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超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 河北石家庄 05001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公证的申请人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可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征收实施单位[1]。征收相对人也可作为征收活动的利害关系主体,从住所地、行为地以及事实发生区域中选择申办公证。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越来越严格。为确保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源头上防范违法风险,公证员应该具有风险防控的意识和自觉性,在审查受理征收所涉及的公证事项时,应当考虑批准征收机关的主体是否适格?批准征收所需的要件是否具备?批准征收的程序是否合法?欠缺任一环节都可能造成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房屋征收部门在申办公证时,一般是为了预防证据灭失或是固定证据,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者诉讼,其需要对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多以申办保全证据公证为主。公证人员应根据征收工作进展程序的步骤,合理设计保全方案。如确定评估机构的活动,可采用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公证的结合模式;对送达、公告行为保全可采用互联网线下+线上双管齐下;对被征收房屋现状保全,可以现场勘察+专业测绘+全程摄像+细节拍照多策并举。采用何种保全措施都要求公证员使用职业养成的严谨证据思维,较强现场应变能力,避免证据无效因素,让各环节证据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一般包含三个大阶段:征收决定阶段、征收补偿阶段、搬迁阶段。风险存在于征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为从总体上监督程序的规范性,公证工作应贯穿于征收工作的每一步骤,每一环节。征收过程中常办公证事项有:
(1)公示、公告、通知行为及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征收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文件应当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布方式通常采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介公布或向被征收人直接发送,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为防止因张贴公示的文件破损、脱落而导致追责,对征收过程中对征收部门公示通知、通告等征收文件的张贴、公示行为、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办理保全公证,或对公示文件的载体办理网页保全或视频资料保全公证。
(2)组织协商、投票或摇号、抽签选定评估机构现场监督公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赋予了被征收人先行自行协商确定的权利。因此,征收人应告知被征收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同时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如果在规定的协商期限被征收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要通过投票决定、随机选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2]。因此环节系征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投票、抽签、摇号活动群众关注度较高,承办公证员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证摇号工作的通知》的内容及司法部发布公证摇号类现场监督公证指导案例的操作指引,事先与征收管理部门反复沟通,提前介入,协助拟定评估机构报名办法及条件、指导监督确定评估机构的办法及实施细节,从发布评估机构报名通知--组织、审查评估机构报名—评估机构报名结果公示—通告被征收人协商—公示协商结果—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摇号、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公示确定评估机构的结果,全方位、全流程进行公证监督。
(3)对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此类保全建议采用无人机高空航拍+现场摄像+重点拍照+勘查测绘相结合的保全方式,对被征收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房屋性质等进行现状保全,同时对屋内物品进行分类清点,制作物品清单并详实记录勘查过程。
(4)其他应办理的公证事项: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继承权、委托公证;房屋安置补偿款等款项的提存公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办理协议公证;查找房屋产权人的过程保全证据公证;收集汇总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的过程保全证据公证等等应办公证事项。
(5)其他需办理的公证事项:征收项目立项前,征询被征收人意见的过程保全公证;入户调查、评估、外围评估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安置补偿金的提存、送达公证;确定安置房的选房顺序、选择房号的现场监督公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事宜、送达评估报告等文书的证据保全公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公证等等[3]。
公证处在征收工作中是作为“中立第三方”,在征收某些关注度较高的工作环节,如摇号、抽签确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为“避嫌”,会提出由公证人员抽取号签的要求,此举系公证人员不能进行的保全措施[4],应予拒绝,不能“越俎代庖”。在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规范,充分尊重民意,实施阳光操作。
征收工作的一些环节有法定时限,如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公告,这都要求公证人员熟练掌握征收流程,熟知征收法规政策。随着征收法律、法规近几年的变迁,《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中关于保全措施及询问要点等虽仍可参照执行,但部分内容与现行征收法律、法规不符,呼吁有关部门尽早更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