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昊
【摘 要】从发展市场经济以来,公司和企业在近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市场经济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市场主体在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循法律规范。这就决定了会计与法律从来都不是完全割裂互不相关,而是以公司为桥梁组成中的整体经营闭环之内,相互作用,彼此协调。
【关键词】会计;法律;经济管理;经济纠纷
一、会计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一)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会计的具体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而会计从业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也是具有质量要求的,而首要的要求就是可靠性。可靠性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这就与法律真实可靠的规范性产生联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会计也是一种技术语言,而且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具有专业性,会计工作需要运用专业的会计方法,其提供的经济信息将用于经济及商业决策,经济活动对于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包括国家都是至关重要。因此法律在此条件下具有介入进行明确规范的必要性。
(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以国家机器和上层建筑的形式保卫基本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当然包括经济秩序。会计管理普遍的经济活动,而在渊源体系众多的法律当中,商事法律普遍地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
(三)会计与法律的联系
会计与法律之间会形成规范与被规范的上下位关系,会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济管理,从而更好的促进公司的经营,我国的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会计的有关规定补充了相关的商事法律,而商事法律中对于会计的提炼和补充又使得会计的制度和我国的经济制度更加完善。
从公司角度来看,公司内部,会计从业人员所反映的提供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公司股东,债权人提供的经济信息必须符合会计法律的规范。
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其实质是会计纠纷。是基于会计反映的经济信息所包含的经济实质的纠纷,需要法律对实质的经济纠纷进行调整。
(四)会计与法律的区别
(1)会计法律具有即时性,经济活动的调整与变更能够即时的在会计所反映的经济信息上快速反应,以便于商事主体——尤其是公司企业,进行战略或经营策略的即时调整,以保障持续经营。
法律具有滯后性,法律需要对已经出现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会计活动的变更调整以后,才会出现会计法律的变更调整。
(2)会计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可变通可选择。对于公司内部的会计从业人员而言,不同会计主体选择的会计计量模式不同,估计方法不同,要求实现的会计信息目的不同,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会计信息。会计内部调整主要经济关系的是基本会计准则。对于公司而言,就是企业会计准则。因此会计的专业方法并不对会计从业人员产生强制性规范,具有选择上的灵活性。
法律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变更性,会计活动一旦进入到法律领域,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就对会计主体产生法律的规范效力。法律对会计进行总括性的规范,无论何种经济主体,采取的会计方法可以不同,但遵循的法律关系相同。
(3)会计管理的经济活动通常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国家政策的调整,尤其是对经济政策的调整会对会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会计所反映的经济信息是具有时期性的,不同国家经济阶段反映的会计信息是不同的。对于公司而言,及时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变更,调整自己的竞争策略和会计核算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则不具有政策性,法律是非常稳定的上层建筑和国家机器,其地位决定了法律不能够随意变更调整,只有相对保持稳定的法律才能够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保卫与维护作用。
(4)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会计主体泛指任何有独立核算要求的个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合伙、独资企业,甚至包括一个单位的不同部门。
而法律主体仅仅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个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个人合伙,独资企业通常不认为是法律主体,其法律责任由其合伙人或者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二、会计法律关系的特征
会计与法律的作用关系形成会计法律关系,一定的会计行为经过法律规范的调整之后,形成了会计法律关系。会计法律关系是会计在法律上的反应,会计关系是会计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一)会计法律关系是以会计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
会计作为经济管理活动,因此会计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通过会计法律调整经济以及商事活动。
(二)会计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经济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决定了会计活动的广泛性,由此形成的会计法律也因然具有广泛性。会计活动贯穿于社会生产的全过程,因此只要有会计行为就具有会计法律关系。
(三)会计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和专业群体意志的统一性
会计从业群体与法律从业群体要求具有高度的专业技能,任何法律都具有权威的国家意志性,会计法律是对所有会计活动进行规范,要求所有会计从业人员遵守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
三、会计与法律的具体交叉
(一)法律层面的具体交叉
会计行为作为种经济管理行为,在微观与宏观两层次上都发挥着其他管理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会计关系中既有国家对会计的管理关系又包括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核算与监督关系。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财政关系、税收关系等会计关系也属于其中的一类经济关系。
我国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律主要有《会计法》《经济法》《证券法》《工业企业法》《合同法》《审计法》《金融法》《税收法》《保险法》等诸多法律,分别在经济活动的具体层面进行法律关系的调整。具有部分与整体,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关系。
而商事法律关系之外,《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诸多罪名也是对会计的刑法调整。民法中对于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约定是民法中有关会计的法律调整。
对于公司而言,不同的会计法律作用并贯穿于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作为工业企业首先要遵守《工业企业法》,进行公司内部的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决策选择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具体单行法律的要求来执行,在进行具体的经济活动时,需要遵守《合同法》《税收法》的国家强制规定。会计信息的具体披露需要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的外部审计。由此可见,在全部经济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会计与法律密不可分,彼此协调,共同作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二)会计从业人员层面的具体交叉
会计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决定了会计与商事法律一定是相辅相成的。会计与法律的紧密联系和相关关系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会计从业人员不仅需要掌握专业的会计技能,国家明确要求,需要对会计所管理和调整的经济管理所在的法律进行掌握。
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同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相比。会计行为是会计人的行为。因此,要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还应当落实到对会计人的规范和控制上。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客观公正,必须对会计人员进行具体明确的规范。
(1)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需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岗位等级分为: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三个等级。目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最高级别是注册会计师,而无论任何一个等级或是要想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都需要对我国的会计法律进行考察,尤其是《经济法》《税法》《公司法》等与会计密切相关的法律,这是会计与法律内在结合的必要性也是由其性质决定的必然性。
(2)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核算与监督不能随意转移或放弃,否则就是失职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比如,在会计服务和授权监督法律关系中,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权且必须对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行为予以指明,只有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是合法合理有效的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公司上市的依据,具有保留意见的和违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定是在专业上或者法律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不能够作为企业上市的财务资料。
(3)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岗位,需要遵守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二者并不存在冲突,而是有着共同的目标。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在规范会计行为中,仅仅依靠一方是远远不够的,不能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中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两者相互吸收。
具体关系上,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遵守的重要保障。
基于目前来讲,道德规范应当借助法律的相关的监督更大程度地发挥导向作用。比如新《会计法》的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上升为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使会计人员严格遵守,明确法律责任,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企业,如何提高企业内部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必须培育培养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型人才,而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提升竞争力的也要从两面下手,结合会计与法律,形成辩证的专业思维模式,提升双方面的工作技能。
四、从公司角度分析,会计与法律关系的具体实践
(一)首先是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无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都要提供给一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但并非所有的会计信息使用者都是熟悉并掌握会计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的。上市公司需要将自己的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给可能的公司股东,而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并不都会具备财务的专业素质,这就容易造成会计信息披露当中的舞弊现象,由于会计的运作原理和基本准则并不对经济业做出强制的具体规范,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中也规定——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因此最终披露的会计信息实际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相对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于“完美”的财务报表则而更加具有操纵动机,财务报表造假对于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熟悉财务运作的会计从业人员来讲也并非难事。
震驚财经界的“安然公司事件”,打破了原本的稽核制衡关系,但是律师与会计师都从中包庇,暗箱操作,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跌下神坛,从此湮灭。
(二)会计与会计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会计活动所形成的会计从业人员与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仅仅构成关系结构的一个方面,但法律同样也明确了会计从业人员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另一关系。
当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了虚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基于虚假信息进行投资因而造成亏损时,法律则会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进行保护: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基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以此对相关的公司或者企业,乃至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起诉,要求就其损失进行责任赔偿。同样,审计师作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基于对于审计师的信赖所做出的的投资决策,而造成的重大决策失误和投资损失,同样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对对自己的信赖利益要求索赔,因此审计师也会审慎工作,考虑到自己的诉讼风险而对自己的审计结果做出负责人的承诺和保证。由此形成的制衡关系能够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从而促进整个经济体制的发展。
五、新背景下,公司层面会计与法律关系的发展
(一)新兴技术方面
我国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大智移物云”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早已摆脱理论层面的展望,已经完全渗透并进入经济运作的各个方面。
会计工作虽早已基本摆脱手工记账的低下效能,进入到相互连通的电子信息沟通层面,但对于主要的会计从业人员来讲,其主要工作的经济主体仍然是公司和企业,因此人工智能普遍的成为会计从业人员将要面对的难题与挑战,基础的会计操作将来极有可能被人工智能所替代,市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高要求,也将导致更多的会计从业人员不仅仅是在纯粹的会计领域钻研学习,法律与会计的专业结合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下成为必然趋势和必然要求,公司本着实现发展和成本最小化的发展需求,也会更加青睐具有复合技术背景的会计人才和法律人才。
(二)法律修订方面
经济发展的变化引起会计操作与相关法律的变动,任何一次法律的修订都会对公司的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以《公司法》的修订为例,《公司法》的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6年,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在出资管理、投资管理及利润分配问题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允许企业分期出资,出资形式更加随意,新增设立一人公司,对资本公积的使用限制以及股份回购问题的规定,将会引导市场上的公司企业进行战略和经营策略的重大调整,但同时也会更加贴合更加开放包容的经济发展,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往往存在已经成为主流或者社会需求趋势的财务操作以后才会有相关法律的出台,因此需要公司对于相关的财务趋势具有强势的敏感性,以便能够更好的适应法律修订以后的发展模式。
(三)法律完善方面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商法典,但是从1992年来,形成了具有系统庞杂的商事法律体系,经济的持续发展无疑会带来相应法律的出台和完善。最新的商事法律是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和已经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施行的《外商投资法》。
《电子商务法》,针对的法律主体是经营电子商务的相关公司企业,国家基于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该法律。这对于电子商务公司而言,在权利义务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带来公司与互联网经济的双重规范与发展。
《外商投资法》,其制定的目的是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人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市场经济。国家鼓励外商的投资,鼓励多种经济体制并存。对于有外商投资背景的公司企业而言,需要看到其中的机遇。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与完善,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会计也必将在实现会计法制之后,向会计法治过渡。重视会计法理论研究的同时,更要适应法治新形势下的会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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