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的形象权保护问题

2019-08-27 03:42周子园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3期
关键词:表情包侵权运动员

摘 要:形象权是一项保护形象权人将其形象因素商业性利用,获得一定经济收益,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恶意商业化使用的新型人格权。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形象利益加以保护,仅通过一些既有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传统人格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然而,由于运动员形象权的特殊性,各法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难免会不融洽,且存在法律漏洞的现象,使得形象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关键词:运动员;形象权;表情包;侵权

一、以表情包侵权为例谈论我国运动员的形象权保护问题

自从我国著名游泳运动员傅园慧在巴西里约奥运会上生动活泼的事后采访大火以后,腾讯微信平台上出现了大量以傅园慧“洪荒少女”为素材基础直接显示而成的又或者是通过一定的文字加工或改成漫画形象而成的表情包。除此之外,著名NBA球星姚明的大笑表情也是通过私人加工成为全民表情包。根据2017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未经当事人的同意而使用他的照片、动态视频或者以此为基础添加文字在旁边并且能辨认出当事人的原型,该类表情包已经侵犯了此人的肖像权。发布这些表情包的原作者,或者是传播平台例如微信等平台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和授权,对此类侵权行为放任不管同样也是构成侵权的行为。

但若不直接是运动员的照片、动态视频,而是以傅园慧和姚明的形象为基础,经过制作者一定创作加工而形成的漫画表情包而言,到底是否有侵權行为,法律暂时还未规定,需要具体分析。杨立新教授曾在《人格权法》中提到,要将肖像区分为写实肖像和漫画肖像两种。后者以艺术加工的方式再现了人物的形象,属于法律上的肖像,应该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漫画可以真实的再现当事人的主要容貌特征,使得大众能够清晰的找到生活中的原型,那么这种行为则是构成侵权。

在实例中,表情包图片侵犯明星形象权的案例较多。张振锁和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日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自己卡通形象肖像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提到: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权有权支配和合理使用,若未经其同意这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去利用公民肖像。张振锁是具有商业利益的知名艺人。若未经过他的同意,他可以任意的支配自己的肖像商业使用,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以商业目的去使用其肖像,除非当事人可以证明这种利用并没有盈利目的。广告中使用的张振锁卡通形象虽然不能直接辨认为张振锁,可插图旁配有“张亮、T台”等文字,使大众能直接联想到名模张亮,这样的漫画形式属于肖像权的范围。华日菱汽车贸易公司对其宣传是为了自家公司商品的促销,尽管没有直接的买卖活动,也属于商业宣传的行为。而车之家信息技本公司专门从事这种汽车资讯服务,他对张亮形象的利用具有盈利目的。所以华日菱汽车昴易公司与车之家信息技本公司未经许可,商业使用了张亮的漫画形象是对他本人的侵权。

上述案件的判决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涉案的卡通形象不能直接指向知名人物本人形象,只要旁边的文字和相关提示具有明确指向性,使得该卡通形象具有辨识度就会构成侵权。判决指明这种卡通形象的漫画是一种特有的形式,它是通过艺术手段再现肖像造型的艺术手段。只要这种重塑所指向的自然人具有明确可识别性,让大众直接联系到知名人物,那么该漫画形象就属于法律范畴的肖像,可以成为我国法律保护的范围。因此,若大众在制作表情包时以傅园慧、姚明的卡通动漫形象为原型,“表现出来的该卡通形象具有明确指向性和辨识性时,就可能构成对其形象权侵权”。作为传播平台的微信,若放任该侵权行为不顾,则可能也构成侵权。在商业使用中常常有这样打擦边球侵犯运动员形象权的行为,在那些无职业道德唯金钱论的无良商家手中,使得运动员为素材的表情包被恶意丑化和利用,不仅对运动员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会侮辱国家,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极力保护和遏制这种无良表情包来伤害运动员形象。

二、我国运动员形象权的法律保护

(一)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明确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有法律在有关人格权方向的保护还有不足,因此需要拓宽保护领域一直延伸到形象权的保护。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定能够规制部分侵犯运动员形象权的问题。主要还是针对知名度高的运动员,他们的形象权相比之下更易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有相关规定。而其中的肖像权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肖像权具有转让性,因此可在此基础上针对运动这样特殊团体的形象权来专门设计法律条文,规范其中的利益关系。比如权利主体是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决定各自权利的范围,以此来协调彼此的利益。

(二)建立及时有效的赔偿制度

及时有效的赔偿制度可以大大加大违法成本,同时使得权利人在受到侵害后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我国的体育运动员的形象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法相关规定来定精神赔偿。关于侵害运动员形象权金钱赔偿方面,数额的计算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即侵害的数额以侵害对象在市场的价值来计算。除此还要参考该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侵权持续的时间、所涉及的范围、方法情节和手段的恶劣程度等。而荷兰的法律则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交出因其侵害形象权而所得的利益,或者是要求将其进行侵权的工具损毁掉。在更严重的情况下,可以以我国《刑法》给予责任追究。关于赔偿制度需要在《民法总则》、《体育法》、《侵权责任法》下共同建立系统有效的赔偿制度。

(三)建立独立统一的运动员营销部

现如今中国市场的开发,越来越多的运动员走向世界,也越来越受到其他国家的欢迎。在国际交流如此频繁的时代,必须加强对于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和管理。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例如美国奥委会的运动员会集中起来在一个部门营销,这个部门会对体育运动员进行统一商业开发和管理。运动员营销部具有专业性和统一性,一旦发现有对运动员形象权侵权的表情包或者是其他事项,可以立马起诉对方,及时停止侵害,也不影响运动员的训练,也很好的维护了运动员的自身商业形象。因此,我国应该根据现有不足,建立一个类似的专业机构规范目前混乱的运动员商业市场,维护好运动员的形象权。

三、结语

表情包成为时下网络最火的表达方式,其中伴随的问题越来越明显,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近几年才发展,这些问题才日益出现还并未引起人们关注,被侵权人很少知道自己已经被侵权,并且表情包的特殊性,管理上的困难,传播迅速,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所以也难以维权。自从体育事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体育健儿,影响力颇大。但我国法律对于这类问题的规定还不完备、表情包的归属尚不清楚、管理平台体制的不健全,使得表情包侵害运动健儿形象权时,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

我国当前需要重新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表情包侵权的责任认定、管理方式、平台责任,完善现有的法律条文对于运动员形象权的规定,拓宽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范围、建立及时有效的赔偿制度和独立统一的运动员营销部等相关建议,从而更好地保护运动员形象权,为树立运动健儿的阳光形象,为网络文化环境的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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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子园(1994.08- ),女,贵州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反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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