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货质量比真货好?论贋品在网购平台的销售

2019-09-03 08:14梁伟忠
锋绘 2019年6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

梁伟忠

摘 要:随著网络交易平台的快速发展,社会大众也意识到必须妥善并适切处理交易平台所引发的消费争议问题。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视角下,讨论网络交易平台与相关法规的调整关係。

关键词:网络交易;网购平台;消费者权益

1 前言

2016年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马云与投资者会晤时,发表讲话回应「假货」指控,辩称「许多假冒商品其实比真品质量更好」,此话一出引起全国网民热议,几乎一面倒围攻,直斥「这个是甚麽逻辑!质量再高再好,假的还是假的。」「既然品质说得那样高,为甚麽不打上自家品牌,要冒名调包。」、「这是公开支持造假」。在另一场合,马云归咎互联网上假货汜滥,部分原因是「贪心」的消费者做成。马云称「25 块钱就想买一个劳力士手錶,这是不可能的,这是你自己太贪了。」,并补充他自己的公司,有向买家提供辨别真僞的工具。笔者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视角,讨论网络交易平台与相关法规的调整关係。

2 现行法规

由於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极度依赖网站上的商品照片及文字说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并无法亲身实际检视该商品,因此在网站上销售商品之行为,适用《消法》中之网络采购规定。当中第28 条规定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经营地址、联系方法、确实的商品数量、质量标準、货款或者费用、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等责任信息。它明确规定了网络的经营者,都必须提供相关信息,并承担民事责任义务。这里所指的必要信息,包括什麽类型的商品或服务资讯?下文将一一讨论。但可以肯定,网络交易是受《消法》调整的。

《消法》第8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和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第 23 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如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出售商品的质量状况,则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实际商品的质量与表述的质量状况完全相符。再者,第 56 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入杂质、假货或劣货,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充当合格者;又或伪造货品的生产地点,伪造或者冒充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或有效日期等情况。除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並根据案件情节,处以警告、没收犯罪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等。

简单地说,经营者有责任保證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良好。出售的商品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本使用要求。不可有誇大、失实的推销或广告陈述。同时,经营者也要保障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又或仿製、伪造商品的产地、商标、品牌、外观等。否则,便违反《消法》的相关规定。除处分相关法规的刑事责任外,也同时承擔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第26 条规定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合约条款格式,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应当注意的项目,特别有关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利害关係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必要说明。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合约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不适当的规定。经营者也不可以利用通知、声明、告示、合约条款等规定,限制或减免其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係的内容,使其免受刑责。

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应受适当保障,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网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先向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须承担有限法律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下,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应作出有利於消费者的服务承诺,并应当承担履行承诺的责任。网络平台提供者在赔偿消费者后,有权向销售者追讨赔偿。网络平台提供者如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未有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有利敦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审核义务,解决网络异地消费的纠纷,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者的突出问题,大大有助於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3 讨论

分析网络商品消售的发展,不但比传统商品消售更为快速,同使也影响到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行为模式。在互联网络尚未发达前,购物行为仍以面对面的交易为主,但互联网发达後,网路购物因为便利、便宜、省时,已逐渐成为了许多人的消费方式之一,许多企业也纷纷架设网站,设立网路商店,吸引消费者上网消费。

然而《电子商务法》将会在 2019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将对网店作出规範,销售假货将需要承担刑责。现时在销售假货,只有个体户需要承担责任,日后情况将会有所改变。新的法规实施後,包括淘宝和京东等在内的电子商贸营运商,亦需要为在她们的平台销售假货承担刑责。新法规要求营运商在收到有关侵权和假货的投诉后,在限定时间内采取行动,无法执行的话将有机会面临最高二百万元的罚款。除了传统的电子商贸平台,今次新法例还涵盖微信和抖音等,被网民用作销售产品的网站平台。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充斥假货,香港消费者线上购买,也可能触犯香港的《版权条例》及《防止盗用版权条例》。在內地「高仿」的意思是「假得好真」,即属冒牌商标货品。若香港消费者网购假货後,自行到内地取货,如被内地或香港海关截查时,可分别被视为出口及输入侵权产品,以及管有侵权产品。若消费者网购后直接邮寄来港,取货后亦可被视为管有侵权产品。因为不论透过甚麽途径购买,消费者取货后均可被视为管有侵权产品,根据香港相关法例,当事人最高可被判入狱四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五万港元。同時,香港有多条法例规管侵权行为,保障知识产权拥有人及消费者权益。根据《版权条例》,任何人管有侵权产品及作销售用途,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四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五万港元。海关亦可根据《商品说明条例》拘捕卖家。据《商品说明条例》,售卖假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港元及监禁五年。香港消费者不可不察。

淘宝网作爲一极受欢迎的购物平台,须承担法规的责任,即使消售平台辩称无权处分销售者,但按现行法规规定,网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因为网络交易平台,实际上也是一个经营者,它建立了交易平台,推出了网络交易规则,提供相关货品配对服务,也同时为买卖双方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在本质上它是一个服务提供者,在双方交易中赚取服务佣金,谋取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换言之,它受国家所有有关商业法律规管,但因为它不是国家机关,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所享有的执法权。但是这种占据市场支配和领导地位的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充分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调整交易规则,尽努力保障消费者权益,吸引消费者上网消费,进一步带动内需,发展我国市场经济规模。

4 建议/结语

随著网络交易平台的快速发展,业界也意识到必须妥善并适切处理交易平台所引发的消费争议问题。除了依据《消法》相关规定加以处理外,目前在香港网购平台中,提供类似 PayPal 的协助机制,只要买卖双方均有加入为会员,藉由中立第三者提供寄钱、寄帐单、寄东西、交易履约保證的功能,除了让买方可以安心刷卡购买,且不会有付钱后收不到商品的风险。透过中立第三者的机制,对於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双方,其相关权益之保護,可以受到中立第三者的监督。

最后,随著信息技术发展,网络交易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为保障消费者和平衡与经营者的权益,消售信息不对称问题将会是另一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9) .检自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3-10/26/content_1811773.htm(2019年6月20日).

[2]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检自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8/31/content_2060172.htm(2019年6月20日).

[3]联合报.马云怎麽了竟说出「假货品质比正货好」(2016) .检自http://a.udn.com/focus/2016/06/15/22160/index.html(2019年6月20日).

[4]人民网.消费者在淘宝购得假货淘宝回应:平台无权处罚卖家 (2016) .检自 http://it.people.com.cn/BIG5/n1/2016/0120/c1009-28071295.html(2019年6月20日).

猜你喜欢
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
《烟草专卖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研究
浅谈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在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网络交易安全需法律“撑腰”
浅谈在经济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研究
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
从西方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政策看用户信息消费的安全管理
线上品牌视觉设计研究
网络团购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交易征税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