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理新生儿胎盘,医院担责

2019-09-04 09:19余深
莫愁 2019年22期
关键词:废物胎盘产妇

文//余深

遵从古俗

2018年1月18日,黎萍入住广州市广育妇产医院待产。当晚8时许,黎萍胎膜早破,因身体原因,医生为她做了剖腹产手术。

黎萍和丈夫郑华的老家均在河南省夏邑县,来广州市安家落户已三年。按照他们家乡的乡村古俗,妇女无论在何处分娩,产后都要把新生婴儿的胎盘带回家,如果生下的是男孩,就将胎盘埋在自家堂屋梁头下面的土中,冀望孩子一生体健平安;若为女孩,则将胎盘埋在自家窗前土中,寓意其在窗前织绣,一生安好。黎萍怀孕后,双方父母就再三叮嘱过,说务必将胎盘带回老家,按照当地风俗处理。

因在医院忙前忙后,郑华忘记提前告知医院要带走婴儿胎盘,黎萍也因紧张待产,忘记了母亲的叮嘱。1月20日傍晚,剖腹产手术完毕,黎萍生下儿子。当夜和次日上午,婴儿一直哭闹不安,医生初诊他体内有炎症,决定转入儿科病房治疗。

当天下午,产科医生送来《新生儿转科通知书》,与《胎盘处理告知书》印在同一张纸上,为上下联。郑华看见胎盘处理告知书上有带走、捐给医院和交给医院处理三个选项。医生指着第三项说:“你在这上面打勾就可以了。”“我需要带走。”郑华当即声明,并解释了家乡的风俗。“年纪轻轻怎么也信这个?”医生摇了摇头,表示所有新生婴儿的胎盘都是由医院处理。郑华签了《新生儿转科通知书》后,气呼呼地说:“出院时我肯定得把胎盘带走。”

索要被拒

1月24日上午,郑华为妻儿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后拿到了《出院小结》,并附有胎盘的《病理检查报告单》,记载的检查日期为1月22日。

郑华立即联系产科住院部要求返还胎盘,值班护士查了查记录回复说:“已经制成标本了。”“我明确要求带回去的呀。”郑华强调。值班护士赶紧改口说:“不是,不是,我弄错了。”如此随意的答复,令郑华更加恼火。产科医生快步上前解释:“因为有炎症,胎盘正在化验。”郑华拿出检查报告单,表示化验早已结束,产科医生愣住了。最后,产科主任向郑华解释说:“这是带有炎症的胎盘,属于病理性的,根据规定,医院有关部门应当已经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掉了。”

随后,郑华多次到医院交涉,仍无济于事。医院拿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声称该条例第二条已经明确指出,带有传染病的胎盘属于医疗废物必须销毁,没有返还的可能性。“你们拿出胎盘有传染源的证据,否则这事没完!”郑华坚持讨要说法。

酌情抚慰

2018年6月17日,郑华夫妇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育医院向他们出具书面道歉信和销毁胎盘的凭证,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5万元。

法庭上,郑华强调:“广育医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拒绝归还胎盘,是故意占有,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在我及家人对胎盘具有特殊心理需求的情形下,医院擅自处理胎盘,给我们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广育医院针锋相对:“我们需要传承的是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所支持的公序良俗。原告所称的风俗习惯很难划入这样的范畴,其诉讼主张也不应得到司法的支持。”广育医院还坚持说,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人身损害,也没有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卫生部针对山东省卫生厅的请示,作出《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本案中,广育医院对胎盘的处理并不符合相关规定。考虑到原告主张的埋葬胎盘的风俗习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2019年4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广育医院赔偿郑华夫妇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以案说法】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尽到相关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处置胎盘,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及未获得有效处置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严禁一切形式的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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