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2019-08-29 08:35庞菁周盛
时代人物 2019年24期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信用

□文|庞菁 周盛

(作者单位:1. 华东宜兴抽水蓄能有限公司;2. 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

政府主导的企业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2016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时强调,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建立诚信记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作为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强化应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在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进程中,企业纳税信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各项信用建设举措的有力抓手。完善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是衡量微观经济主体信用的重要指标,目的是通过约束机制的引导,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征纳互信”的局面,是纳税人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质以及“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应尽义务”的理性认识前提下,对税收法律法规﹑征管程序等自觉遵从的心理意识体现,在日常的税收征纳活动中,纳税人能够有意识的维护自身信用,并通过不断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来提升纳税信用度,在全社会营造出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简化征管程序,对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检查频次和力度。通过加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长效机制,共同构建“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的信用奖惩格局,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国内外现状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作了长期规划,2016年7月,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了具体部署。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以及纳税信用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一系列制度文件,持续丰富和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手段,建立了以评价指标为核心,涵盖信息采集﹑等级评价﹑结果确定﹑结果发布和结果运用等全环节的纳税信用管理框架,实现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和工作流程的全国统一。依托全国性的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用纳税信用信息对接社会信用信息,形成纳税信用管理“大数据”,构筑完备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2016年度,全国主管税务机关共对符合评价条件的882万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信用评价,评出A级纳税人70.9万户,占比8.04%,较2014﹑2015年度呈逐年递增态势。B级纳税人为654.3万户,占74.18%,较2015年度提升14%。C﹑D级纳税人占比下降显著。

国外的纳税信用风险评估已经形成相对完善和系统的法律信用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各自形成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纳税信用风险评估方案。这些国家税法的主要来源是立法机关颁布的成文税收法律﹑税务机关公布的行政性解释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宪法关于税收的明确规定,由于税法完善且执行严格,久而久之,使每一个纳税人都形成主动纳税的责任意识。同时,这些国家在税收征管制度方面十分注重对偷税漏税纳税人的处罚,一经查出轻则要被罚款,重则要被判刑,完备的税法确保了税务活动稳定有序的开展。在信用评价系统上,以美国为例建立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号码对纳税人信用评价﹑信用能力﹑信用状况进行及时管理,保证了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在税收服务体系上,这些国家的税法十分复杂,纳税人已经习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税务,税收服务市场十分成熟,自我约束机制和运行机制较为健全,这些机构对于培育良好的社会纳税信用氛围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的现实与落差

1. 纳税信用缺乏常态化管理

税务机关在对年度纳税信用管理工作中,重点均放在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上。但在等级评价的环节。对企业进行等级评价后,几乎没有后续的管理措施,没有指定部门或专职人员对该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日常管理的措施和手段,无法考察各级别纳税人的对应的政策待遇是否落实到位,对于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纳税人也没有咨询和申诉的渠道,尤其是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无人跟踪处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信用工作的应有效果,并没有发挥出纳税信用管理的重要作用。纳税人参与热情不高,各级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均进行了公示,但很少有纳税人对自己被评价的等级提出异议,只有企业在申请贷款和项目审批时对自己的评价等级高低很关注,大多数纳税人对自己评的是哪个级别并不十分在意,很少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信用管理和等级评价问题,咨询申请相应的政策待遇,纳税人没有将纳税信用状况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指标。

2. 纳税信用评价模型有待完善

(1)纳税信用指标缺乏透明度。一是国地税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尚未实现完全的数据交换,目前国地税虽然实行了信用等级联合评定,但是采用独立评级后孰低的原则来确定企业最终信用评价等级,国地税对于对方的各类指标的详细得分情况并不了解,面对企业的咨询和复评响应效率不高,也难以给出有效建议。二是企业没有直接的渠道了解自身的纳税信用得分情况,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企业相当于是一个”黑匣子”,纳税信用评价指标逐年在完善和变化,企业只能从上年度的评价结果中去推测可能的原因,不能做到及时总结和有效整改,另外企业对于各个指标的评价权重也一无所知,也导致企业对于某些严重的失信行为缺乏足够的意识去及时应对。

(2)纳税信用指标过于依赖上年度系统内部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中明确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其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仅记录,不扣分,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主要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历史信息仅有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本年度不得评为A级纳税人,这种设定不利于引导纳税人的长期纳税遵从。对于第三方信息攫取不足,缺乏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的交换标准。

3. 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场景不够丰富

信用结果的运用是整个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和保障,信用结果不投入实际运用,不对纳税人产生实质性影响,整个信用体系建设将失去意义。当前,推广纳税信用结果运用存在两大瓶颈。

(1)纳税信用结果运用的法律制度瓶颈。一是高阶信用立法的缺位带来行政风险。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一部分,应有一个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框架来支撑,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诚信守法的要求有所体现但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信用的法律法规,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属于行政法规,立法级次不高。而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并未在法律中对于税收信用做出明文规定,201 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第九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但是在人大通过之前,该草案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关于税收信用的奖惩措施,在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的支撑下,不仅缺少权威性,还存在一定的行政风险。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这在客观上给纳税信用结果的跨部门运用带来影响。二是本级信用管理规范的缺位带来执行困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关于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从部委层面对跨部门纳税信用联合奖惩做了制度设计,然而相关制度在基层并未有效发挥促进纳税信用共管的指导效用。以联合激励备忘录为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等29个部门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 18个领域实施 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由于缺少符合本级需求﹑操作性强的细化实施规范,在市级层面,税务部门对本地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究竟该联合哪些部门﹑履行哪些程序﹑遵循哪些规范缺乏具体的规定指导,相关激励措施职责不明﹑执行困难﹑成效无人管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纳税信用结果运用的困境。

(2)纳税信用结果运用的组织机构瓶颈。各自为政的行政机构体系,阻碍了纳税信用共管格局的成型,纳税信用结果的运用需要工商﹑海关﹑司法﹑金融﹑建设﹑电信等多部门的配合与协助。在工作实践中,信用办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承担全市信用制度建设及成员单位衔接协调职责,但是各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职能仍然分散于多个部门,这些行政部门主要条线部门为主,都有不同的上级机关,不同的内部规章,在基层相互之间各自为政,很难进行密切配合,对于部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信用办也缺乏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去处理。

纳税信用体系治理的建议和举措

1. 着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

(1)完善法律法规,构建纳税信用保障体系。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实现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当前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专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与方式,纳税信用服务机构的资格准入,纳税信用产品的获取方式与使用规范,违反纳税信用行为的惩戒和纳税守信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举措,与税务部门纳税信用应用进行联动的其他政府部门政策落实的规范性监督,以及纳税信用信息的隐私保护等问题分别给予明确的法律界定。分别规定税务机关﹑企业﹑个人﹑和其他政府部门等主体在纳税信用体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主体﹑各种行为有法可依,不断完善并上升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一部分。

(2)建设配套信息系统,构建纳税信用体系生态闭环。西方国家在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时候,还没有互联网技术,信用记录累积速度慢,更新相对滞后,维度不多,应用场景也很难做到丰富,但这些问题利用互联网技术都可以得到解决,正如我国在无现金的卡时代落后很多,但在互联网时代却利用手机支付形成了换道超车的局面,我们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也迎来了这样一个换道超车的机会。当前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机器学习﹑大数据挖掘﹑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建立一个面向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平台,涵盖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信息查询﹑纳税信用产品设计﹑第三方信息接入和调取接口。与互联网巨头合作,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借鉴现成案例如银行征信系统和阿里巴巴芝麻信用等的建设经验,政府做好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基础服务,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治理手段,打造一个架构先进,数据完备,体验友好﹑信息安全的纳税信用管理平台。成立纳税信用体系标准协会,分行业逐步制定不同的行业标准,用以促进各行业差异化纳税信用管理的开展,通过税企协调形成政府掌舵,企业划桨的局面。在纳税信用行业标准化步伐不断加快的基础上,推动整个纳税信用体系制度和技术层面的完善和发展。

(3)要加强纳税信用规范化引导。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市场,以政府引导和监督为保障,以市场需求为动力,建立纳税信用服务的针对性信用产品和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纳税信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规范纳税信用信息公开,维护纳税信用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对于建成的纳税信用体系要中存在的疏漏和不足,多从宏观方面调整,减少人工对于评价指标和标准的干预行为,配置纳税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响应纳税人咨询和建议,成立纳税信用调整响应团队,畅通反映渠道并及时形成修正方案。

2. 改进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理念

(1)引入“动态实时”理念,实现纳税信用“全天候”管理。纳税信用是动态的,随纳税人涉税行为实时变化,需要改进当前“一年一评价,一评用一年”的信用管理模式,引入以前置引导为主的纳税信用动态实时管理机制:由纳税信用评价系统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对纳税人进行动态实时计分,一旦纳税人信用动态计分触及预设的预警值时,系统实时对税务机关发出预警,提醒税务机关加强针对性守信引导与日常管理,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短信微信平台及时提醒相关纳税人相应的纳税信用风险,改正纳税失信行为。彻底转变当前纳税信用以评代管的局面,形成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全天候”纳税信用管理模式。

(2)引入“分级分类”理念,实现纳税信用“全流程”管理。纳税信用管理不是孤立的,贯穿于税收征管各业务环节,为保证信用管理精度和管理效率,需要建立各部门协同联动的纳税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首先要对管理对象分类打标,实现信用管理“精准制导”:可以设置纳税服务﹑基础管理﹑风险应对﹑税务稽查四类管理标签,按照失信行为发生频次﹑严重程度﹑发生环节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打标画像,由对应税务职能部门按照标签指引实施分类管理。其次要分类设置管理举措,实现信用管理“精确引导”:在税收征管各环节设置分级分类信用管理举措,由职能部门根据打标画像结果实施管理举措,纳税服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享受办税便利服务﹑开展信用专项培训等举措;基础管理机构可采取实地调查核实﹑集中信用约谈等管理举措;风险评估﹑稽查部门可采取提高风险等级﹑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等管理举措。通过分级分类信用管理,促使纳税信用管理与日常税收征管的深度融合, 形成纳税信用“全天候﹑全流程”的管理模式。

3. 优化纳税信用评价模型

(1)公开纳税信用指标,统一取数口径。提供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的查询途径,公开评分标准才能经得起检验,才能促进形成权威体系,衍生的信用产品才能得到广泛应用。丰富完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规范取数来源,统一各类指标的取数口径和计算公式,减少人为干预。

(2)信用评价指标增维扩面。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引入多种维度指标,结合原有遵从行为类指标,实现信用评价的全面﹑客观﹑公正。引入纳税信用指标“预警值”,提前反映纳税人因不履行相关涉税行为或纳税义务而产生的失信行为或触发的潜在失信风险,便于前置引导;引入信用历史指标提升评价“长效性”,延长当前信用情况对未来信用等级的影响周期,根据时间推移进行权重衰减的方式提高历史失信行为在评价模型中的比重,提升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价值,增强守信驱动;引入关联信用指标拓展评价“关联度”,建立同一经营者失信责任连带和守信价值共享机制,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空间价值,强化遵从引导。由失信单向扣分转变为守信加分﹑失信减分双向信用积分方式,使之与多维评价指标体系高度契合,纳税人即使因触及税收遵从类指标被减分,也可通过其它守信行为体现遵从意愿,赢得守信加分,进一步刺激纳税人守信意愿。

(3)引入信用计分制。在纳税信用等级基础上增加具体信用分值,例如在信用分值[0,1000]的区间内划分纳税信用等级,既有利于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纳税信用状况的分布情况,使得调整评价模型的可控性更强,也有利于纳税人更直观地体会到纳税遵从带来的信用分值的增长。“绝对值”变“相对值”。改变纳税失信单向减分的模式,根据纳税人主动纠错或完善自身基础信息的行为予以反向加分,提振纳税人修复自身信用状况的信心和意愿。

(4)完善评价模型。作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核心技术模块,科学先进的评价模型对于纳税信用管理的公平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随着处理大数据量和复杂关系的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在纳税信用风险评估领域,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和机器学习解决风险评估难题取得了巨大成功,这为纳税信用风险分类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以机器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正越来越展现它强大的生命力,为纳税信用风险的度量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BP 神经网络﹑支持向量机﹑决策树﹑聚类等方法被引入到纳税信用风险评估中。由于传统评估模型如评分卡﹑逻辑回归等极为依赖强相关原始数据的可获得性,导致沿用传统模型方法论时,难以克服数据源的局限性,或难以以较低的成本进行海量数据的关联性分析。在构建纳税信用评价模型时,利用先进的机器学习法,实现对经典信用评估模型的改良,在充分研究和吸收传统信用评分模型算法的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尝试前沿的随机森林﹑神经网络等算法,挖掘出和纳税信用表现有稳定关联的特征,从而更加高效和科学地发现大数据中蕴含的信用评估价值,为整个纳税信用体系提供底层技术支撑有着重要的意义。

猜你喜欢
纳税人纳税信用
辽宁省2020 年度纳税信用A 级纳税人名单
中美信用减值损失模型的比较及启示
涉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纳税人举证责任为考察对象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建筑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加快信用立法 护航“诚信河南”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转换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