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

2019-09-01 12:22王娇
商情 2019年32期
关键词:电力企业

【摘要】社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电力息息相关,伴随电网建设的大规模铺开,我国电力线路的铺设量也随之增多。从辩证的视角来看,电能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原因导致电能事故的发生率较高,并随之引发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纠纷。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检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这一命题,剖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指导司法实践工作以及供电企业法律工作。本文着重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的完善路径予以分析,从不同角度提出建议,希望能够推动电力领域的立法,为电力领域立法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人身损害  触电  电力企业  路径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的基本概述

所谓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因触电事故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人身遭受了损害,对损害责任予以确定的制度。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归责复杂化、不确定化的特征。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根据多个因素来判定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最为关键的因素有以下两个: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判定

现阶段,我国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一致的处理方式[1]。本文认为,在确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时,大致可以划分为运营管控人(大多数为供电企业)以及第三人两类。一方面,运营管控人对于电网安全具有维修和检修的义务,其存在过错时需要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而且,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了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到高压电作业,同样还是指向供电企业,即非供电企业产权所有,按照无过错原则,发生高压触电人身事故时,视供电企业为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另一方面,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有关时,第三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从供电企业的视角来看,发生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后,供电企业不仅应当就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当就免责事由以及第三方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供电企业如果能够证明事故的发生系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则供电企业可以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从受害人的视角来看,发生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后,受害人重点举证以下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受害人的伤亡是由于触电导致,而不是自身疾病所导致;第二,受害人的伤亡与供电企业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是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可能属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原因,此时供电企业可以免責。

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与否

现阶段,我国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缺乏专门的规定。在触电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中,受害人是否能够提起精神损害索赔,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具体到审判实践领域,不同地区法院就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与否,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本文认为,未来应当从以下两个层面就该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化。一方面,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电力企业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之所以设计无过错责任归责制度,旨在平衡侵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关利益,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保障权益的限度以合理补偿为限。此时要求电力企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传统民法法理以及社会情理相悖。另一方面,若发生触电事故系电力企业原因,且导致了触电人人身伤亡的,此时受害人可要求电力企业予以赔偿。综上所属,未来在修订《电力法》时,可以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化,采取“二元制”的立法方式,对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实现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结合。

(二)对高度危险作业归责体系予以重构

现阶段,我国《侵权责任法》、《电力法》以及《民法通则》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具有差异性,不利于审判实践统一适用法律。本文认为,未来可以对《侵权责任法》、《电力法》以及《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条文进行统一修订,确保各个法律之间具有衔接性。首先,应当就电力责任的责任主体予以明确化,便于触电人明确的提出赔偿请求。其次,重新对归责原则予以设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无过错责任制度设计或者过错责任制度设计。最后,就免责条款进行统一化,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对免责的事由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便于电力企业以及受害人理解,助益于审判实践工作。

(三)引入责任保险机制

电能的特性决定了电力生产活动具有危险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即使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仍有可能会发生触电事件。为此,本文认为可以参照交强险的强制缴纳的做法,从法律层面上构建电力责任强制险机制,一定程度上减轻电力企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分担至保险公司。同时,责任保险机制特别适应无过错责任领域。在无过错责任范畴下,电力企业需要承担责任与否不在于自身过错,此时利用责任保险来分担风险,更符合法律制度设计初衷。

(四)搭建最高限额赔偿机制

我国电力价格由国家统一调控和统一制定,这使得电力企业无法通过提升电力成本的方式来分担电力风险。一旦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尤其是大型触电伤亡事故,电力企业就很容易亏损。为此,本文认为未来在修订《电力法》过程中,可以探索搭建最高限额赔偿机制。具体而言,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制定不同伤亡类型的最高赔偿标准,再由各个省立法机关根据本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予以细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限额赔偿机制只适用于电力企业无过错的情形。电力企业具有过错时,不应当适用该项标准。

三、结束语

未来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势必会带动电网建设产业的发展。在发生触电安全事故时,如何处理好受害人及其他相关的主体的法律关系,对受害人予以公平合理的救济的同时,充分保障电力企业的利益,是现阶段学界以及实务界需要重点探讨的课题。规范生产用电安全,防范法律风险不应当仅是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制,还需要电力企业从安全管理机制等其他方面入手。相信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判决结果会愈发的公正与合理,受害人的权益以及电力企业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于来福.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责任的预防[J].大众用电,2018,(10).

作者简介:王娇,女,南昌大学,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法律与供电公司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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