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巍巍
说到李悝和《法经》,可能很多人不太熟悉,但若说到秦国的商鞅变法,相信大多数人都耳熟能详。商鞅辅佐秦孝公“改法为律”,并颁布了各种有关变法革新的法令,后来又屡有增修,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商鞅进行法制改革、制定秦律的蓝本,就是李悝编订的《法经》。
李悝(前455—前395),嬴姓,李氏,魏都安邑(今山西夏县)人。早年师从孔子的弟子子夏,魏文侯拜他为相,主持变法事宜。经济上,李悝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鼓励农民精耕细作,提高产量;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以平粮价;主张同时播种多种粮食作物,以防灾荒。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奖励于国家有功的人,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的强国。作为法家重要的代表人物,李悝“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
李悝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编订了《法经》。在各种人类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可谓是一种最为奇特的精神创造,法律往往以一种最强烈的方式,集中而突出地表达一种体制,体现一种观念,作出种种要求。在夏、商、西周三代,不成文的习惯法居于主导地位。春秋末年,晋、郑诸国作刑鼎或刑书,公布法律条文,公开、成文的制定法破茧而出。到战国时,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出现了更多的成文法典。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李悝汇集各国刑典,著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编订《法经》,是李悝作出的重大贡献,将中国的法律制度推向了新的高度。
《法经》早已失传,今人只能凭借古代典籍中的转述或概括窥豹一斑。据载,《法经》共分六篇,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盗”是指窃取财货,“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乱。有财货怕被人窃取,当然是地主阶级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这都是统治阶级所大防的。“网”法即囚法,是为了囚捕盗贼而设的,即“盗贼需刻捕,故著《网》《捕》二篇”。据《唐律疏议》说,“囚”法讲的是“断狱”,即审断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种违法行为的惩罚。“轻狡”是指轻狂狡诈的行为;“越城”是指翻越城墙出入;“博戏”即聚众赌博;“借假”指男子寄宿于女子家;“不廉”指贪财受贿;“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指器用超过了规定的封建等级制度。这些规定,是为维护封建秩序而设立的。“具”法是“以其律具为加减”,即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
根据内容和篇幅,《法经》形成了以下体系:“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李悝画像
《法经》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精神、法典体例、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中华法系之先河,可谓成就斐然。但是由于法典的制定尚处于中华法系的启蒙时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在中国法制史发展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第三,《法经》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保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后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以及汉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极大影响,为历代封建法典所宗。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国人一直在呼吁法制,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下,仅仅靠法制是不能改变旧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悲惨命运的。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前不久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指出: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的法制体系建设有着辉煌的历史,李悝和他编订的《法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未来,我们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