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即便没有帮忙打招呼,也没有作出相关承诺,只要收受钱款3万元以上的,亦可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构成受贿犯罪。这正应验了一句俗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日前,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原局长桑小剑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桑小剑受贿案的一些细节,生动揭示了受贿犯罪中并不常见的现象。尽管情节不复杂、案值也不大,但这起案件堪称一部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的活教材。
无功受禄50万元,没“打招呼”也算受贿
刘继全早年就与桑小剑相识。2012年春节后,桑小剑调任吴江市(2012年10月29日撤市设区,为苏州市吴江区)住建局局长。几个月后,吴江辖区的爱思开哈斯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KC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启动扩建厂房工程。刘继全获悉后立即找到桑小剑,请他跟吴江市的领导或者SKC公司的负责人打招呼,将工程协调给自己挂靠的吴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做。
刘继全一方面请桑小剑帮忙疏通关系;另一方面以建工集团的名义主动与SKC公司联系相关事宜。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以及竞标议价,SKC公司最终同意把扩建工程交给建工集团来做。
2012年9月,刘继全开始承建SKC公司的扩建工程。一天,他将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现金送给桑小剑,表示感谢。为联络感情,刘继全还在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到桑小剑办公室,送给他金额为5000元的购物卡。
这些看似平淡的受贿行为,却在庭审辩论中出现了波澜。
庭审中,桑小剑的辩护人辩解:刘继全2012年9月送给的桑小剑50万元不构成受贿,理由是桑小剑没有帮助刘继全向SKC公司负责人打招呼。后经证实,SKC公司在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政府官员向他们推荐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而桑小劍在供述中也称记不得是否打过招呼。也就是说,建工集团中标其实是公事公办、水到渠成的事,并非是桑小剑打招呼促成的。辩护人据此认为,既然没有人向SKC公司推荐,说明刘继全的中标不存在人情关系因素,桑小剑没有就此事为刘继全谋取利益,故其收受50万元并不构成受贿罪。
针对该50万元是否应予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明知刘继全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桑小剑是否实际为刘继全承接工程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等不影响该笔犯罪事实的认定。
拿私人钱以为不算受贿,当庭翻供照样难逃罪责
2005年,桑小剑在吴江市农村发展局工作期间结识费学民。之后费学民在吴江山鹰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房产”)担任副总经理,负责阳光嘉园小区的开发建设工作。2009年9月,阳光嘉园小区有几幢楼要交房,业主反映房子有问题,先后到公司、吴江市管委会、吴江市信访局、吴江市政府上访。费学民为此很头疼,后在桑小剑的帮助下,问题圆满解决。
为此,费学民送了其10万元现金、5张面值为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这笔贿赂看似也很平常,但却因费学民在庭审中否认侦查阶段的证言及钱款来源等问题,再次引发了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论。
“桑小剑帮了我这么大的忙,我内心真的很感激他。”费学民在侦查阶段作证时表示,当时送给桑小剑的钱都是自己个人掏腰包,购物卡也是自己花钱买的。
在庭审中,桑小剑矢口否认,而证人费学民在庭审中也推翻了之前的证言,称在侦查阶段,自己为了能尽快回上海提供了虚假证言,事实上自己没有向桑小剑送钱。
既然费学民这笔钱没有在公司账上报销,公司账上就查不出这笔支出。加之两人在庭审中双双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和证言,而辩护人又对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用自己的钱行贿提出质疑,认为这不合常理,庭审现场再次进入胶着状态。
法律不容亵渎。法院认为,证人费学民当庭否认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但未提供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言却有相关证据印证,故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被告人桑小剑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且细节与费学民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该笔受贿事实。
受贿百万锒铛入狱,财务漏洞应及时堵塞
2017年7月4日,桑小剑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案发后,桑小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还了全部赃款。
办理此案的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本案反映出一些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为贿赂犯罪提供了便利。此案提示企业经营者务必要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杜绝擅自提取单位现金并做假账的情况,避免给贿赂交易提供可乘之机。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管,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