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5-2020年)》,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等领域标准化发展,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7月I日起施行。现邀请部科技司副司长洪晓枫就《办法》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编制思路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记者:洪司长,我们知道《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首先请您介绍—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洪晓枫: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不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修订颁布《标准化法》,明确提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要求出台配套标准化管理制度,加强行业标准化管理。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战略判断,提出了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的战略目标,对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交通运输部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和“大部制”改革要求,推动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体制机制方面,部组建了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同志任主任,分管部领导和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领导任副主任,统筹协调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标准化工作。组建了全国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技术标准归口管理工作。在规划政策体系方面,部印发了《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等系列重要文件,推动各种运输方式标准协调衔接和加速融合。在技术标准体系上,发布了综合交通运输、绿色、安全、物流和信息化等5部专业标准体系,全行业现有标准3600余项,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基础更加牢固。
当前,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等各领域已经形成了各自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有必要在此基础上,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作为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进一步明确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以及标准体系规划、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水平,巩固行业标准化工作改革成果。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书面、政府网站和专家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了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以及部属科研单位、有关企业协会、专业标委会和社会公众意见,充分凝聚了行业发展共识,是全行业智慧的结晶。
记者:作为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办法》立法的主要思路和考虑都有哪些呢?
洪晓枫:《办法》立足综合交通运输范畴,是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注重体现“大交通”的总体定位,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标准化工作,提出全过程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交通运输标准”范畴和定位。《办法》规定,交通运输标准涵盖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其中,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两种及以上领域需要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应当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
二是坚持与上位法协调衔接。特别是与《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协调衔接,充分吸纳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有关要求。
三是坚持与现行各领域标准化管理制度充分衔接。在充分尊重部与部管国家局“三定职责”的条件下,统筹考虑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领域已有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做到兼容并包和通用性。
四是坚持突出标准化工作“全链条”管理。根据管理职责和任务要求,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部管国家局的职责分工,标准化规划、体系和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以及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发布、出版归档,以及标准宣贯、实施评估和复审等方面要求。
记者:接下来请您介绍—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洪晓枫:《办法》共包含总则、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是总则,共7条,规定了交通运输标准的领域和范围,明确了交通运输标准的构成、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内涵及与各相关领域标准的关系,明确了部与国家局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以及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要求。
第二章是标准化规划,共4条,明确了标准化规划、体系、计划相关要求。规定标准化规划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要求,并明确部管国家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领域标准化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
第三章是标准制定,共9条,规定了标准制定程序,明确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宣传、归档等各环节程序要求,并明确对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是标准实施与监督,共8条规定了标准执行、公开和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实施效果评估、复审等相关要求。
第五章是附则,共3条,主要对国家局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等作出例外规定,规定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记者:请问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
洪晓枫:根据《办法》,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工作,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标准制定方面,根据《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结合地方实际特点,提出标准制定需求,配合标准化主管部門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二是在标准实施监督方面,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是标准实施和监督的重要力量。《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交通运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并及时进行处理。
三是在支撑保障能力建设方面,《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相应制度,提升技术水平,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提供技术保障。 记者:感谢洪司长对《办法》的解读。一些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还是比较关注《办法>的出台和实施的,本期访谈预告期间,有网友在互动留言平台问: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如何参与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
洪晓枫:标准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是全社会共同的智慧结晶。我们非常欢迎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为行业标准化事业发展建言献策,提出宝贵建议。《办法》对此作出了很多规定。
首先,鼓励和支持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标准提案,这在《办法》第十二条中已经明确。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可以直接联系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或者相应的标委会提出标准制定建议,也可登录“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提出标提案或建议。
第二,鼓励和支持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般情况下,国家和行业标准均通过部网站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此外,对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过程有异议的,也鼓励广大企业和公众投诉举报。刚才我也介绍到,《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并对举报投诉按规定及时处理。
记者:还有一个网友问:此次发布的办法名称是“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强调的是“标准化”,请问关于“标准化”,办法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洪晓枫: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标准化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状态。从任务范围来看,标准化工作既包括制定标准,也包括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随着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我们的工作中心也逐渐从标准制定向标准“化”方向拓展,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办法》对标准执行、实施评估、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就是确保交通运输标准有效实施和贯彻,提升全行业的标准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加强和推动标准执行和采用。《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当执行。鼓励积极采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二条对标准公开作出规定,方便标准执行。
第二,推动标准面向全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办法》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目前,已有1100余项行业标准已经通过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公开,有关内容可以查询。同时,我们也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国家标准委或交通运输部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交通运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四,加强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实施情况。
记者:《办法》出台后,下一步部里还会有哪些配套制度出台?
洪晓枫:我刚才也介绍了,本办法是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制度,是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下一步,我们还将围绕着《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交通运输标准制修订程序、审查管理、标委会管理、标准化信息平台管理、标准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建成比较完善的交通运输标准化制度体系,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标准化各项工作,全面提升行业标准化管理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更有力的标准支撑。发展建言献策,提出宝贵建议。《办法》对此作出了很多规定。
首先,鼓励和支持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标准提案,这在《办法》第十二条中已经明确。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可以直接联系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或者相应的标委会提出标准制定建议,也可登录“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提出标提案或建议。
第二,鼓励和支持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般情况下,国家和行业标准均通过部网站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此外,對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过程有异议的,也鼓励广大企业和公众投诉举报。刚才我也介绍到,《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并对举报投诉按规定及时处理。
记者:还有一个网友问:此次发布的办法名称是“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强调的是“标准化”,请问关于“标准化”,办法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洪晓枫: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标准化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状态。从任务范围来看,标准化工作既包括制定标准,也包括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随着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我们的工作中心也逐渐从标准制定向标准“化”方向拓展,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办法》对标准执行、实施评估、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就是确保交通运输标准有效实施和贯彻,提升全行业的标准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加强和推动标准执行和采用。《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当执行。鼓励积极采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二条对标准公开作出规定,方便标准执行。
第二,推动标准面向全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办法》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目前,已有1100余项行业标准已经通过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公开,有关内容可以查询。同时,我们也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国家标准委或交通运输部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交通运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四,加强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实施情况。
记者:《办法》出台后,下一步部里还会有哪些配套制度出台?
洪晓枫:我刚才也介绍了,本办法是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制度,是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下一步,我们还将围绕着《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交通运输标准制修订程序、审查管理、标委会管理、标准化信息平台管理、标准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建成比较完善的交通运输标准化制度体系,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标准化各项工作,全面提升行业标准化管理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更有力的标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