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年龄偏大而遭降薪合理吗?

2019-08-29 03:00
家庭百事通 2019年8期
关键词:合同法期限安徽

秦女士与某公司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到期时,公司虽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岗位也不变,却以秦女士年龄偏大、工作效率下降为由,提出降低其工资。请问,秦女士能主张“原岗原薪”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約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做到“原岗原薪”。劳资双方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也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性质,当然也不能违反“原岗原薪”要求。因此,该公司降低秦女士工资标准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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