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江
编辑:本案认定,上班期间在上厕所途中受伤是工伤,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工伤,又称“因工负伤”,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认定工伤应当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因素。
本期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老董上厕所是个人私事还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而从事的行为。
工作时间又称为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为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是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本案中老董上夜班期间因内急而去厕所,属于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显然是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为方便职工工作和生产解决职工必要的生理需求而设置的相关区域,例如休息室、卫生间、更衣室、饮水消毒间、除尘室、烘干室、食堂等,就属于工作场所。根据这个标准,本案显然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
认定工伤时最核心的内容是工作原因。其判断依据是劳动者受傷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这里的工作,既包括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也包括与职工本职工作相关联的事务。产生的伤害也包括直接和间接。直接伤害就是职工在工作中,从事具体劳动而受到的伤害,间接伤害就是由于具体劳动之外的但与工作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本案中,老董在工作期间上厕所途中摔倒而受到伤害,符合工作原因的要求。
因此,老董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不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而且契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
编辑:工伤认定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律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既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表现为实践中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在认定工伤时双方之间产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纠纷,则劳动者需要先启动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如果劳动者已经退休,则一般来讲,就不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很可能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如果产生伤害,则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也是工伤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区别的关键所在。
在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认定工伤的,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老董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经过调查,应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结论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本案中,市人社局在受理老董申请之后根据老董提供的证据及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老董为工伤。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即是如此,用人单位对市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市人社局做出的工伤结论,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