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涛,陈 功
(四川外国语大学 a.国际商学院;b.教育发展研究院;c.重庆国际战略研究院,重庆 400031)
从根本上而言,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于自然资源、生态均良性发展的环境[1]。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冲突加剧,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国际社会讨论的焦点问题。环境保护论者认为,贸易自由化致使市场产生盲目性、滞后性,继而使污染环境的商品流通加速,易致他国环境恶化[2],也容易产生“环境避难所”(1)即污染者以环境制度松弛的国家作为生产基地,再将产品出售到环境制度标准的市场,这不仅对生产国的环境进一步破坏,而且对全球环境的恶化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效应,致使全球环境遭受破坏。而贸易自由论者认为,贸易自由化有助于经济快速发展,实现环境资源最优配置,帮助环境产品、服务、技术的交易与流通,环境保护因此而受益[3]。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冲突的本质在于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目标、环保措施与国际贸易原则、环保措施与贸易规则出现了冲突,冲突的法律根源在于环境权与发展权的失衡、环境规则与贸易规则的兼容性缺陷、相关国际规则的“软法”性质。客观而言,环境与贸易内在目标与宗旨仍存在一致性,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同时,环境与贸易关涉全球经贸发展,也涉及各国经济、法律、政策、战略等领域,国际社会对二者关系的协调进行了理论探索,也通过实践不断检视现有协调机制,开拓和发展环境与贸易协调的路径。
近年来,多边贸易体制谈判陷入僵局,区域经济一体化热潮兴起,出现了很多新的自由贸易协定,并持续对环境与贸易的协调机制和规则进行了探索,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TPP作为高标准区域协定(7)TPP被美国定义为高标准、全面的、面向21 世纪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下一代自由贸易协定的蓝本。,在环境与贸易协调规则方面试图有所突破,解决WTO体系规则中的一些遗留问题,突破MEAs的现实局限,完善RTAs现有环境条款与规则的缺陷。美国退出TPP后,11个TPP成员最终达成了《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CPTPP并未对TPP的环境章节作出调整,继续维持了原有的专章规定和内容。本文力图分析与评估CPTPP所采用的标准和承诺的总体水平,对其环境保护的关键性事项进行梳理,阐释其环境规则展现出的创新内容,并全面分析对我国相关法规完善带来的启示。
面对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举步维艰,其中涉及的环境保护制度亦不太可能取得新的进展。作为高水平的区域贸易协定,CPTPP对环境保护规则进行了高标准的规定和展示。CPTPP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序言部分、第1章、第9章和第20章“环境”。
CPTPP 环境章节共23个条款(具体见表1),从内容来看,既有对以前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环境规则的重复,也有新的发展和变化。总体而言,可以将CPTPP环境条款划分为3种。
(1)原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典型条款。其实CPTPP中的很多环境条款也是继承了原有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条款,比如环境章节中从第3条到第11条,涉及到环境保护水平、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等事项。
(2)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CPTPP环境章节在第22条和第23条专门对环境争端的磋商机制进行了规定,也对争端解决的程序进行了阐释,使环境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建立了更加细化和复杂化的解决程序,强调了磋商、对话和交换信息等处理方式。
(3)新增的实质性环境议题条款。这些条款在以前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没有出现,属于CPTTP新增加的一些条款,如企业社会责任、海洋保护与渔业捕捞、减少财政补贴、强化多边环境协议(MEAs)的义务约束力、保护生物多样性、管理财产和打击非法贩运野生动植物和非法采伐等事项。其实这类条款在CPTPP环境规则中的地位是很重要和关键的,关系到其环境保护的发展程度和水平。
总之,CPTPP环境章节涵盖了比以前任何自由贸易协定更广泛的内容,创设了很多新的环境保护规则,使成员的义务更加明确具体,加大了各成员在环境领域的实质性义务,使成员承担了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义务,更强调环境保护中成员之间的国际合作,明确了公众的参与程序、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强化了MEAs的义务,环境争端解决程序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并进行了专门化规定。
表1 CPTPP环境章节承诺事项(8)本表依据CPTPP协议文本归纳整理。
1.海洋保护与渔业捕捞规则
相比以前自由贸易协定的环境规则,CPTPP对渔业补贴政策的限制和渔业管理的健全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规定,这是一个重大飞跃和进步。
(1)解决普遍性的渔业捕捞补贴问题。CPTPP一些成员国正在为本国的过度捕捞行为提供补贴,CPTPP最重要的新义务之一是禁止授予或维持这些补贴。按照CPTPP的安排,在CPTPP生效之前已经实施的相关渔业捕捞补贴,应在3年内与CPTPP承诺义务相一致(但越南可能要求其补贴计划一次性延长两年)。
(2)对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捕捞(illegal,unreported,and unregulated,以下简称“IUU”)的严厉管制。第一,CPTPP规定,对IUU渔船的补贴在CPTPP生效后必须立即停止。CPTPP不禁止所有补贴,只针对那些存在给予过度捕捞和IUU船舶补贴的国家,成员国也必须在CPTPP协议生效一年内对本国所有“从事渔业或渔业活动的人”的生效补贴进行报告和备案,并且以后每两年需要更新一次通报备案(9)CPTPP环境章节第16条第9款。。第二,通过阻止非法捕捞产品的贸易和禁止海上转运此类产品来打击IUU类型的捕捞。IUU的发展基本上是海盗行为,全球每年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在100亿美元到235亿美元之间(10)USTR发布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与环保绿皮书》。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fact-sheets/2013/ustr-green-paper-conservation-and-trans-pacific-partnership.。为了阻止这种活动,CPTPP的目标是每个成员国都承诺和支持要对IUU 采取特殊的监测和控制系统,以阻止或限制从事IUU捕鱼做法的船舶进入港口或在港口获得服务(11)CPTPP环境章节第16条第14款。。第三,加强国际行动措施的合作。CPTPP条款试图借鉴2009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中有关“港口国预防、阻止和消除IUU捕捞协定”所规定的措施,提出了一项类似于“港口国措施协定”的方案。但CPTPP协议本身不要求成员国通过和实施2009年的FAO协定,此条款是具有约束力的临时协议,主要目的是促使CPTPP成员国能在海洋保护和渔业捕捞行动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3)加强对海洋野生生物不当捕捞的管理。CPTPP协议成员国还致力于保护鲨鱼、海龟、海鸟等野生生物,消除过度捕捞、非法捕捞对海洋哺乳动物的威胁。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通过并有效地执行“应酌情包括”为鲨鱼设定禁令的措施(12)CPTPP环境章节第16条第4(a)款。和“海龟,海鸟和其他哺乳动物的兼捕缓解措施”(13)CPTPP环境章节第16条第4(b)款。。因此,CPTPP明确禁止各种违反规定的措施,同时,CPTPP环境委员会和监督机构也会督促CPTPP成员国执行这些规定。
2.强化MEAs的义务
当初,在TPP磋商进程中,虽然有较多成员国反对,但在美国主导下,仍试图将现有MEAs规则纳入到争端解决程序,不断强化现有MEAs的义务效力,使其成为具有全面约束力的规则,并成为未来TPP环境规则修订的基础和参考。因此,CPTPP协议也就引用了7项MEAs:《濒危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美洲热带金枪鱼公约》(IATTC)、《湿地公约》(RC)、《国际捕鲸公约》(IWC)、《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CCAMLR)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MPSDOL)。
目前,11个CPTPP国家参与MEAs的情况各不相同(表2),日本已经签署了所有7个协议,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墨西哥、新西兰、秘鲁6国加入了6个协议,其余国家只加入了3个或4个协议。所有11个CPTPP国家批准的协议是CITES、MARPOL、MPSDOL。对于其他4个MEAs,CPTPP包含的所有环境规则将适用和为所有CPTPP成员国所执行。
由于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等都予以反对,认为这是两个体系,不应捆绑在一起,因此,CPTPP并不要求所有国家必须承诺所有7项MEAs的环境义务,也不会作为加入CPTPP协议的先决条件。CPTPP环境章节第4条明确了每个成员国应“实施MEAs的基本承诺”,这只是一种鼓励性的条款,在形式上增加了与MEAs规定的相关性。
表2 CPTPP成员国已加入的MEAs(14)根据USTR网站资料整理,http://www.ustr.gov/trade-topics/environment/bilateral-and-regional-trade-Agreements.
3.物种保护规则
(1)加强成员国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义务。CPTPP的义务超越了CITES列出的物种,CPTPP环境章节第17条不仅重申和加强了CITES的规定和决议,还要求CPTPP国家应当维持或加强政府的法规制定和执行能力,以促进森林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每个CPTPP成员的国内法应与CITES规则相一致,如果一个成员的国内法和实施的措施不能满足其CITES义务,将视这些行为是濒危物种非法采购和交易(15)CPTPP环境章节第17条第4(b)款。。
(2)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制裁。CPTPP要求每个国家采取措施阻止非法贸易和禁止非法产品通过其领土转运,要求每个国家采取合作一致的态度与措施防止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非法贸易。此外,还要加强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制裁、惩罚或其他有效措施的协商与合作,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政府计划与措施的透明度,但同时也承认“尊重、维护和保持本土特色措施的重要性”(16)CPTPP环境章节第15条第3款。。
CPTPP的序言、第1章和第9章阐述了环境保护的目标、环境与投资的关系以及多边环境公约与CPTPP的效力关系,这3点内容来自此前国际投资协定(IIAs)中的内容,CPTPP对此进行了具体化。CPTPP真正独树一帜的是第20章“环境”,体现了整个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创新之处。
NAFTA 生效后,与其相关条款而涉及环境问题的投资仲裁案件较多,如Glaims Gold案、Metalclad案、Waste Management案、Methanex案、Ethyl案等。在这些案例中,对缔约方制定、修改其国内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没有进行明确,也没有对条约中“环境法”的含义和国内立法涵盖的范围进行规定或阐释。对此,CPTPP在20章前3条中明确了“环境法”的含义,确立了“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的目标,并对缔约方“制定、采取或修改其环境法律和政策的主权权利”进行了确认。
对“环境法”的含义和范围进行明确阐释,这样的条约规则,既对以后环境规则的界定和未来相关条约的实践带来更多的创新和尝试空间,也对相关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产生较大影响,从而明确了环境保护规则的具体应用范围。而高水平的环境保护目标的确立,可以为CPTPP规则的解释提供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依据,体现了CPTPP环境保护的目的和基本价值取向。明确缔约方制定、采取或修改与其环境法律和政策的主权权利,对厘清缔约方制定和调整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依据,对界定缔约方的条约义务和主权权利有积极的意义;对各缔约方能够准确地运用规则、制定相关措施和国内法规提供了明确的权利规则。因此,这样的规则承诺条款解决了缔约方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空间的范围的界限问题,消除了规则制定与措施实施之间的可能争议。
CPTPP第20章第7至11条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制度和有关程序事项,为个人和其他缔约方就环境保护问题提出申诉设计了渠道,并解释了公民对环境保护中公开提交诉讼过程的框架性规定,这是CPTPP环境规则中另一个旨在实施环境承诺的机制。通过公民参与制度,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国的任何非政府组织或个人,能够提交一份阐释任何缔约方未能实施或大幅执行协议当中规定的环境义务的报告,并规定了缔约方应将“答复向公众公开”,这就意味着缔约方应当就与环境有关问题的咨询进行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公开。为了确保有关环境规则的落实和缔约方之间的沟通,CPTPP 进一步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将有关“未能有效实施其环境法律”的意见通知其他缔约方。
CPTPP协议规定了专门的争端解决程序,为缔约方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它可以执行协议,其适用范围当然包括环境章节在内的所有内容。按规定,当缔约方已经用尽了所有方式仍然无法解决争端时,将通过争端小组进行公正裁决。当争端方所进行的磋商失败时,应争端方的要求,将在提出磋商请求后的60日内或在特殊情形下30日内成立争端解决小组。争端解决小组应当由独立于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熟悉贸易及争议议题的3位专家构成,并在最终组成专家组之日起的150日内或紧急情况下120日内秘密地提出初步报告,以供当事国评议或发表意见,在此后的30日内作出最终报告,并予以公开。整个争端程序中所提交的书状应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报告也应当公开,且争端解决小组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和采纳非政府组织的书面意见。若缔约方被裁定确实违反了相关义务,争端解决小组将同意控诉方进行贸易报复,但仍给予了败诉方在被采取报复措施前一定时间的谈判磋商的合理宽限期间。
从CPTPP的争端解决程序规定来看,相较于以前的很多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都有了较大进步,体现了CPTPP高水平、高标准的特点。但也有专家认为,从环境保护条款实施的历史发展来看,情况也许并不乐观[11]。因此,CPTPP的缔约方在争端解决程序框架下能否切实执行环境规则所产生的义务,能否实现对违反承诺义务的缔约方的完全执行,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12]。但从CPTPP 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设计可以明显看出,它深入总结了国际司法实践和缔约实践的双重经验,体现了国际法内在的延续性,为涉及环境问题的纠纷开创了一条国际司法的通道。此前,国际法院曾有设立环境问题特别分庭的实践,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功。目前尚无法推测CPTPP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效果,如果能够成功地加强关键的监测要素,同时也能考虑其他成员国对环境承诺的政治意愿,它将成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具有开创性的国际司法实践。
与CPTPP环境规则相比,客观而言,无论是环境规则涉及的范围,还是缔约成员的义务和约束水平,我国所参与制定的环境规则是存在一定差距的[13]。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更注重经济发展,而对环境保护不太注意,也不注意在对外缔结条约中进行整体规划和战略布局。因此,无论是BITs,还是FTAs,都长期缺少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据统计,在所有104个生效的BITs中,仅有8个(17)分别与新加坡(1985年)、毛里求斯(1996年)、圭亚那(2003年)、马达加斯加(2005年)、乌兹别克斯坦(2011年)、日本和韩国(2012年)、加拿大(2012年)、坦桑尼亚(2013年)签订的。含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比例相当低。在FTAs中,环境保护的情况要好不少,在11个FTAs中,有7个(18)分别与新西兰(2008年)、秘鲁(2009年)、哥斯达黎加(2010年)、瑞士(2013年)、冰岛(2013年)、韩国(2015年)和澳大利亚(2015年)签订的。含有环境保护的内容,比例较高;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国际上越来越多的BITs、FTAs都在加强环境保护规则的制定与完善,而有关环境保护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地被诉诸国际司法。未来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将会更加注重环境规则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以尽量避免规则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但我国目前相关条约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1.环保规则的标准不统一
2.未对国际实践系统总结
通过简单对比CPTPP环境规则的内容和我国的缔约实践可以发现,CPTPP有关环境规则的实践是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其内容覆盖了投资与环境的关系(序言、第9.15条“投资与环境、卫生和其他管理目标”)、多边环境公约与CPTPP 的关系(第1章)、企业责任(第9.16条“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与征收(附件9B第3款b项)、环境保护与政府管理权行使(主要在第9、20章)。这一系列的规定几乎把目前环境与投资、贸易、政府管理等领域的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体现出系统化和整体性的特点。此外,CPTPP从环境规则核心概念的阐释、公众参与程序、争端解决、非政府当事方的参与途径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阐释,无论是规则设计的完善性还是现实实践的可操作性,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对比我国目前参与制定的相关协议可以发现,其突出特征是内容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战略。因此,近年来即使在条约中出现了有关内容,但具体行文缺少前后呼应,多是以对方提供的谈判方案为准,难以体现我国在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中的实际需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
当前世界经贸发展都十分注重可持续发展原则,绿色环保理念也是深入人心。在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未来我国将更多发展绿色环保、低能耗的产品和服务。而CPTPP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规则符合当前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趋势,这必将对我国相关国内法规的完善产生影响。我们可以很好地研究和借鉴CPTPP环境规则,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完善和提高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15]。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和提高我国环境规则的实施水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规则的实施进行了规定,但对规则的具体执行和处罚措施的实施规定得不够细化。未来应当研究CPTPP环境规则的执行规则,结合自身情况,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使环境执法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二是对海洋保护和渔业补贴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和细化。可以考虑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加强对非法捕捞、违规捕捞的行为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规则;细化对海洋濒危保护物种的范围,加强保护和执法力度。三是将保护生物多样性纳入环保目标。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重要的目标进行阐释,对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购和交易制定更加详细的规定,并增加跨越国境合作的条款细则。四是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法规体系。国内环境保护法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要整体提高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水平,必须从体系的角度来进行。除了前面所述的几部主要法律,还包括《水土保持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渔业法》等法规的完善和提高。
2.对外贸易与投资方面的法规
CPTPP环境规则不但可以直接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环境产品和服务的自由化,也为我国相关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提供了重要机遇。在对外经贸与投资的国内法规方面,应当借鉴和参考CPTPP相关规则,结合自身的环境技术水平和国内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完善,为我国环境产品与服务的出口以及相关领域的投资做好法律和制度支持[16]。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标准的制定。目前,我国对环境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标准和准则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未来要想更好地促进该领域融入国际市场,可以考虑在《对外贸易法》等具体法规中完善环境产品和服务规则,参照CPTPP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情况,细化环境技术标准,为未来我国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奠定基础。二是加强有关环境产品和服务投资方面的法规。我国对外资进入国内投资领域的范围主要通过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引导,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性下,可以考虑在我国《外商投资法》中对环境产品和服务领域的投资进行专门规定,明确相应的准入和审查标准。三是强化经贸与投资的法规体系建设。应在全面研究CPTPP环境规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CPTPP环境规则出台的发展过程和深层次原因,对比和梳理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制定的环境规则,依据我国未来经贸发展的总体战略,进行准确的自我定位,自我调整环境策略,积极推动我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环境议题的谈判,树立我国重视环境保护的良好形象。
1.推进制定FTAs中的环境专章
2.加强FTAs中环境保护配套机制的设立
CPTPP 和其他一些FTAs中对MEAs规定义务的履行进行了专门的阐释,对争端解决机制也进行了不同的安排,对国际合作也予以特别关注。未来我国参与的FTAs的环境规则要得到更好的执行,也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配套机制,同时加强与国内相关法规机制的衔接和统一。一是梳理MEAs中关于成员义务履行的程序规则,可以在我国未来参与的FTAs中建立环境合作委员会、设立环境合作秘书处等机构,理顺环境保护与成员之间的沟通合作机制。二是设立环境保护的合作机制。CPTPP环境保护规则中特别强调环境保护的合作与协调,在我国参与的FTAs中应当通过具体规则的阐述,来加强环境保护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平台。三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CPTPP环境规则中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未来环境事项中对公众参与机会、公众意见和参与程序都会有较为严格的要求[18]。我国应在参与的FTAs中建立公共参与机制,增强公共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3.设立完善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
FTAs中环境规则的最终执行和实施,必须要有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CPTPP的争端解决机制无疑具有重要借鉴作用。一是可以直接借鉴CPTPP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具约束力的规则,同时为环境保护中产生的冲突提供基本的解决路径,完善和建立环境保护的执行和实施机制,特别是应考虑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确保争端的有效解决。二是重视对现有FTAs规则中争端解决机制的继续研究和借鉴。CPTPP争端解决机制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在充分借鉴和发展了现有多边贸易体系和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应当继续研究WTO和其他区域自贸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应通过区域谈判,在我国与其他当事国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完善相关争端解决机制,以作为解决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的首选途径[19]。
1.明确BITs与现有MEAs的关系
当前MEAs的制定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CPTPP环境规则的承诺中就明确将MEAs纳入其中,通过具体承诺和限制的方式,将CPTPP环境规则的制定与众多MEAs密切联系在一起。从现实规则和仲裁实践来看,NAFTA 有比较成功的尝试,其第104 条规定了NAFTA与MEAs的关系,明确了MEAs的优先效力,但遗憾的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CPTPP在对“环境法”的阐释中明确包括了各缔约方参与的MEAs,同时也规定了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的协商原则和方法。这样的规定虽然不能完全解决BITs有关环境规则与MEAs的现实冲突,但至少在制度设计上为我们日后的环境规则制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2.明确公众参与制度
CPTPP环境专章对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集中在第5条(程序事项)、第6条(公众参与的机会)、第7条(公众意见)。由于BITs中投资与环境的关系历来比较敏感,特别是公众和环境保护组织对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措施比较关注,所以,目前BITs的制定都很关注公众参与监督的权利,增强协议规则制度的透明度,以寻求投资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更好平衡。环境保护对投资等活动的限制目前不仅仅是一种规则制定的趋势,也是一种现实。这样的变化就促使我们对BITs的内容和案例实践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和总结,并结合我国自身情况,形成适合自身需要的制度设计方案。
具体而言,应在BITs中设立新的咨询机构,如国家咨询委员会就环境章节有关事项听取意见,并在委员会中设置公众意见讨论,对公众参与的人数和来源领域设置选择程序,做到公众参与的广度和代表性;规定委员会的答复程序,包括答复的期限规定、答复的形式要求、公众对答复意见的获取和意见表达程序。此外,还应制定公众对于环境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了解、诉讼程序中的听证公开、公众意见与答复等规则,做到从参与启动到参与结果的全过程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则保障,切实保障公众参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3.明确纠纷的磋商机制和东道国司法优先原则
当前的环境问题纠纷很多都与东道国政府的国内行政管辖权使用有关,国与国之间建立完善的纠纷磋商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更好地从宏观视野来看待纠纷解决,同时也能更好地平衡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外资的引入还将不断发展。同时,我国作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虽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一定的保留,但自从与巴巴多斯的BIT签订之后,我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基本全部接受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管辖权。由于环境条款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很多纠纷将会持续出现,环境条款也会在强势投资条款的冲击下变得更为弱势,起到的保护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在这样的纠纷中,可以明确规定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优先原则,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环境利益。
目前,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发展举步维艰,加上全球经济发展较为困难,各国谈判立场差距明显、热情消退。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要重新创建一个广泛环境承诺的谈判议程已不太可能。在此背景下,区域自贸协定中的环境规则的发展却展现出了另一番景象,CP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相关区域性协定都在发展或构想当中。因此,未来如CPTPP一样的区域贸易协定还会不断发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也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相关区域协定中,加强对区域环境规则的研究将会对未来贸易与环境问题产生重要影响。虽然CPTPP的发展出现变化,但包括环境专章在内的众多规则,都体现出了区域自贸协定的高标准和高水准,对未来区域协定环境规则的制定和发展都将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CPTPP环境规则可能会为我国环保标准和环境保护提供借鉴,未来我国在环境保护的相关国内法规方面应当依据经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总体战略,进行准确的自我定位,自我调整环境策略;完善和建立环境保护的执行和实施机制,完善相应的程序体系。同时,应当注重已经参与和未来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环境规则设计和制定,完善相关环境保护的配套机制,掌握制定规则的主动权,从而为我国绿色发展理念提供制度和规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