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爱惹祸 毁坏他人财物怎么办

2019-08-26 05:25李德勇
中华家教 2019年2期
关键词:交通设施人财物熊孩子

李德勇

青少年因为身体和智力的发展,自身的活动能力和能量明显增强。

他们血气方刚、热衷冒险,但往往在做事情的时候不考虑后果。

无论是为了琐事报复还是因为好奇贪玩,时常会做出一些破坏他人财物的事情,但他们却并不知道这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不知道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者可能因为触犯法律法规而受到严厉的惩罚。

案例1 小孩刮车犯错,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11月20日晚,深圳市龙岗街道某小区业主发现,其停在小区内的爱车被划伤了。经车主统计,该小区共有54辆车被划伤。

监控录像显示,刮花这么多辆汽车的竟是4个未成年的孩子。事发时的一处监控视频显示,当晚10时30分许,小区一辆宝马车周围,有1名女孩、3名男孩用手在车身上划动。受损车辆图片显示,车上有圆圈、五角星等各种不同的图案。汽车损伤程度各不相同。

龙岗警方表示,经初步核实,被刮花车辆的受损价值总共将近15万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对此,警方敦促涉事孩子的家长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为孩子做出表率。警方还表示,已根据监控视频列出部分名单进行排查。

孩子犯错,监护人须“埋单”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本案中,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涉案小孩属于尚未年满14周岁的孩子,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对于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但其法定监护人对于其造成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熊孩子”的家长对刮花的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2 火车轨道摆放石头造成严重后果应担责

18岁的刘某与17岁的王某在铁路边玩耍时,王某提出“往铁道上摆放石头,看火车能不能轧碎”。刘某应允,二人于是在两股钢轨的轨面上摆放路基石29块。此举导致列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

事发地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刘某、王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王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破坏交通设施,后果严重

两名少年仅仅出于好奇好玩,而在铁轨上放了29块路基石导致火车脱轨损失惨重,结果被判入刑,令人唏嘘。也许在两人看来,即便火车无法轧碎路基石,也不过是毁坏列车车轮或者铁轨。但事实上,年满16周岁的他们本应该预见到列车脱轨车上人员将会面临巨大危险,却一时冲动,不计后果,以身试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虽然只是为了看火车能不能轧碎石头,没有破坏火车和使通过的火车倾覆、脱轨的直接目的,但其明知在铁轨上摆放石头可能会导致列车脱轨或倾覆的严重后果,仍然实施这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放任其已经认识到的严重后果的发生,并且已经造成火车脱轨的事实,造成经济损失18万余元。因此,对二被告人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所谓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灯塔、标识等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117条和第119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上述案件中的行为也属于毁坏财物,不过由于毁坏的财物属于交通設施,严重危及公众安全,因此设立了专门罪名,而且该罪名的量刑也明显比一般毁坏财物罪更为严厉。

实务中也存在很多类似的案例,被告人的初衷是毁坏财物,但是由于毁坏的财物特殊,如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信设备等,最后均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信设备罪等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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