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索研究

2019-08-22 09:53焦伟婷
卷宗 2019年21期

摘 要:作為一种更为动态的制度设计,值班律师制度对诉前程序的介入、权利的保障以及司法程序的监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制度本身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探索阶段,面临实践不足、理论不深等多重现实困境。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进程以及学界对此制度的制度定性、值班律师资格、以及制度的内容实质等问题的讨论进行梳理,以此为基础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值班律师的权能与效用及程序衔接与配套制度建设等问题谈一谈自己的浅知拙见。

关键词:值班律师;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定性;律师权能

1 我国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探索

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探索已在我国历时多年。2002年至2005年是关于“律师在场”的活动试验阶段;2006年至2013年,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在部分地区市县两级实验性的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值班律师联席会议制度,到部分省份实现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式发展,再到值班律师办公室的全国性推广的发展阶段[1];2014年至2016年,“速裁程序”、“审判中心制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的施行对值班律师的选任条件、工作模式、职能作用、服务对象以及服务范围和职责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8年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改与确立。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脉络可见,其在我国经历了从单一地区试点到全面发展的过程[2]。后随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值班律师的身份从“辅助者”转变为诉讼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重要维护者”。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值班律师制度在现阶段仍然有一系列问题亟待我们解决。

2 学界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论讨论

1)值班律师制度的定性。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定性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替代论”,认为与其他制度相比较而言,值班律师制度援助的范围更广、对象更多,作为基础制度,其通过程序分流实现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衔接。第二种观点是“附属论”,认为值班律师制度附属于特殊程序,它的实质是一种配套措施。第三种观点是“特殊制度论”,认为值班律师制度是一种应急式的法律服务,不可等同和替代法律援助制度。笔者较为认同第三种观点,值班律师制度本身具有强制性、覆盖性、公益性以及及时性、便利性的特征,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的是一种非全面的、有限的法律服务,所以值班律师制度的天然缺陷决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可替代性,当然,值班律师制度本身对于刑辩律师全覆盖的实行以及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填充具有其独特的程序价值,不可简单的将其附庸于其他程序。

2)值班律师制度的内容实质。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内容实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值班律师的资格讨论,这是值班律师制度施行的关键点。主要观点有“实质辩护人”、“准辩护人[3]”“特殊辩护律师[4]”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来看,值班律师不能完全发挥辩护人的作用,它的职能设置决定了值班律师在诉前程序中发挥的提供基础法律协助的作用,其主要权能就是诉前程序的权利保障与监督,所以笔者更认同“准辩护人”的观点。第二、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模式关于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模式,有学者基于侦查阶段本身的重要性提出覆盖型的“强制辩护型辩护人制度模式”;王迎龙认为我国缺乏引入强制辩护的立法基础,也不具备支撑强制辩护的资源配置,其主张实行“告知--申请”模式[5],以此来保障诉讼的平等对抗;也有学者依据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地区化差异指出值班律师的服务形式应当结合各地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情况、刑事案件数量的多寡等因素,选择性的适用“常规化坐班的值班律师制度”与“定期值班制”。

3)值班律师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问题。在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上,学界主要讨论两个方面:第一、是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在完善特殊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完善制度之间的配套机制,当然,关于此学界目前的讨论也是最多的,在此不赘述。第二、是配套制度建设。如针对制度建设的经费管理,有学者认为可以发动社会力量以慈善或者专项基金的形式,实现经费来源多样化,以此来弥补政府财政的不足[6]。针对我国律师资源缺乏的现状,有学者提出可以加强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高校的沟通与合作,借助社会的力量扩充值班律师队伍。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应提高门槛,严格值班律师资格审查与选拔程序。

3 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制度本意讨论

1)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模式。在探索发展值班律师制度的道路上,我国实行的是国家服务模式,由国家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各级机构依法委派,提供法律帮助。但是由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发展起步晚、周期短,制度缺陷明显且值班律师地区差异大,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有鉴于此,我们应建设符合国情的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模式,即“常规化坐班”与“定期值班制”相结合,东西部地区可依据案件的多寡灵活申请增减值班律师职位,防止律师资源的浪费。关于电话咨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由电话咨询律师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专门的值班律师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或者为其代为转交材料,提供简易法律服务,以实现“繁简分流”。

2)值班律师的权能与效用。我国在值班律师的分类和职能划分的规定上均较为笼统和模糊,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功能综合,职责繁杂,直接导致值班律师制度实行效果和权益保护功能的分化。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实行更为精细化的分工,第一、将值班律师类型化。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司法问题和律师资源的不同将值班律师进行分类,普通情况下在看守所、法院入驻常设值班律师;案件资源少的地区开通刑事电话咨询专线,依据诉讼当事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简易法律服务或派遣值班律师。第二,实现值班律师权利实质化。英国作了较为成熟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如值班律师有权要求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有权在讯问开始之前向警方了解案件事实与证据。

3)值班律师制度的程序衔接与配套制度建设。首先,程序衔接的根本就是实现值班律师制度与其他程序的合理有效配置。就特殊程序而言,法律援助的迫切要求就是扩大援助的范围,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具有覆盖性、普遍性、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其次,在制度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值班律师在诉前程序的帮助作用,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和程序协助。

综上,当前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缺乏理论共识、制度精细化不够且与其他制度的协调不足等问题突出,而我们要做的就是结合实践,寻求基础理论共识。同时积极借鉴域外优秀经验,将“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进行划分,根据案件繁简、轻重不同适用不同类型法律援助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律师的权能与效用、程序衔接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等内容进行细化,努力建构层次化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参考文献

[1]吴宏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建构[J].法学杂志,2018(9).

[2]熊秋红.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J].当代法学,2017(6).

[3]麦名慧.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初探[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顾永忠,李逍遥.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7(4):77-85.

[5]王迎龙.值班律师制度研究:实然分析与应然发展[J].法学杂志,2018(07).

[6]陈文聪.值班律师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律师,2016(10).73.

作者简介

焦伟婷(1994-),女,汉族,甘肃庆阳人,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