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A市某山庄经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分局批准,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毛某某系该山庄服务员。2015年5月3日19时40分许,毛某某下班后欲到其父母家,遂乘坐石某某駕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沿A市恒桦路由南向北行至A市H区山南变电所附近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相撞,毛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15年5月5日死亡。A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H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某在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2015年9月28日,毛某某之父向A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毛某某为工伤。A市某山庄不服,向A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A市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该山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A市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市人社局所举证据,足以证实毛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工伤认定决定作出程序合法。A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A市某山庄关于毛某某不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无确凿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A市某山庄的诉讼请求。该山庄不服,提出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毛某某从单位下班后去父母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该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范畴,且交警部门作出其无过错责任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认定上下班途中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判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后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问题。法院的裁判有利于厘清上述问题、准确理解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