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与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研究

2019-09-03 08:14陈波
锋绘 2019年6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

陈波

摘 要: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各个领域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法律领域,也因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出现了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这类证据形式有着巨大的差异性,需要通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才能在法律领域进行应用,并发挥其法律效用。本文就其特点以及保全证据公证的有效实现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保全;网络保全证据公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电子政务、商务等活动也随之得到迅猛地发展,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信息的便捷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同时电子商务纠纷也随之增加,而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相关证据与传统证据有着极大的差别,增大了纠纷解决中证据采纳的难度,因此对于此类电子证据,需有通过相关公证机构对信息进行保全和公证,使其法律属性得到认定,可作为可靠的证据。

1 电子证据特征概述

通过计算机的存储设备或外部存储介质,以数字的形式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存而形成的电子证据,主要形式有:电子聊天、电子公告、电子邮件、电子签名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和传统的证据相比,其特点主要有:

复合性;与传统普通物证相比较,通过显示屏幕所呈现的图像、文字、声音

或者是三者的组合的表现形式更具复合性,另外还具备可编辑、可交互的特性。所以电子信息作为证据在进行事件及其过程反映时,能够更加完整、清晰、直观、生动。

无形性;计算机通过将信息进行二进制语言转换后进行识别,通过这种数字

化转换的过程,电子证据按照“1” 或“0”的编码规则进行处理和存储,从某种意义上看,其存在具有着无形性。

脆弱性;电子证据通常都存储在如磁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等数据记载介质

上,不仅在存储、使用和传递过程中,容易被窃取、篡改、窃听、删除、监听等破坏,容易在使用中应操作失误而造成毁坏,在可抄写的数据存储介质上,人为进行损坏也极其容易,甚至可以做到删除后没有任何痕迹留下,所以此這类证据也存在着脆弱性。

真实客观性;这类证据,因呈现方式丰富,证据存储,便捷,可以长期存储

并随时提取,在法律上同样具有证明效力。与其他物证相比,这类证据自身某种属性不会因环境改变而发生变化,如人证容易存在主观性,或出现误导误传的情况;而书证容易出现笔误或损毁的情况。所以这类证据能够以最原始、最初的状态对事物的原本的面貌进行客观的反映,具有真实客观性。

2 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必要性分析

在法律中,对于证据提供形式都要求以书面形式,并需提供原始资料和原始

文件,所采用的记载媒介物通常是纸质或其他有形的介质。而电子证据是计算机以数字技术的方式储存在磁盘等存储介质中,从传统观念上看无法用肉眼识别其内容,需要通过读取、转换等方式在显示屏幕上进行显示,或采用打印的方式在纸质等有形媒介物上进行识别,但通过其他形式呈现时,此类证据的特殊属性丧失,也失去了原件的意义,只能作为副本存在。这也就造成在法律环境,这类证据较难作为原件被采纳和认可。

为了解决电子证据在法律环境中认可的问题,开始针对此类证据进行查找,确定其存在与文书原件所要达到的功能相符合的条件,便能被等同于原件而被法律所认同。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如电子证据能够对最终形成的内容的完整性予以保证,未进行任何更改;能够确定所呈现内容的有效性,并能随时进行读取和调查,则可将其视为原件。若在质疑和举证过程中中,无法证明,此类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时,则此类证据无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

对于在法律中使用的证据,需要具有真实客观性,而电子证据因其具有的脆

弱性,容易被外界因素以及技术原因所影响,使证据被伪造、篡改、删除或破坏,同时在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相对照的副本,较难查清和判断其真实性。另外如出现病毒、软件兼容性引起的数据丢失、误操作、系统崩溃、硬件故障或冲突等危害数据安全的非故意性的行为时,此类证据的真实性也容易受到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对各种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和考虑,其中主要包括:内容完整

信、可靠性;传递数据信息方法的可靠性;生成储存数据信息方法的可靠性;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等。因这类证据所存在的法律缺陷,使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必要性日益显著。

对有可能破坏丢失的、与申请人利益相关的,或者较难取得的行为过程、证

据,国家公证机构通过收存、提取、描述、固定、监督等活动对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处理。此类证据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要求予以满足,同时也能和保全证据公证的要求相契合。

结束语:电子证据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容易因外界因素以及人为因素而出现损坏、损毁的情况,通过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使电子证据能够公正客观的被储存和固定,在法律环境中具有认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为了确保网络保全证据公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应对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建设和完善,使电子证据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成为维权的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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