,造成额外的消费,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2.3 消费者安全权上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在构建过程中,安全应是对消费者的最大保障。旅游涉及面广,需要餐饮、住宿和交通等多方面的安全保障,但是从合同法上表现出来的问题包括对企业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立要求的不足,对企业违规行为和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处罚程度不足。旅行社所提供的环境与宣传不符,交通超载,服务质量差等,都影响其发展,也带来安全隐患,但是法律出台后,执行力度不足,旅行社的違规行为依然存在。
3 提高旅游消费者合同法效益的途径
3.1 完善旅游消费者合同法
对当前消费者权益损害问题进行分析,基于此对我国立法进行调整,以满足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为前提,具体的措施如下。
首先,要实现旅游合同的有名化,在未来的《民法典》编写中,旅游合同法要明确命题,为旅游中消费者权益问题提供直接保障。其次,需要进一步界定合同的范围,对业主和旅游者之间的权益进行划分,以规范当事人行为,一旦出现纠纷能够有法可循。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权等直接进行规定,并且要保证清晰。另外,要通过规制格式条款的应用来保障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就是一些隐含条款和霸王条款的存在,合同自身的不合理性增加了游客的消费。实践中,建议在旅行合同有名化之后,详细的规定合同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总结和预测,将其明确书写于法律条款中。使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达成一种以法定的权利义务分配作为基础,进行加减的约定。这样既能够保证旅行社利润获得的合理性,也确保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3.2 对惩罚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立足于现有的惩罚补偿基础,对旅游中的相关事件进行合理的赔偿增加。适当增加精神补偿形式,用来约束旅行社的行为。建立更完善的补偿机制,拓展司法的解释范围。传统的解决方式是当出现侵权问题后,只有受侵犯提出申诉,法院才会给予处理。但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赔偿,则不能获得法院的同意。因此,需要强调无论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都要提供精神赔偿,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另外,针对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扩展,加大惩罚范围和惩罚力度。目前消费者在旅游中遭遇的问题主要来自惩罚机制的狭窄。为此,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消费者行为,规定旅行社行为,以保证旅行社作为经营方能够在法律监督下运营,出现赔偿责任后,能够按照法律的手段解决,有法可依。
4 总结
目前,我国旅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还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笔者从合同法角度进行分析,将合同法视角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进行剖析。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强化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划旅游行为,促进旅游业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孟雁北.旅游企业交易优势地位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家,2015(3).
[2] 王珊珊,刘燕婷.浅谈旅游合同的解除[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6).
[3] 刘晔.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需法律出手[J].人民论坛,2017(13).
【通联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