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

2019-08-16 06:56王梦姣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公意卢梭

王梦姣

【摘 要】在卢梭的理论中,只有得到人民共同同意的政体才是合法正当的政体。基于公意的社会契约,逻辑结果便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主权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行使,其内涵是绝对、神圣和不可侵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被代表等。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在今天也是被大多数国家所推崇的,但依然存在种种不足,让我们意识到民主的内涵还是需要继续完善的。

【关键词】卢梭;公意;人民主权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杰出的作品之一。最广为流传的一句名言:“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给人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这本书集中体现了卢梭的民主思想,他认为,国家是以人民之间的契约为前提的,人民用自己的“天然的自由”换取了“社会的自由”结合成国家,这种结合使每个人都置身与公意之下。由社会契约形成的统一的政治团体拥有超越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在公共意志的引导下被称为主权。在他看来,国家的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个人仅仅是国家中的一个成员而已。

一、人民主权的背景

(一)社会背景

卢梭的既坎坷又传奇的一生给后人留下无限的遐想,他浪漫自由的天性、不羁的性格和卓越的才情,使得他从一开始就与别人不同,造就了他丰富多彩的命运。在他五十岁时发表《社会契约论》,这部作品以极强的论理性成为法国大革命的第一个煽动者。

欧洲的十八世纪出现了全欧洲的政治思想运动,称为启蒙运动。在法国,由于封建王朝的浮华奢侈,导致国库空虚,财政混乱,税收繁重,民怨沸腾,启蒙思想运动者们掀起了声势更为浩大的思想革命。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倡导自由平的思想,从而导致了一个在许多方面和中世纪不同的新型社会。《社会契约论》发表的十年后,法国爆发了大革命,它被革命者们奉为圭皋,卢梭获得了当之无愧的荣耀。直到今天,人们对于《社会契约论》的研究仍未停息。

(二)理论背景

当时的法国君主成功完成了统一,建立起有效的集全统治。首位对主权做完备研究的思想家就是布丹,他顺应法国的潮流提出主权属于君主,其主权以绝对君主制为中心。另一位做了系统研究的思想家是荷兰的格劳秀斯。格劳秀斯主要研究主权的国际地位、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布丹并没有处理好主权是否受限制的问题,直到霍布斯,才解决了这个问题,他把主权上升到了不可复加的程度。霍布斯认为君主制度是最完善的政治制度,他提倡把国家统治留给个人。霍布斯指出,人们彼此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约定以和平为目的将各自的部分权力授予一个人或由一群人组成的议会,当多数人同意移交权力之后,主权者的权力也及于那些持异者。臣民未经主权者的同意,不得与其他人重新订立契约,不能舍弃君主回归自然状态,这种主权是绝对的、至上的。洛克的理想是君主立宪制,分属民主政体类型。洛克主张,每个结合者把部分权力交给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人,社会或立法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利,必须为人民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洛克是首位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的人,这也遭到了卢梭的反驳,认为权力不可分割。洛克的理论中,这中主权虽然是绝对的、至上的,但人们呢仍然天然的享有反抗的权利。人们把立法、司法和执法交给最高权力的政府,政府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洛克提出了有限政府的理论。

卢梭是一个天生的民主论者,对于君主论、等级的理论都是极力反对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指出了格劳秀斯的权利转让论的不妥之处,他指认为,自由是不可转让的,自由的转让是不符合人性的。卢梭同样反对洛克的分权理论,认为主权主权是人民共同的意志,是不能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对外权的,分割后就是部分人民的意志,就不再是公意了。在《社會契约论》中,卢梭不再完全否认人类文明的进步,至少也还强调文明社会之公民状态与自然状态相比,是高级的阶段。社会契约不仅没有消灭平等,还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自然造成的生理的不平等。

二、人民主权的内容

(一)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

自然赋予了人这样绝对的权利,即每个人可以支配自己身体的各部分肢体;社会公约同样也赋予了政治体以绝对的权利,即这个政治体可以支配他的各个成员。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建立了一种平等,大家都遵守同样的规则,享有同样的义务。因为公意的性质,主权者只能平等对待每一个成员,不得区别对待。主权是绝对、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国家和集体生活的灵魂。矛盾的是,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一个更高的东西可以限制主权。如果有人拒绝服从公意,那么全体成员就要采取措施,使他必须服从公意,这不仅是为了公共幸福,也是为了他自身的更好的自由。

(二)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主权是公意的行使,只有公意才能根据国家设立的目的,即为了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社会中的各类团体具有对立点,也同样具有相同的利益,才会有各种社会形式的存在。社会契约是人民献出自己的天然自由所换取,每个规则的制定应当是其意志的共同体现,应当依据人们的共同意志来治理社会。卢梭认为,专制君主不可能保障臣民的太平生活,而且,这种不等价的交换是无效的、不合法的。卢梭指出,“主权既然是行使公意,所以它永远不会被转移,因为一个君主只能代表自己的意志。可以转让权利,但却不可以转让意志”。主权永远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只要出现了一个主人,主权也就不存在了,因此这种意志将不再是公意。事实上,公意与个别意志在某些方面有可能达成某些一致,但这种一致不可能持久。因为个别意志的本性有偏私的倾向,而公意却总是倾向于平等的。

(三)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在卢梭看来,人们最初肯定会形成一个共同的意志,这使得人们可以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一种意志的产生是通过全体的投票,在形成第一个全体同意的投票结果后,普遍意志并非总要得到全体人民共同的同意,但所有的票数都要得到统计。在形式上,排除了哪一票都将破坏这种普遍性。意志的结果只有两种,意志不是代表公共意志,就是不代表公共意志。当这种意志是全体人民的意志时,意志一经公示就成为全体人民的意志,而后一种情况破坏了这种普遍性,不再是公意的体现,这种意志只能是个别人的意志或一种行政行为,最多只能算是一种命令。卢梭反对普芬道夫、布拉马基、格劳秀斯的分权理论,认为他们没能形成什么是主权的权威概念,而是把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当作是主权权威本身的组成部分,将其类比为江湖骗术,把社会共同体进行肢解,然后又将零星的碎片莫名其妙的粘贴在一起。每当人们把主权分类时,这些部分的权利又不过是在执行最高意志,始终处于最高意志的统治之下,并不是主权的部分。

(四)主权是不可被代表的

誠如主权是不可转让一样,主权也是不可被代表的。在本质上主权是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是绝不能被代表的,意志不是这个,就是另一个,绝不会是什么中间的东西。人民议会的成员只是人民的职员。他们并不能代替人民的意志做出决定。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行使,所以显然地,人民在立法权上是不能被代表的;但在行政权上人民是可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不外乎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终究是人民意志的行使。在古希腊,人们不曾想过让别人代替自己行使权力,人们都会亲自去做自己应该的或是需要自己做的事情,他们关心的是自己如何行使权利和自己的自由。现在自以为自由的人民去选用代表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关心的不再是自由,而是其他的了。当一个民族推举出自己的代表,他们的意志便消失了,丧失了公意的行使就是失去了自己的的自由。

(五)主权是有界限的

人们向集体转让对于公共幸福的实现有利的东西,包括自己的权力、财富、自由。而集体也只有要求每个成员提供有利于集体的内容的权利,对于不能给集体带来任何用处的内容,集体不得约束,也不得剥夺。公意的行使也只能是为了公共幸福,只有从全体利益出发的公意,才能适用于全体。对任何人的偏袒,都将会破坏公意,它就会丧失天然的公众性,变成一个人的政权或是一群人的政权。在社会公约之下,每个人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公意平等的体现每一个人的意志,那么,每个人民不是在服从公意,而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虽然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但这种权力是受到约束的的,它不会超出、也不允许超出公意,同样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所规范的界限。

三、人民主权的影响与局限性

卢梭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据显著的地位,其自然法理论被认为是古典法学派的最杰出的成就,他的著作虽然是十分正确的,也不是完全一致的,但对下一代的影响是惊人的。卢梭的思想成为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最有号召力的旗帜。在当时,卢梭受到革命家们的敬仰,法国雅各宾派就是根据卢梭著作来制定自己的纲领。在西耶士和罗伯斯庇尔,以及法国《人权宣言》,直到法国宪法内在的革命文献中,都充满了卢梭的语言。美国独立战争之后,实现了民主共和政治,政府是依人民的意志所建立的,这符合卢梭的法治主义与人民主权理论。卢梭的理论对于德国的理论界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作用,德国的理想主义者对卢梭所说的人民公意有着深刻的印象。当然另一方面,卢梭的理论也有其局限性,例如对它的核心观念“人民主权说”,没有提出实践操作的策略,最后往往有发展成极权主义的危险,这一点在法国大革命中的“红色恐怖”中已有体现;《社会契约论》中也有很多自相矛盾之处;他对于自然状态都是建立在自己的幻想之上,没有提出理论依据;卢梭认为人民主权不可代表,这对于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不太可能实现,不通过代表的方式完全不能实现每一个人都参与投票选举。但是令人引以为豪的是,卢梭首创了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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