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服务需求满足的差异性调查研究

2019-08-14 03:44赵艺皓程云飞李君郑晓瑛
中国全科医学 2019年23期
关键词:家庭收入脑血管残疾

赵艺皓,程云飞,李君,郑晓瑛

本研究创新点:

近年来,脑血管疾病已经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死因之一,且该类疾病具有较高的致残率,由于卫生资源的有限性,必须在保证资源覆盖率的同时还要考虑针对性。本研究以城乡差异为研究视角,分析了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在4类服务需求满足方面的差异,而且使用了全国性抽样调查的数据,样本具有代表性,有助于促进我国卫生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更有效地为残疾人群服务。

近年来,残疾人群服务受到了高度关注,其中,康复作为残疾三级预防的重要部分[1],是残疾人群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2]。此外,残疾人群的服务需求还涉及了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法律、生活等多方面的服务内容[3]。但是,我国庞大的残疾人口给服务资源的供给与配置带来了巨大挑战,服务供需不对称、“被动受惠式”无效服务供给的问题存在且较为严重[4],相当一部分残疾人群的卫生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如:全国54.2%的伤害致残人群有服务需求未被满足的经历[3],全国89.1%的有服务需求的成年精神残疾人的需求未被满足[4]。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城乡差异逐渐加大。

脑血管疾病是全球人口第二大常见死因,由脑血管病变引起的脑功能障碍[5],将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6],给患者家庭及社会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7]。在我国,仅脑卒中这一类脑血管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每年高达400亿元[8]。脑血管疾病发病率逐年上升,且致残率较高,从而导致脑血管疾病致残人数相应增加。因此,本研究对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尤其是城乡不同残疾人群服务需求的满足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合理配置资源、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服务并提高服务利用率,改善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健康状况,帮助其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可为今后更加有序开展残疾服务工作提供建议和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研究使用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该调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6个部委和团体组成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的方法,以2006-04-01 0:00为调查标准时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调查了771 797户、2 526 145人,占所有人口的1.9‰,受访者均填写知情同意书[9]。本研究选取受访者中致残原因为脑血管疾病(选择“脑卒中”“脑出血”“脑血管疾病”)的人口作为研究对象,样本总量为12 583例(占调查总量的4.98‰)。

1.2 研究方法

1.2.1 服务需求满足度评价 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服务需求满足度的评价指标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问卷中“本人主要需求”以及“曾接受何种服务或扶助”两个问题,共有13项服务。“本人主要需求”为服务需求,“曾接受何种服务或扶助”即为服务利用。

参考以往的文献研究内容,将13项服务分为4类:第Ⅰ类为健康服务(医疗服务与救助、辅助器具、康复训练与服务),第Ⅱ类为基本生存服务(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第Ⅲ类为自我提升及发展服务(教育费用补助或减免、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安置或扶持),第Ⅳ类为环境支持性服务(法律援助与服务、无障碍设施、信息无障碍、文化服务、生活服务、其他服务)[3-4]。以上4类服务所包含的子服务中任意一项得到满足,则为该类服务需求满足,反之则为服务需求未满足。根据服务需求满足情况,计算服务需求满足度,服务需求满足度=对该项服务有需求且利用该项服务的例数/该项服务需求的总例数×100%。

1.2.2 变量处理 性别选自问卷“R3性别”;年龄选自问卷“R4出生年月”,根据受试者年龄分布特征将年龄分为≤59、60~79、≥80岁;婚姻状况选自问卷“R10婚姻状况”,将选项“未婚”“离婚”“丧偶”合并为“无配偶”,“初婚有配偶”及“再婚有配偶”合并为“有配偶”;受教育程度选自问卷“R9受教育程度”,将选项“初中”“高中”“中专”合并为“中学”,“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合并为“大学及以上”;民族选自问卷“R5民族”;户人均家庭收入选自问卷“H7上年度本户全部收入”“H2本户登记人数”,户人均家庭收入=上年度本户全部收入/本户登记人数;残疾等级选自问卷“C3残疾等级”,若为多重残疾,则将残疾程度最高的等级作为该样本的残疾等级;居住地情况选自问卷“本户地址”。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2.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的分析采用χ2检验或Fisher's确切概率法;采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服务需求满足的影响因素。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12 583例受试者中,乡村7 697例(61.2%),城镇4 886例(38.8%),乡村所占比例高于城镇;男7 049例(56.0%),女5 534例(44.0%)。乡村、城镇男性比例均高于女性;60~79岁者所占比例最高,其次为≤59岁、≥80岁者;有配偶者比例均高于无配偶者;乡村未上过学所占比例最高,其次为小学、中学、大学及以上,城镇中学所占比例最高,其次为小学、未上过学、大学及以上;乡村、城镇汉族人口比例均高于少数民族;乡村随户人均家庭收入提高,整体人口比例增加,但5 000元及以上人口比例有所下降;城镇随户人均家庭收入提高,人口比例呈上升趋势;乡村2级残疾的人口比例最高,其次为3级、4级、1级;城镇随残疾严重程度降低,整体人口比例呈增加趋势,4级残疾的人口比例略降低(见表1)。

2.2 城乡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分层服务需求、利用、满足情况比较 乡村第Ⅰ、Ⅱ、Ⅲ、Ⅳ类的需求率分别为94.6%、75.4%、1.6%、22.2%,利用率分别为52.5%、13.0%、0.4%、8.8%,满足度分别为44.7%、11.7%、0.1%、2.8%;乡村脑血管残疾人服务需求率、利用率及满足度的趋势一致,由大到小依次为第Ⅰ类、第Ⅱ类、第Ⅳ类、第Ⅲ类。城镇第Ⅰ、Ⅱ、Ⅲ、Ⅳ类服务的需求率分别为94.3%、46.7%、1.4%、31.5%,利用率分别为72.8%、7.9%、0.3%、14.8%,满足度分别为62.8%、6.3%、0.1%、6.2%;城镇脑血管残疾人服务需求率及满足度由大到小依次为第Ⅰ类、第Ⅱ类、第Ⅳ类、第Ⅲ类,利用率由大到小依次为第Ⅰ类、第Ⅳ类、第Ⅱ类、第Ⅲ类。

城乡第Ⅰ类服务需求率以及第Ⅲ类服务需求率、利用率、满足度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乡村第Ⅱ类服务需求率、利用率、满足度高于城镇,第Ⅰ类服务利用率、满足度以及第Ⅳ类服务需求率、利用率、满足度低于城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3 乡村各类服务满足人群与未满足人群的社会人口学资料比较 乡村第Ⅰ类服务满足人群的性别、年龄、民族、残疾等级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乡村第Ⅰ类服务满足人群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和户人均家庭收入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乡村第Ⅱ类服务满足人群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民族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乡村第Ⅱ类服务满足人群的性别、年龄、户人均家庭收入、残疾等级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乡村第Ⅲ类服务满足人群的性别、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民族、户人均家庭收入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乡村第Ⅲ类服务满足人群的年龄、残疾等级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乡村第Ⅳ类服务满足人群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民族和残疾等级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乡村第Ⅳ类服务满足人群的户人均家庭收入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表1 城乡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的社会人口学特征〔n(%)〕Table 1 Socio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of urban and rural people with disability caused by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表2 城乡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分层服务需求、利用、满足情况比较〔n(%)〕Table 2 Comparison of demand,utilization and satisfaction of multi-level services in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caused by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2.4 城镇各类服务满足人群与未满足人群的社会人口学资料比较 城镇第Ⅰ类服务满足人群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民族、残疾等级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城镇第Ⅰ类服务满足人群的受教育程度、户人均家庭收入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城镇第Ⅱ类服务满足人群的性别、民族、残疾等级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城镇第Ⅱ类服务满足人群的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户人均家庭收入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城镇第Ⅲ类服务满足人群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民族、户人均家庭收入、残疾等级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城镇第Ⅳ类服务满足人群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民族、残疾等级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城镇第Ⅳ类服务满足人群的户人均家庭收入与未满足人群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4)。

表3 乡村各类服务满足人群与未满足人群的社会人口学资料比较〔n(%)〕Table 3 Comparison of sociodemographic data between rural people with disability caused by cerebrovascular diseases whose needs of multi-level services being satisfied and those whose needs being not satisfied

2.5 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各类服务满足的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分别以第Ⅰ、Ⅱ、Ⅲ、Ⅳ类服务满足情况(赋值:不满足=0,满足=1)为因变量,以居住地(赋值:乡村=0,城镇=1)为自变量,以性别(赋值:女=0,男=1)、年龄、婚姻状况(赋值:无配偶=0,有配偶=1)、受教育程度(赋值:未上过学=1,小学=2,中学=3,大学及以上=4)、民族(赋值:少数民族=0,汉族=1)、户人均家庭收入对数值和残疾等级(赋值:1级=1,2级=2,3级=3,4级=4)为控制变量,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居住地为城镇是第Ⅰ、Ⅳ类服务满足的有利因素,居住地为城镇是第Ⅱ类服务满足的危险因素(P<0.05,见表5)。

3 讨论

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的患病率为4.98‰[9]。本研究利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对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的分层服务需求满足情况进行分析,并强调了该类型的城乡残疾人对各层服务需求、利用和满足度的差异。

表4 城镇各类服务满足人群与未满足人群的社会人口学资料比较〔n(%)〕Table 4 Comparison of sociodemographic data between urban people with disability caused by cerebrovascular diseases whose needs of multi-level services being satisfied and those whose needs being not satisfied

表5 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各类服务满足的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Table 5 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is of the factors affecting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demands of multi-level services in people with disability caused by cerebrovascular diseases

对于城乡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而言,需求和利用最多的仍是健康与基本生存相关的服务和支持。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对于健康服务(医疗服务与救助、辅助器具、康复训练与服务)的需求率和利用率均最高,而对自我提升及发展服务(教育费用补助或减免、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安置或扶持)的需求率和利用率最低,处于中间层次的是基本生存服务(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以及环境支持性服务(法律援助与服务、无障碍设施、信息无障碍、文化服务、生活服务、其他服务),与我国其他类型残疾人的研究结果较为类似[3-4]。本研究结果显示,城镇残疾人对基本生存服务的需求率低于乡村,但对环境支持性服务的需求率高于乡村。提示环境支持性服务相比于其他服务属于更高层的服务,只有在基本健康状况得到保障时,残疾人才会逐渐减少对自己个人条件的关注,而转而关注所处环境的支持这一更高层的服务需求。

无论城乡,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对4类服务的需求满足度均不高。本研究结果显示,城镇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在健康服务、环境支持性服务方面的满足度均高于乡村,这与已有研究结果[10-14]较一致。原因可能是,首先,在康复服务的供给上,我国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存在城乡差异[15],康复机构主要分布在城市[10],而乡村因为地理条件、经费等方面的困难[12],配套卫生医疗设施较差、缺乏卫生人力资源[15],导致乡村卫生服务需求实现率较低[14]。其次,在经济层面上,家庭收入的增加使其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购买服务,以满足各项需求[3],外部经济支持是服务需求满足的关键[16],而城镇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的平均经济状况普遍优于乡村,因此,城镇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能更好地利用卫生服务。同时,尽管近年来国家和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积极推动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的康复训练与服务发展[17],逐步建立了健全康复服务网络、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但是这些政策、鼓励措施最先惠及的是社会经济基础更好的城市地区[18]。

乡村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的基本生存服务(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满足度高于城镇。可能是因为该项服务主要针对低保或者贫困残疾人群开展,而贫困残疾人口则大多分布在乡村,因此该项服务更多地惠及了乡村残疾人。另外,《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二〇〇一年—二〇〇五年)》中明确规定,“十五”期间,扶持1 2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尚未解决温饱的要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要稳定提高经济收入[19],这也解释了乡村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对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服务的满足度更高。

“按需”提供服务是增加服务利用水平和需求满足度的关键[18,20]。本研究在对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分层服务需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城乡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在服务需求满足度上的巨大差异,为我国后续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服务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综上所述,城镇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对健康服务和环境支持性服务的满足度更高,乡村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对基本生存服务的满足度更高;同时,无论城乡,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的大部分需求尚未满足。未来我国应该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对乡村残疾人健康服务的供给,在其基本健康状况和经济状况得到改善时,应关注可能出现的对环境支持性服务的更多需求;还应加大政府投入,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以提高脑血管疾病致残人群服务利用率及需求满足度。

作者贡献:赵艺皓、程云飞进行文章的构思与设计,研究的实施与可行性分析;赵艺皓进行数据收集、整理,统计学处理,结果的分析与解释;赵艺皓、程云飞、李君撰写论文;赵艺皓、程云飞、李君、郑晓瑛进行论文的修订;郑晓瑛负责文章的质量控制及审校;赵艺皓、郑晓瑛对文章整体负责,监督管理。

本文无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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