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策略中得到的启示

2019-08-21 01:17郑云霞
大经贸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

郑云霞

【摘 要】 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行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兼并和收购来壮大自身发展。恶意并购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恶意并购会导致目标公司利益受损,为了避免被恶意收购,目标公司通过各种手段来对抗。本文通过对目标公司常用的反恶意收购策略的研究从中得到启示。

【关键词】 恶意收购 反恶意收购策略 法律规范

一、恶意收购的动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收购已经成为推动市场前进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曾说过:“没有一家大型美国企业不是通过某种程度的兼并、收购而成长起来的” 。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并购重组已经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公司并购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从法律上来讲公司之间的并购应该是基于双方企业法人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条件下进行的。 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违背被并购企业的意愿收购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样的现象被称为恶意收购。恶意收购,是指“恶意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管理层不知晓收购行为或对收购行为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 没有提前的协商和约定而突然提出并购要约意欲强行收购的商业行为。恶意收购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 公司的股权过于分散,但从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来看为了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股权结构分散也是必然手段。但对于市值比较大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发挥融资效率即使是公司最大的大股东也基本不会持有大于50%的股权,就是这样的情况让恶意收购者可以乘虚而入; 第二: 公司管理层不具有强烈的反恶意收购的预防意识,由于大企业的股权分散,如果此时公司管理层的警惕性不够强就很可能被恶意收购者觊觎,当面临被恶意收购时再采取行动就为时过晚了; 第三:现阶段中国规范恶意收购行为不完善的法律现状成就了恶意收购的发生。 目前我国有关反恶意收购措施合理性合法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态度上模棱两可,不能确定法律是更加重视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是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才会导致当下资本市场频繁出现恶意收购行为的局面。

二、常见的反恶意收购策略

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大于50%时是可以彻底杜绝恶意收购行为发生的最好办法。但绝对控股权策略会降低公司的运营效率。通常情况下当上市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往往会采取的反并購措施,包括毒丸计划、焦土法、帕克曼式防御等。

1.毒丸计划,也称为股东权利计划。所谓“毒丸”计划,是指当遇到恶意收购时,尤其是当收购方所持有的股份增加到10%到20%的时候,就会大量低价增发新股,来保住自己的控股权。目的就是让恶意收购方手中的股票占整个公司股权的比重下降,增大了收购成本,让恶意收购方无法达到控股的目标。

2.帕克曼式防御,虽然是防御但却是一种“主动出击型”的反恶意收购策略。它是指目标公司在意识到公司面临恶意收购的危机时率先收购恶意收购方公司的股票,或找到关系友好的公司主动出击收购袭击者,使恶意收购方反攻为守转入防御。 该法颠倒了攻守角色,即使不能完全击退进攻者至少可以为目标公司赢得重新制定防御措施的时间。

3.白衣骑士,白衣骑士是指友善的第三方,与之签订互利互惠的约定,令其与收购公司竞价,买入目标公司大量股份,挫败恶意收购。若当前股价低于市场价格,那么第三方便有施展策略的余地,往往能使收购方无功而返。但若目前股价高于市场价格,那么第三方竞价的代价就要大得多,目标公司也很难找到合适的白衣骑士。

三、从公司对抗恶意收购策略中得到的启示

从上述公司采用的反恶意收购策略中可以看出无论是防御型的措施还是主动攻击型的措施,常用的反收购策略基本都为“自救”策略。由此笔者得到了启示:我国规范反恶意收购行为的法律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在我国,规制恶意收购行为的主流法律包括《公司法》《反垄断法》和《证券法》。  但实际上在我国《公司法》解决恶意收购问题多数是基于收购方或目标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而公司章程又是对本公司的一个规范,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对方当事人,因此效果微乎其微;再者,由于同行业巨头之间的恶意收购并不常见,因此反垄断法作为反收购策略的效用价值并不高。《证券法》中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示被恶意收购方采取一定的反击策略,不过如果恶意收购方准备充分,会在短时间内发生数次举牌,所以留给被恶意收购者管理层的对应时间也并不充分。

在现在这个阶段我国对公司收购行为没有制定出完备的法律制度。首先,恶意收购行为的概念界定不清晰,没有可操作性。 公司收购在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现阶段的公司收购出现了多种类型, 何种类型的公司并购属于恶意收购需要法律有明确界定,只有在清楚何种行为为恶意收购行为的前提下才能对该行为采取合适的法律规范加以制裁;其次,我国关于恶意收购的法律出现于《公司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中, 这些法律中关于收购行为的规定数量少,而且规定之间联系并不紧密针对同一行为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缺乏体系性和完整性。而且,这些法律规范之间并没有构建出完整统一的体系,在某些场合适用时甚至会出现冲突的情况,这种现状在根源上阻碍了公司收购的市场实践发展; 最后,建立公司收购的配套机制。 当今市场发展公司收购行为已然是构成公司运作的重要部分,因此,对其予以法律限制和约束是非常必要的。 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公司也需要有关于对抗恶意收购的预防措施,这样在恶意收购方违反公司意愿和公司章程规定时法律就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由此可见,想要对抗收购方的恶意收购不仅要通过完善立法同时也要完善公司自身的配套机制如此才可为公司提供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 曹清清.《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 {C}.吉林大学. 将2018:6-8

[2] 曾春华 李开庆. 《高管超额薪酬与公司并购绩效关系研究》{J} .财会通讯 .  2019-2-25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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