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贺云
摘 要 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在劳动争议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基于这一问题对劳动争议中的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从国家和政府、企业和工会、农民工个人三个方面提出解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措施。解决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事关农民工利益,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保障;劳动争议
1 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对劳动力的庞大需求量驱使大批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农民工数量持续增加。但新生代农民工和传统农民工在劳动权益诉求,职业角色认同等方面的差异化使得劳资冲突进一步复杂化。在其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劳动纠纷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成为稳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潜在威胁。
作为劳动者,农民工理应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但由于我国在农民工法律维权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尚不够完善、农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知识的缺乏、以及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群体的不平等待遇,使得农民工在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报酬被拖欠克扣、工作环境恶劣、社会保障难以落实等问题。受我国城乡二元化结构影响,农民工在劳资关系博弈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农民工在劳资冲突中的维权行动难上加难。
2 劳动争议下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现状
在劳动争议的视角下,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经济权益的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经济权益,即农民工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所享有的物质利益方面的权益。
2.1 劳动报酬难以保障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时常被侵犯,劳动报酬缺乏保障,而这是引起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也是劳动争议问题中需要解决的主要方面。农民工收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尽管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已经如此之低,但相当数量的农民工仍然不能按时领到自己的劳动报酬,工资被拖欠、克扣的现象时有发生。除此之外,许多企业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以各种理由延迟工资发放时间,极大的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
2.2 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劳动法》早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却十分之低。为了避免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企业往往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故意诱导、欺骗农民工不去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往往只凭借与用工单位的一个口头约定,便开始为其工作。而遇到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却难以找到维权的证据。或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却没有履行劳动合同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无故辞退职工却不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2.3 社会保障缺失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想方设法地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甚至有些企业直接从工人工资中扣取本应由企业承担的保费。而有些企业则是自身长期经营困难,无力承担社会保险费,因此也没有按时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近些年,随着农民工对社会保障权利的逐渐了解,越来越多的争议案件开始围绕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3 劳动争议下农民工权益缺失的原因
在劳资关系中,资本的一方总是处于强势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缺少话语权,自身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犯。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剧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
3.1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困境
随着《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迅猛增长,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相当滞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冗长,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过长,成本过高,不能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另一方面是劳动仲裁机构处理问题的能力。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难负重任,结案率低,办案质量和效率也难以保证。
3.2 农民工權益保障立法不足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但由于我国立法水平的限制,农民工权益保护相关立法依然不足。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普适于劳动者的法律规定难以在农民工身上落实。劳动法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上的缺失反映了其片面性。同时,法律体系普遍存在立法滞后性问题。一些企业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迅速惩治,这更加助长了企业侵权行为的发生,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举步维艰。
3.3 企业单位原因
受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中国大部分的企业仍然处于资本的积累阶段,企业普遍以最大利润为第一目标,缺乏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企业往往会最大限度的压榨农民工的剩余劳动价值,甚至公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劳资冲突中,企业作为劳资关系中强势的一方,往往是侵权的一方,作为弱势一方的农民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4 农民工自身原因
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自身素质较低。多数农民工离开农村后就立即前往城市工作,并未接受过系统的技能培训,缺乏专业劳动技能。进入城市时,往往只能从事较为简单的工作,这些工作往往存在着如工作环境差、工作强度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受限于其本身的文化水平,绝大多数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从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对法律的认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3.5 工会不能真正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工会组织作为工人的联合团体,本应代表和保护农民工的利益。然而,很多工会限制农民工的加入,甚至有些企业工会直接拒绝农民工进入组织。农民工本身也缺乏加入工会组织的意识。还有,在很多公有制企业中至今没有建立起工会,即使建立了工会,其职能也存在虚化现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政府或企业,并在相当程度上被企业主控制,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时,工会并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无法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获得了很大的提高。但农民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农民工权益遭到侵犯的事件屡禁不止。
4.1 完善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农民工群体的保障制度。在劳动争议中,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工伤问题是农民工维权的两大焦点。相关法律应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明确规定,强制要求企业定时准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强制要求企业改善农民工工作环境,规范和简化对农民工的工伤赔偿程序,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法律是最有力的武器。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让农民工维权时有法可依,向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企业追究责任,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4.2 企业角度
企业应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改善农民工工作环境,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资方义务。同时,企业应主动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劳动技能水平。在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同时也提高了其工作效率,達到劳资双方的共赢。
4.3 农民工自身角度
农民工应充分认识到素质水平的重要性,抛弃传统的“读书无用论”思想束缚,积极接受教育培训。农民工素质的提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是进入城市工作时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关键;二是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其融入城市生活。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仅会降低自身维权行动成功的几率,还会因为使用不当手段维权,对社会安定造成威胁。农民工应积极主动的接受普法教育,在工作之余也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被侵犯时,以法律为指导,使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4.4 工会角度
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当劳资双方利益不一致时,工会就应该站在劳动者这一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各级工会应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农民工的特点灵活组建工会。例如,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领域,建立行业联合工会;在农民工比较分散的地区,建立地区联合工会等等。
工会应积极主动的协助政府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比如,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积极改善农民工工作环境等等。
参考文献:
[1] 夏静雷. 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研究[D].南开大学,2013.
[2] 刘鸣. 城市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0.
[3] 王大红.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0.
[4] 张焰武,杨倩. 农民工争议与法律援助探析[J].法制论坛,2015,248-249
[5] 游正林. 关于劳资冲突分析的文献综述[J]. 学海,2005,04:56-61.
[6] 江立华,符平. 断裂与弥补——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法与政府角色[J].社会科学研究,2005,06:119-123.
[7] 宋玉涵. 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D].山东轻工业学院,2012.
[8] 孙友然. 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综述[J].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26-31.
[9] 杨正喜. 转型时期我国劳资冲突特点——以珠三角农民工为对象[J]. 管理科学文摘,2008,03:272-274.
[10] 李守霞. 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探析[D].山东大学,2007.
[11] 田坤. 以农民工为劳动者的劳资关系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3.
[12] 吴士文. 我国现阶段劳资冲突及其治理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