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

2019-08-22 09:53宋浩鹏李文杰
卷宗 2019年20期
关键词:污染环境行政管理

宋浩鹏 李文杰

摘 要: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不断攀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污染环境罪的修改为加强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在该罪名的适用过程中关于本罪保护的法益产生了一些争论,本文通过对各理论学说的对比分析,试探索符合法律本身及社会普遍认识的认知理念。

关键词:污染环境;行政管理;生存利益;环境生态

1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腾飞,国民生产总值迅速提高,我国经历了从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到经济总量全球第三的蜕变,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先发展后治理的理念引发了极为严重的环境问题。例如: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导致饮用水严重污染继而引发了哈尔滨市市民大规模抢购饮用水;2007年江苏太湖水污染事件将导致苏省无锡市市民家中自来水无法正常饮用,纯净水价格出现大幅度价格波动;2011年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5000吨含铬元素等剧毒化工废物直接倾倒入珠江源头。诸如此类的大量环境案件爆发后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重视,因此,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取消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为保护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治理环境问题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2 关于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的诸多争论

自污染环境罪修改以来,关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争论就此起彼伏,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以下几种理论:

1)行政管理秩序说,提倡该理论的学者认为,首先,污染环境罪设置在刑法的第二编第六章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其保护的法益就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管理所形成的秩序;其次,污染环境罪的罪状中开头便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即意味着本罪是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借助刑事手段惩治这类行为的主要原因仅仅是因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度过于严重,本罪的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在于是否具有行政违法及其具体的程度;再次,人类的生产生活必然会产生各种类型的废气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如果没有侵害行政管理秩序,那么其本身就是一个生活行为,不会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人类的生存权说,提倡该理论的学者认为,首先,自然环境的好坏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空间,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归根到底是对人类自身的保护,自然环境仅仅是人类生存权利的一个部分;其次,人类为了保证能够合理有效的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的沈村繁衍常遭物质条件,就必须保证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保持下去,破坏环境就会影响这种关系,从而破坏人类生活的物质来源,继而影响到生活质量;最后,这种权利是人类自出生便有权享受的,对物质资源的利用及对幸福生活追求权利,对环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证人类对自然资源索取的权利。

3)公共安全说,提倡该理论的学者认为,首先,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求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有一定程度的危害结果,此种结果均是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具体的主体,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损害通常影响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甚至是公共利益;其次,污染环境行为通常对某一区域内社会公众生活必需的资源造成难以自我恢复的危害,继而直接影响的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直接造成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的损失损害,其危害的是公众所生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生存的基本安危,是在公共社会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从本质上说污染环境行为危及的是公共安全,故而设置本罪的目的就是保护公共安全。

4)环境生态说,提倡该理论的学者认为,首先,自然环境自身就是一项值得保护的权益,是独立于人的权利之外的一项权利,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态主体所要求的生态利益和生态要素,换句话说本罪是保护包括人、动物和植物所赖以生存的所有生态环境;其次,对自然环境的保护若仅仅局限于人类目前的生存区域的生态环境,必然会引起其他不必要的危害,例如对臭氧层的损害并没在人类生存的区域内,但这种损害也影响了人类的生产生活。因此,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某一区域某一领域,而应当将其本身作为一项权利从而全面的保护。

5)混合说,提倡该理论的学者认为,首先,环境生态在一定程度上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必须对环境生态进行全面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某一领域,继而对人类自身的保护;其次,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不能忽视人类自身的需求和利益,如果离开对人类自身的保护而空谈保护生态环境,即损害保护者本身的利益去保护生态环境,这种保护方式在逻辑上也是行不通的;最后,要保护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保护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二者都应当予以保护,但同时存在优先顺序,即应当优先保护人类自身的需求。

3 关于法益理论的瑕疵与证成

上述的几个理论学说都不可避免的存在质疑和一定程度瑕疵,各个理论具体的质疑如下:

1)对行政管理秩序说的质疑,首先,污染环境罪虽然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管理保护的对象是与人类生活生存息息相关的环境生态本身;其次,虽然表述有“违反国家规定”,但是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其罪状中也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类似表述,交通肇事罪保护的法益不是所谓的行政管理秩序而是公共安全。

2)对人类生存权说和公共安全说的质疑,首先,仅仅将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仅仅限定在于人类生存生活或公共领域内不利于在一些非公共领域内却对公共生活有间接关联的领域加强环境治理;其次,坚持这两种学说必然会形成只要有利于人类生存的既是污染环境也在所不惜的观念,继而会引出了改革开放之处所形成的先发展后治理理念,这种观念明显与当代社会的普遍观念和认识相违背。

3)对环境生态说的质疑,首先,强调环境生态自身的利益虽然有利于环境的治理,但由于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必然会导致在某些方面缺乏可执行性,从而危害法律的权威;其次,在环境生态自身的利益与人类的生存利益产生矛盾的情况下,若保护环境生态要以损害人类的生存利益为前提,其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也有较大出入。

笔者支持混合说即支持将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界定为人类生存利益与环境利益的混合利益,首先,该说承认环境生态的独立利益,污染环境罪并没有限缩在人类生存的特定领域,对环境生态形成了相对较为周延的保护;其次,该说坚持以人类的生存利益为核心,解决了在环境生态自身的利益与人类生存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最后,污染环境罪的法益界定为混合利益是现代环境治理的必然需要,符合公众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司法机关理解如何适用污染环境罪的核心。

参考文献

[1]高毛宇.环境犯罪中法益保护早期化分析[J].河北企业,2019(03):14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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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彦凯.论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J].安徽文学(下半月),2018(11):278-280.

[4]陈洁.论污染环境罪立法不足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8(17):192.

作者簡介

宋浩鹏(1995-),男,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李文杰(1994-),男,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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