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土地买卖契约中第三方参与制度对契约规则形成的影响

2019-09-10 07:22范一丁
三峡论坛 2019年2期

范一丁

摘要:考古发现的周代青铜器卫岙、佣生簋和五年卫鼎的铭文表明周代土地买卖契约订立过程中有第三方“五伯”、“有司”的参与,既代表官方对契约订立的监管,又兼具中介人和证人作用,且以此构成契约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一由国家制定的契约法制度,为中国古代契约法中独特的中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虽然官方后来不再直接参与契约的订立,而分别以具有准官方身份的“牙人”,以及兼具有中介作用和担保性质的由习惯法规制的保证人“任者”、见证人“旁人”所替代,但这一契约法制度因与宗族制度的密切关联,成为后来以“礼法”为其形态的中国古代契约法最具典型意义的制度之一。

关键词:周代;契约法;中人制度;牙人、任者、旁人

中图分类号:K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9)02-0074-05

一、周代土地买卖契约中出现的第三方往往是官员,但其身份卻是多重的

周代青铜器上的契约订立过程中第三方的参与,在1975年2月2日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岐山南麓古周原遗所发现的“裘卫四器”中有记载,卫盉铭文起首记录了契约签订的时间,随之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交换的标的物,最后由第三方“五伯三有司”参加监督并主持“受田”即交割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