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杰
【案情回放】
一天,某市职校一年级新生邢某利用课外活动时间打扫教室卫生。打扫到张某处时,张某正在玩手机,邢某就劝他赶紧收拾好课桌,张某感到被打扰,很生气,欲用手边饮料瓶打邢某。适逢班长龚某路过教室,见张某准备打人,就上前制止。不料,张某虎着脸对龚某讲:“这是我俩的事,与你无关。”并说了几句脏话。龚某见张某不听劝阻还骂人,立刻急了,随手从地上拿起邢某打扫卫生用的笤帚和簸箕,一起扔向张某,张某一声尖叫后倒在地上。经医院抢救,张某转危为安,但左眼失明了。最终张某花了医药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为此,张某家长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邢某和龚某两被告赔偿10万余元。
【事故分析】
本案中,龚某应对受害学生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龚某对学生张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和邢某为琐事发生口角,龚某出于好心去劝阻,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在这一民事纠纷中,龚某才是直接责任人。从事发经过看,张某和邢某本是发生争执的直接当事人,且被侵害人张某在处理与邢某的矛盾时,欲用瓶子打邢某的过激手段虽存在过错,但是双方之间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龚某来说,当他看到张某和邢某发生争吵并即将发生矛盾激化时,应当以适合方式,平息双方矛盾。但是,龚某却采用扔笤帚和簸箕击打对方的方式来处理,以致造成张某左眼失明。
《中華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龚某应对张某的眼睛损伤负主要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龚某应对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邢某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警示】
本案中,作为班长的龚某主动参与平息学生间矛盾的行为是值得称赞的,但其处理方式欠妥,后果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积极维护校园环境的安定和谐,给学生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严禁打架斗殴事件发生。不少职校生个性很强,刚入校不久,同学之间还处于磨合期,极易发生冲突。因此,学校应在加强管理之余,通过班会、校会等多种活动方式,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避免事故发生。
教师要引导学生遵守校纪班规。教师应告知学生,学校制定纪律和规章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到伤害。一旦有人违反,出现伤害事故,就要对受害人负责,民事赔偿就要由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这会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要教导学生,同学之间应宽容友善,团结互助,避免矛盾冲突,更不能因小矛盾引发伤害事故。尤其是对职校生来说,其毕业后就要走向社会,要学会冷静处理矛盾,不能动辄以动手论输赢,更不能用器具伤人。
同时,教师也应加强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家长发现学生有不良言行,要主动询问,及时制止。因为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也是陪伴和牵挂孩子一生的人,孩子的品行和为人处事的习惯养成与家长有密切关系。教师要引导家长及时有效地掌握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变化,与教师及时沟通,共同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伤害事件的发生。
(责编 李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