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资产业务与流动性风险

2019-08-15 12:06马若兰
农家致富顾问·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政策建议商业银行

摘 要 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同业资产业务在为商业银行带来盈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流动性风险,本文主要介绍了两类同业资产业务的操作模式,具体阐述了其对流动性风险的作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同业资产业务;流动性风险;政策建议

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商业银行依靠传统型存贷业务获得的息差收入已经无法满足盈利需求,为了创新盈利渠道、提高营业利润,商业银行创新出了同业业务,特别是开始大力发展同业资产业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16家商业银行传统型同业资产业务规模达到8.17万亿元。新型同业资产业务于2014年开始进入蓬勃发展阶段,主要是指应收款项类同业投资业务,在2016年末规模达到顶峰,为9.46万亿元,之后随着有关部门对监管套利的严格限制开始缓慢下降,截至2018年6月,16家商业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规模达到7.88万亿元。

同业资产业务发展迅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加剧使得商业银行创新出同业资产业务。近年来新型非银金融机构的兴起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严峻挑战,它们创造的金融模式以低成本率和高收益率吸引着投融资企业和客户,使得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型商业银行丧失了大量潜在客户,严重削弱了其在金融行业的中介地位。因此,商业银行开始创新同业资产业务模式,借以缓解竞争压力,增强吸储能力。第二,同业资产业务可以拓宽商业银行利润来源。这种盈利渠道一般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受到信贷限制的商业银行从同业拆借市场拆入成本较低的短期资金将其借给融资企业,然后融资企业将这一短期资金投入到高收益率的中长期项目中,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商业银行还本付息。第二种模式是,商业银行利用买入返售和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等方式充当通道方赚取手续费。由于部分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同业合作的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期限错配等诸多问题,暗藏了巨大流动性风险隐患,为了改善同业资产业务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不利影响,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同业资产业务发展和流动风险管理办法,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当属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这一通知出台后,商业银行同业资产业务不当发展开始受到严峻挑战,特别是买入返售业务发展得到全面治理,至此开始,商业银行迎来了史上最严监管强度。随着监管部门对有关同业资产业务发展监管政策的逐步趋紧以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防控愈加重视,2017年,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在不断深入和细化的监管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同业资产业务监管对流动性风险缓释影响显得尤为必要。

2 理论分析

2.1 买入返售业务监管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以商业银行买入返售信托贷款受益权为例,假设某企业的授信银行为B银z行,由于受到信贷政策限制,B银行无法贷款给该企业,为了规避这一限制,B银行寻求A银行和C银行进行合作,首先,A银行使用自有资金与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A获得信托受益权,信托公司充当过桥方赚取手续费。其次,A银行与C银行达成协议,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C银行,同时B银行与C银行也会签署协议,约定C银行在信托计划到期后将信托受益权返售给B银行。在这个过程中,A银行和信托公司充当过桥方赚取了手续费,C银行通过返售信托受益权赚取了买卖价差,B银行作为风险最终承担者,实际通过发放贷款获得了息差收入。虽然每个参与主体都获得了利润,但是涉及的套利链条过长,如果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例如融资企业出现逾期还款甚至发生违约,或者买入返售标的资产价格大幅度下降,整个链条都会受到影响,整个金融体系都会发生传染,造成流动性危机。此外,由于买入返售涉及的参与主体较多,每一主体承担的风险都会通过提高收益进行弥补,导致融资企业的贷款成本不断上升,因此,融资企业会将资金投放到具有高回报率的中长期项目上,主要是两高一剩产业以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无形之中又继续放大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问题,通过买入返售发放贷款的兜底银行B处在信息劣势的地位,无法对贷款客户的信息完全掌握,B银行的直接交易对手是金融机构,并没有对贷款客户的信息得到充分的了解,无法完全掌握客户以及市场的风险状况,很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一旦贷款客户发生违约问题,首先波及到信托公司无法支付贷款的本息问题,接着会传染至链条上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而造成流动性危机。

2.2 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以通过特定资管计划投資信托贷款的交易结构为例,商业银行利用自营资金买入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信托公司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向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到期由融资人清偿信托贷款本息,商业银行自营资金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相关收益分配。

在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模式中,商业银行主要利用其监管漏泂将资金贷给达不到融资要求的瑕疵企业或者是两高一剩企业。为了将资金提供给融资企业,商业银行不惜绕道而行,联合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金融机构共同操作这一业务,他们通过设立资管计划来为融资企业规避授信颚度,使其可以满足项目准入条件,进而进行监管套利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赚取了利息收入,拓宽了盈利渠道,其他非银金融机构只是作为通道方赚取了通道费。这一通道业务中往往伴随着不可忽视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通过通道将部分流动性风险匀给其他非银金融机构,使得风险资本计提权重由100%改为25%,一共降低了75个百分点,极大掩盖了融资企业的真实风险,导致潜在拨备不足。此外,由于该类业务主要将资金投资于两高一剩行业以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些限制性行业隐藏着巨大流动性风险,一旦出现违约,将会造成流动性危机。

3 政策建议

3.1 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商业银行同业资产业务标准化和透明度

为了提高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第一,鼓励银行发展规范透明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促使银行由“非标债权”转向“标准债权”。商业银行同业资产业务特别是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和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的创新体现了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拓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实体经济发展现状的同时,由于其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资金投向的不确定性,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潜在风险。为了降低流动性风险,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利用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金融创新,监管部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一方面,在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时,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注重产品质量和金融杠杆率高度,提高同业资产业务透明度,对不同融资企业制定不同产品方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必须配合监管部门实施监控资金流向,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将同业资产业务由非标准化债权发展慢慢过渡为标准化债权发展。第二,加强对各类同业资产业务的监测,对不同类型同业资产业务进行分类监管。监管部门了和商业银行应当继续加强对各类同业资产业务的穿透监管,除了对资金规模和投向进行明确规定,还需要完善业务条例,例如通过提高资本风险计提标准、实时监控识别底层资产以及结合信贷授信体系等方式拆解这一业务模式的复杂结构,缩短套利链条。

3.2 与非银金融机构进行联防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由于同业资产业务的参与主体不仅限于商业银行,还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资金链条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进行空转循环,这也加大了交易结构的关联度与复杂性,因此,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加强金融机构联防监管,对同业资产业务涉及到的整个金融部门制定统一监管政策与标准,合理实施跨行业交叉业务监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各大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平台,通过共同监测与分享资金流向、融资企业质量等信息引导商业银行同业资产业务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马若兰,1995,女,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研究生在读,学生,商业银行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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