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2019-08-27 03:44田静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执行难可行性研究

摘 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学界对个人破产制度一直存在争议,认为我国的破产法是“半部破产法”,因此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在西方国家,大都是先建立的个人破产,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推动个人破产的号召,为法院“执行难”提供了解决方案,且个人信用制度逐步完善也为其建立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个人破产;可行性研究;执行难;信用制度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可以概括的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时,债权人想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其信贷,债务人想要从债务中分离出来。许多发达国家在历史演变过程中逐步将个人破产制度确立为基本的民商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自然人没有财产支付,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法院宣布他依法破产,并清算债务人的财产,以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免剩下的债务,并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这个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个人利益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平衡已逐步实现。

二、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

《企业破产法》公布后,对个人破产只字未提,使得一部分学者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愈发强烈,并提出相关建议使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走入大众视野,落到实处。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已越来越多地走向国际舞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符合国际社会的要求,因此位于中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在无法偿还债务时申请个人破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加,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正在出现,而且有更多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实施的条件都已经具备,我们需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

现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对具备条件申请个人破产也不会存在较强抵触心理。《意见》出台之后,又一次将个人破产制度推向高潮,符合我国民商事立法进程,且信用制度为个人破产制度奠定了基础,使人们相信自己的债务能够解决,债权能够实现。

(一)《意见》的颁布提供了政策指引

《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该《意见》是我国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为全国各个法院完善顶层设计、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提升查人找物和处置财产方面能力提出了纲领性规划。如何落实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需要人民法院与立法机关通过调研作出一份可行性报告,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听取相关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借鉴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优势,制定一份具有中国特色的意见稿供全民展开讨论,提出相关意见,并印发《个人破产制度试行管理办法》,选取一部分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看其实施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否有继续实行的必要,还要结合我国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在有成熟的制度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经过一系列审议和讨论后,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响应政策号召,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不仅解决了执行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

(二)信用制度的健全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随着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先进的消费生活方式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加上移动支付时代,如支付宝和微信的到来,各个支付软件的账单都记录着相关消费数据,可随时查询,此外,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的基础平台实现了全国联网,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中国人民银行可为个人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记录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种交易信息,也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提供了支撑。将这些数据进行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相关资源,建立一个综合数据库,人民法院做好数据完善工作,把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自动生成一份财产报告表,在满足债务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情况下,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不至于对消费者的信用丧失信心。此外,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失信惩戒制度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在最高人民法院与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的情况下,人们的信用意识通过威慑和公开透明得到提高,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优势

近几年来,个人债权债务纠纷数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增多且解决效果不佳,使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努力寻求解决方案,而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解决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也为执行难案件找到突破口,保证了债务履行,使债务人获得新生。

(一)為执行难案件的解决提供了路径

我国人民法院长时间以来对执行难案件都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当债务人处于没有偿还能力时,即使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然而,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的执行文书仅仅是一张白纸,不但不能使法院正常工作,也浪费司法资源并使其失去信誉。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其涉及的债务可分为两类:法人债务和自然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债务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重组、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而自然人债务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没有具体解决方案。世界各国普遍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于商业风险和各方应承担的法律风险,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济等制度予以解决,并非法院执行不到位所致。而我国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使得案件到执行阶段就停滞不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让已经失去了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破产结束执行程序。

(二)保护"债"的履行

《企业破产法》针对的主体是商法人,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和其他自然人就不是其适用对象,使得这些商个人在无力清偿债务时无法通过破产维护自己的利益。《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仅规定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和投资者仍需偿还债务,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履行债务。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债务人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还能保护债的履行,通过法律程序使债权人和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次,对于守信用的债务人,可以保护他们树立的诚信意识不被磨灭,按照个人破产制度的申请程序,宣告破产,终结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对债权人非法催债的行为会起到节制作用,使债权人走法律程序去维护合法权益。

(三)使债务人获得新生

在现实生活中,因不能履行债务而低人一等,出现跳楼、自杀等案件,使得债权人得不到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处于混乱状态。当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让债务人一直背负着沉重的债务重压,不利于债务人重新展开生产经营,打击了其对工作、生活的积极性。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债务人走出困境,帮助其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其次,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想更多的人加入这个队伍,首先就要保障其利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实际上已经给年轻人机会,让其看到即使失败也有保障,还可继续努力工作,同时确保债权人得到公平的补偿。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得以终结,既帮助债权人从讨债的道路上解脱出来,也使债务人获得新生。

四、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个人破产法的颁布,意味着国家信用制度建立和法律的不断健全。如今,人工智能、大数据、云服务及其它技术的蓬勃发展,使信用制度得到保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全面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这也表明,中国的民商事立法取得了进一步的突破。个人破产制度不是对合法债权的侵犯,也不是鼓励债务人逃避债务,而是说有条件的进行债务免除,从而保障个人的生存权利。它打破了传统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时代在不断发展和变化,法治必须跟上实践,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虽然需要一个过程,且很艰辛,但有效解决我国的执行问题,减轻执行法官的压力,提高执行效率,也有助于督促并未破产的个人积极偿还债务,保障债的履行,一定程度上说明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另外,会使人们树立风险意识、信用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石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可行性[J].经贸实践,2015(12):15

[2] 唐学兵.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N].人民法院报,2018-12-19(008).

[3] 晏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D].南昌大学,2019.

作者简介:田静(1996.07- ),女,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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