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
【摘要】侦查监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赋予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并在检察机关的工作过程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我国当前的侦查监督,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实践过程当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和办法,从而加强侦查监督。
【关键词】侦查监督 体制 构建 研究
侦查监督机制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所执行的监督。主要负责侦查案件是否在认定事实和满足法律的条件下是否正确,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我国当前的现行体制下,刑事诉讼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出现的,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两项工作。一方面是刑事立案监督,另一方面是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而前者是在开始启动侦查上实施的监督,后者是在立案后相应实施的法律监督。
一、我国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监督方法滞后
通过对当前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打现状进行追踪和调查之后,我们发现,审查批捕,起诉是检察机关度为侦查活动的主要监督方式。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进行合法合理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直接介入参与,对重大案件进行侦查,也接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等方式监督的,因此在监督的过程当中,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在对案件审批的过程当中的监督主要局限于公安机关已经批准的案件,对于其他案件则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侦查。其次,对审查批捕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落后,而且侦查机关在侦查的过程当中存在着明显的违法行为。最后,关于介入之后如何开展侦查工作,以及怎样具体实施监督程序,并没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和侦查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其实际作用和效果。
2.监督效果不强
我国目前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但是对于侦查活动却缺乏整体系统的法律条文。例如,对纠正意见不被接受或接受后迟迟不做出决定,并没有明显正确的制约和规定,也没有设置期限等。所以在实际的监督侦查过程当中,会因为监督工作不具备权威性,而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即使在开展监督,侦察的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也很难是工作人员主动纠正。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监督节瓜并不能真正发挥实际作用。
3.监督范围不明确
针对于监督范围应该是在法律允许划定的范围内执行,一旦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就不具備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监督范围并没有明显的划分,导致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当中存在着灰色地带,容易使得侦查权出现滥用的现象。其次是检察机关所受理的案件是否属于侦查的范围,也缺乏明显得区别。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内部监督和侦查监督两种监督方式,由两个部门分别行使相关权利,存在着相互制约的现象。监督范围不明确,也导致了不能够明确使用监督侦查的权利,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二、我国侦查监督体制构建
1.明确划分监督的范围
针对我国当前监督范围划分不明确,存在灰色地带,首先,我们应该对监督范围有明确的划分。检察机关只有通过有序侦查和开展监督工作之后,才能够正确解决违法立案等问题。因此,侦查机关应该就案件事实所划定出监督的范围,队形是全方面予以限制和设定。所立案监督的案件,应该在监察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范围内有效进行,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应该及时纳入刑事诉讼的范围内。
2.不断完善侦查监督的权限
我们还要不断完善侦查监督的权限和范围。例如在建立公安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需要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立案或者撤案后,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汇报实际情况,并进行备案。使得侦查机关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相关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动态,能够及时做出监督工作。
3.不断完善“监督员制度”
针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监督侦查工作,鉴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最适宜的一个办法是实行内部监督,就是监察机关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于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针对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酌情考虑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涉及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呀,而且由社会公众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对司法机关行使正当的权利和监督制度。在实行这一制度的同时,必然会暴露出一些问题,还需要不断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侦查监督的体制还不够完善,不够系统,因此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断明确监督的范围和权限,必要时设置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侦查监督体系,确保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公安机关通过实行程度不同的强制措施打击犯罪的效果是十分想而易见的,但是,对权力要进行一定的约束,否则会对公民造成一定的危害,这与我国当前构建法治社会的理念是有冲突的,因此必须设置系统化,完善化的侦查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才能够充分发挥监督的实际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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