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世富
摘 要:民间借贷不仅仅是现如今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的一个较为常见和普遍的现象,有相关记载的历史可达三千余年,可以说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已经根植于、融合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现如今,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与发展,对于民间借贷的管制也逐步放宽,而其也出现了职业化、中介化以及规模化等发展趋势。可以说,新时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活跃,民间借贷也更为频繁与普遍,而在此过程当中,民间借贷的风险也逐步上升,传统的风险防范机制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以及新需求。对此,面对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相关法律机制的创新,成为了进一步规范及促进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治理;转型;法律机制;创新
新时期,民间借贷更为频繁和广泛,出现了职业化、中介化以及规模化等发展趋势,从本质上来讲其已经成为了某种金融经营行为。然而,结合现阶段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围绕民间借贷所进行的监管却比较不到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效应,但是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对于社会经济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切实存在的。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明确指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此,为进一步加强与推进民间借贷风险治理转型,必须形成有效防范与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机制。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及趋势
经历了漫长的历史长河与制度变迁,民间借贷已经根植于、融合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尤其是自20世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民间借贷也在此良好经济生态之下获得了发展。一方面,经济的客观发展之下,对于融资的主观需求必然会逐步扩大,民间借贷无疑成为众多融资渠道这一;另一方面来讲,传统金融受制度及信贷配合等方面的限制较大,市场主体未获得发展,民间借贷也势必成为一个重要选择。然而,新时期民间借贷随着市场的变化既获得了规模的扩大,也获得了风险的提升,而且风险也表现出新的特征,形成了新的发展趋势。本文着重于从风向的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性以及风险的交叉性三大方面入手来进行分析,详细论述如下:
(一)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增加了风险的区域性与系统性
新时期,民间借贷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环境发展的影响之下,当经济增长出现波动的时候,通过民间借贷的渠道来进行融资的需求则会急剧上升。其中,尤其是对于一些微小企业而言,他们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传统融资渠道限制较多且贷款较难,那么则会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融资需要。然而,也正如上文所述,这些微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当出现较大经济增长波动的时候,他们的偿债能力也表现不足。由此一来,有关民间借贷违约的情况以及相关案件也就快速增多。现如今,民间借贷纠纷已然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的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标的额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另外,伴随着民间借贷的高活跃发展,其规模的不断扩大,所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多,所能够影响的领域也越来越宽。由此一来,民间借贷风险已不局限于个体性的民间信用风险,相对应来讲,风险的区域性以及系统性明显增加。
(二)民间借贷职业化和中介化发展——形成并增强了风险的传染性
民间借贷在我國历经长期的发展与演变,尤其是在新时期市场更为活跃、开放及自由的情形之下,民间借贷向着职业化和中介化发展的同时,其风险的传染性也随之增强。具体来讲,首先现如今出现了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或者是职业群体,也就是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另外,能够为借贷双方提供连接服务的中介机构也随之产生,同样具有职业性特征,能够使消息不明以及流向分散的民间借贷变得更加中介化以及组织化。最后,现如今的民间借贷与传统金融体系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同时也将民间借贷的风险传递给了传统金融体系。举例来讲,一些资金相对较为充足的企业,他们从银行贷款较为便利,进而将从银行的贷款转而投向民间借贷市场,由此来赚取其中的高额利差。由此,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也就具备了向银行金融的传染性。
(三)民间借贷的范围扩张——加大了风险的交叉性
结合传统民间借贷的形式来看,其大多存在于亲朋好友之间,所借贷款也大多用于日常正常开支,如日常消费及供子女上学以及治疗疾病等。传统的民间借贷只存在一种单一的违约风险,几乎并不存在风险的交叉性。然而,新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民间借贷已经不局限于亲朋好友之间,相反更多的是陌生人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与此同时,也由传统的生活性资金需求转变化生产性资金需求。在此过程当中,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资金流向也相对较为集中,故而很多都流向于房地产、矿产开发等高回报行业。当然,也存在不少民间借贷被用于企业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举例来讲,比如一个企业向银行贷款到期但无法按期还款时,大多会选择民间借贷过桥。而此时,民间借贷过程当中,会伴随着资本市场风险、产业风险以及宏观调控风险等诸多风险交叉,由此可能会由于某一方面的风险爆发而引发一系列的影响甚至是更高的风险因素与情形。
二、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及法律机制的创新措施
(一)适度推进激励性法律法规机制
由于民间借贷相对来讲情况较为复杂,对其所进行的风险治理本身就是一个难点工作,因为监管机构并不能够及时有效而全面地掌握民间借贷的所有信息。对此,面对信息劣势,如果只是单纯的粗暴规制,只会导致或者加剧民间借贷的逆向选择和风险隐藏等问题的发生。对此,我们可以适度推进激励性法律法规机制。基于激励性法律法规机制,一方面要重视制度的优化设计以及规制工具的选择,相较于“堵”与“禁”,开展重点规制与分类规制,有助于更为及时的发现与防范风险。另外,可以考虑多样化的利率机制,相对应来讲要针对低利率的借贷来引入豁免制度,允许适当的对利率进行上浮限制,进而形成定价权鼓励与信息转让义务的相匹配。最后,还可以适当给予民间贷款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此来鼓励与引导民间借贷自愿接受法律的规制,也可以从制度角度出发来提供发现与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构建与完善非存款类放贷主体制度
金融市场由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两方面组成,正规金融市场始终接受法律规制与监督,而民间金融市场尤其是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却缺乏足够的监督与规制,由此也就难以从主体制度上来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对此,构建与完善非存款类放贷主体制度是尤为必要的。而非存款类放贷主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构建与完善准入制度,比如建立强制注册与特别豁免相结合的准入制度,强制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放贷主体必须登记注册,以此来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而对于那些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放贷主体,则要在豁免制度的规制下自由开展符合法律规定的借贷行为。
2.制定与明确利率限制,由于非存款放贷主体实施利率限制既是市场需求,也是最新司法解释的协调,那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与明确利率标准,有各地区相关部门定期公布各类民间贷款的利率,以此来实现价格透明并促进公平竞争。
3.制定与明确民间贷款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情形,民间贷款的发展有助于促进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通过对民间贷款的积极引导,使其根据国家政策的方向流动,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要制定与明确民间贷款所享受的优惠待遇情形,坚持非歧视性待遇原则为指导,制定相关风险补偿以及税收激励等相关政策,来更好地鼓励、引导民间贷款为微小企业以及三农建设服务。
(三)修正与完善民间借贷的刑法治理机制
现阶段,在基础性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之下,單纯的、过度的依赖刑法治理功能,有违现代刑的谦抑性精神。换言之,刑法本身就有严厉性以及最后性的特征,如果介入过大,那么会抑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需要,民间金融的有益作用及功能也得不到发挥。对此,新时期要修正与完善民间借贷的刑法治理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1.充分尊重并进一步优化民间借贷的前置性法律作用,也就是说,当其他的一些社会治理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时候,此时不应过多的使用与介入刑事法律手段及工具,而如果在各种救济方式均被使用后但仍然无法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有效秩序的时候,再使用刑事法律手段及工具来介入。
2.修改刑法中关于民间融资的刑法过度化问题,新时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着更深层次发展,刑法当中有关与民间融资的规定已经不能够有效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具体来讲,比如进一步完善“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比如由于客观的原因而导致无力偿还集资款的,并不能够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摒弃“事后归罪”的方式。
结束语:
新时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活跃,民间借贷也更为频繁与普遍,而在此过程当中,民间借贷的风险也逐步上升,传统的风险防范机制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以及新需求。对此,面对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相关法律机制的创新,成为了进一步规范及促进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方向。而在此过程当中,一些基础性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能够对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起到更为良好的防范作用。对此,要与之相对应的跟进正式法律机制,推进民间借贷治理的转型,通过包括适度推进激励性法律法规机制、构建与完善非存款类放贷主体制度以及修正与完善民间借贷的刑法治理机制在内的多种途径出发,打造管控与治理民间借贷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民进金融的健康而良好的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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