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评论员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泛化、扩大化。这三大“泛化、扩大化”的警示是非常及时、必要的,也是本报一直呼吁的。
信用是个好东西。一个社会,如果失信比例达到一个临界点,大家的最优策略就成了猜疑与防范,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会急剧上升,每一个人都将成为受害者。失信行为,包括欠债不还、有承诺或合同拒绝履行、违约后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对执法要求与法庭判决拒绝履行等。对此进行惩戒,有助于提升偿付或履约意愿,向高信任社会演进。
但失信行为不是一个大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把失信行为“泛化、扩大化”为一切失德行为、社会评价负面的行为,是非常成问题的。个人信用记录绝不等于公民道德档案。如果任何鸡零狗碎、与信用无关的事情都纳入信用记录,就有反效果,实质上降低了信用记录的严肃性,大家就会失去尊重感、敬畏感,失去认真对待之心。
孟玮说:“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某些地方把“乱扔垃圾”“不孝”等纳入信用记录,是值得商榷的。这些(一阶)行为失德,甚至可能涉嫌违法违规,但归于失信是有些牵强的。只有乱扔垃圾被处罚而拒绝执行、拒绝根据法院判决履行赡养协议等,这些(二阶)行为才构成失信行为。
另一方面,某些行为(如犯罪)比失信行为严重得多,纳入失信行为则有淡化之嫌。不久前,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将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旨在推动形成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以保护中国的儿童,意义重大。性侵未成年人,显然比失信要严重得多,也与失信没有明显关系,独立于失信记录、自成一统的确是更为合宜的。
为了防止三大“泛化、扩大化”,首先,记录主体应遵从“法无授权皆禁止”的法治原则,诚如孟玮所说:“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将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其次,应该严格限制记录个人信用主体的层级、数量与权限,以保持信用记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如果记录主体与记录权力“泛化、扩大化”,随之而来的三大“泛化、扩大化”或不可避免,可能成为记录机构寻租的工具,或跟个人有纠纷的机构打击报复的工具。记录机构的履责行为应该程序化、标准化、严格按照明文程序进行,避免个人自由裁量权,并要赋予公民投诉、救济权利,压缩权力滥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