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重兵
8月4日,江苏省海安中学即将进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小张,约上同学来到该市法院对外开放的篮球场组织了一场篮球比赛。海安市法院坐落在一片郁郁葱葱的法治文化公园内,没有围墙,对市民开放。每天清晨和晚上,法院大门前的广场上会有很多老人随着音乐跳舞健身,还有一些市民带着孩子来此休闲,浏览文化长廊,西侧的两个篮球场上经常会传来阵阵喝彩声。市民和法院鱼水交融的和谐景象,让人不得不由衷赞叹。然而当初,这个做法却经历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这个争论源于一位人大代表的建议。海安法院地处市区繁华地带,经过多年建设,绿树成阴,环境优美。2009年5月,一位人大代表来法院视察时建议,这么好的环境,如果让市民共享该有多好。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这个建议让法院领导班子受到启发。很多法院越来越戒备森严,进门都要登记和安检,虽然保证了安全,但也无形之中拉远了与群众的距离。于是,一个大胆而超前的设想在他们脑中酝酿:拆掉法院的围墙,建设一个法治文化公园向群众开放。
法院怎么能没有围墙呢?这个决策就像一滴水珠溅到油锅里,立马引来各种质疑和反对之声。亲历此事的海安法院副院长周国庆说,当时这个设想遇到的阻力确实很大,上至领导班子成员,下到普通职工,认识不尽一致。有的法官认为,审判机关必须有威严,群众随便进出法院,还有司法权威吗?安保部门认为,没有围墙影响办公秩序,有恶性涉诉上访怎么办?有盗窃案件怎么办?财务部门考虑也很实际,不建围墙建公园,各种规划设计、绿化管理的投入巨大,法院没有那么多经费。
>>图1 彩虹长廊,顶部封闭式处理,可为老百姓遮风挡雨,其内设置多个橱窗,展现法院特色、亮点工作、廉政文化建设等内容。
>>图2 成长林
>>图3 牵手墙,上面有各种造型的牵手雕塑,最右侧是干警原创、名为《牵手》的铭文,演绎同心协力、牵手和谐的深刻内涵。
也有不少法官认为,人民法院本来就是谁都可以进出的,司法为民首先要贴近人民,又为何要用围墙把法院与人民隔离开来呢?有些地方发生群众围堵法院的过激事件,大多数是因为不了解审判工作,或者感受到了司法不公,心有怨气,导致一些过激行为。只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案件判得公正,群众的气顺了,自然就不会有问题。
比起拆除现实中的围墙,消除心中的“围墙”才是关键。为了统一意见,形成共识,海安法院在全院干警中开展了一场大讨论。党组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几经反复最终形成了共识:“接近才可亲近,懂得方可通融。”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了我们在司法方式上要坚持群众路线,力求以实实在在的亲民、便民、为民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信任。司法权威不能靠高高的围墙和威严的大楼,而要靠司法公开和公正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尊敬。
至于大家担心的安全问题,院里作了周密考虑,建立一个象征意义的大门,大楼周围不建砖头围墙,建电子围墙,视频监控覆盖法院的角角落落。在办公秩序上,审判大楼大厅设立引导员,对来人作询问、登记和引导。核心审判区域按照上级要求设置严格的安检环节。至于建设法治公园的经费,海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元根表示,政府知道法院拆除围墙让市民共享,十分鼓励和支持,把法治公园建设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财政部门拨付专项经费,建设部门负责绿化日常管理。
如今,海安法院的法治公园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公园东边一面象征着圆融和谐的图案浮雕上,《牵手》的铭文出自该院法官陈和之手。广场西南角上,15块扇形排列的以古代竹简为表现形式的宣传板块,每一板块上都有一个经典的法治故事,演绎着中华法文化的源远流长。每年植树节,新入法院的干警都要在文化广场“成长林”种下“成长树”,寓意着青春和法院共成长。
10年的时间证明,没有围墙之后,法院的办公并没有受到影响,反而变得和谐了。除了刚开始有市民因为好奇会到法院里面去看看,现在更多的是乐意在公园里游玩,浏览文化长廊了解法院工作。法官下班出来,就可以与市民零距离面对面。曾经担心的涉诉恶性上访或围堵事件没有发生,也没有发生治安失窃案件。
法院不设围墙只是第一步,拆掉审判工作的“围墙”才是关键。10年来,海安法院实施“五个一律”推进司法民主公开:除依法不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一律公开进行;判决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并向每位当事人送达廉政执法监督卡;可以公开的生效法律文书一律网上公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一律安排人民陪审员陪审。
拆除围墙其深层意义是有助于“以公开促民主,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司法理念逐渐形成。海安法院研究室主任钱军说,海安法院面向社会敞开大门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目睹公平正义。重要事项、重要工作、重要活动、重大案件通过网络、微博、微信、报刊、电视、电台等多渠道,向社会发布。
拆掉围墙,司法公开,不仅增强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也倒逼公正司法水平,海安法院的审判质效连年保持全省领先。2011年,海安法院被省高院命名为首批“全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被省高院与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为2013至2017年度“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被省文明委表彰为“江苏省文明单位”,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国优秀法院”和“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