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在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梅塘村卫生2月12日,最高检发文指出,检察机关将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这其中的“临界教育”“分级处遇”,虽然语焉不详,却颇受舆论热议与好评,自是有喜有忧。
喜的是社会对罪错未成年人从不缺少关注,对惩恶扬善的价值指向从不缺乏期待。忧的是现行责任机制还未能无缝覆盖到罪错未成年人的各个年龄段。一碰上“12岁少年弑母司法无为”或“14岁少年被抓叫嚣还能再偷400天”等典型个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吁请就会与情緒宣泄、制度批判等夹杂在一起,汹涌而来。
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司法定下了“教育、感化、挽救”这六字方针。在这“黄金法则”之下,还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少捕、慎诉、少监禁”等司法原则。原则虽好,解决不了个案的尴尬。依法惩处不够年龄,教育感化效果不大。这么明显的立法漏洞,在有法可依已基本解决的当下,怎能空有社会关切而无立法回应?
教育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教育,而且还是最重要的教育之一。没有责任意识教育,如何能让未成年人在错误面前望而却步?
接下来的问题在于,“分级处遇”如何分级?因此而产生的人财物谁来解决?可以肯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来说,也只有进入了检察程序的罪错未成年人,才有可能进入检察“临界教育”和“分级处遇”的视野。
但经由“临界教育”和“分级处遇”的社会关切和改革期待,又是那么真实而具体。以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仅拘束性保护处分,就大致包括了训诫、安置辅导、保护性管束、机构矫正等多种形式。
对罪错未成年人,在制度设计上绝不能仅有“坐牢”和“放人”这两分法还有太多空间需要社会各界参与、同步推进。如此,“临界教育”“分级处遇”才能从纸上的概念,落实到现实中管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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