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中的体现

2019-09-03 08:14冯亚楠
锋绘 2019年6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民商事管辖权

冯亚楠

摘 要:意思自治原則在私法领域发展的基石,随着国际社会来往密切,国际民商事贸易的迅速发展,意思自治也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挥了重大的优势。但是随着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和国情等因素的变化,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中的发展并没有在国内法领域中发展的迅速,并且在一些国际公约中也有所体现。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条约中是否能够被很好的遵守或者说意思自治原则能否在国际条约中被容纳,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文章通过两个公约的对比,来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条约中的体现。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公约》

1 《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背景

《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是美国在1991年末提出的建议制定一个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条约。1996年,该多边条约开始着手定制。1999 年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涉及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初步草案》,也就是该《公约》雏形。但是因为大多数欧美国家在一些规则的细节难以达成一致,欧美国家之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也越来越激烈。因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缩小调整范围,起草一项规范商事交往中排他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也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于 2005 年通过的《公约》。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中的体现

《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该公约的条文中体现。条文的第二章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就是对这一原则的体现。此外,公约的第二条也是涉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需要指出的是,这十八项没有任何的规律和逻辑可言,应该是在制定的时候各个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取舍下的结果。比如在知识产权的领域,中国出于国情的考虑,自然不会同意将知识产权作为管辖权的审理范围,但是欧美国家不同,他们的生产技术和发明科研项目走在世界的前端,出于对自己国家利益的保护,这些国家肯定会尽最大的努力让知产产权受到保护。除了第二条之外,第二十一条声明制度也是对管辖权中意思自治的限制。因为在共同起草和商议的过程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没有办法调和的,各个国家只能在自己的利益争夺的范围内权衡利弊,各自让步和妥协,以求达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公约第二条中做了意思自治的限制后,为了保证公约能够顺利的起草完成并通过,在第二十一条中又规定了声明制度,就是为了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冲突,促进条约的完成。

3 《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公约》的对比

3.1 《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下的意思自治

前文已经提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中的体现,主要是在条文中的体现。直接暗含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是公约的第二章,是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其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直接体现出意思自治原则在该公约中。公约中的第二条中的十八款规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也是涉及管辖权。第二十一条声明制度也是对管辖权声明的拒绝。所以,《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中的意思自治是管辖权的意思自治。

3.2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下的意思自治

将这两个公约做一个比较,分析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下的意思自治原则。从第二条对比可以看出,首先,当事人不涉及合同的私权利和涉及一国公权力的事项是排除在外的,没有留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余地。其次,《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中有两项不适用选择法院的事项,这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中没有的。最后一点是在《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中有对管辖权意思自治的条款第二章管辖权中的第5条和第6条都是意思自治的条款。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公约》中,都是没有这些条款的。也就意味着,案件通过法院审理判决后的,剩下的承认与执行是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在公权力参与过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需要当事人根据的意思自治原则来实现自己的诉讼意志。

4 结语

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由于国家主权的影响或者说由于国家司法主权的影响,涉外民商事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几乎是行不通的,很多国家都会找很多理由来拒绝。但是这一现象阻碍了涉外民商事判决的流通和国际私法的发展,更不要说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条约中的体现和被条约缔约国的遵守了。通过分析这两个条约可以得出,在统一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一个公约中有意思自治原则,另一个公约中没有意思自治原则,都是在统一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在意思自治原则中所体现的两种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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